ICS 03.140 CCS A 00 3405 马鞍山市 地方 标准 DB 3405/T 0003—2023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评估规范 Evaluation standard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ssistance Institutions 2023 - 08 - 08发布 2023 - 10 - 08实施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3405/T 0003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马鞍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马鞍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安徽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和县市场监督管理 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翟克克、童孝波、 俞纯、朱世定、李少芝、 唐春潮。 DB 3405/T 0003 —2023 1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 构开展评估工作的基本原则、内容、方式、结果。 本文件适用于市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对各级机构的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造者等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其范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及 法 律规定的其 他客体。 3.2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ssistance 由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提供者或组织相关知识产权合作单位或专家, 对有关案件或事项进行客观 评估, 采取普通咨询与 专项援助 的方式, 为符合特定条件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维权援助服务。 3.3 知识产权维 权援助机构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ssistance institutions 负责相关区域或行业维权援助事项的维权援助分支机构。 3.4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ssistance workstation 设立在相关园区、行业协会、高校、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的维权援助分支机构。 4 评估原则 应符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 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4.1 应保持独立原则,不涉及任何形式的偏见与利益关联。 4.2 评估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要求,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过程中所获4.3 取接触的各类信息予以保密。 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4.4 5 评估基本要求 DB 3405/T 0003 —2023 2 评估对象 5.1 经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 机构基本要求 5.2 应保障具备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的条件,具体包括: a) 接受评估的各机构应是专门设立的机构; b) 接受评估的各机构应成立一年以上(含一年),且近一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c) 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基本的办公软、硬件设备。 6 评估内容 人员 6.1 各级机构应当配备充足的人力资源,明确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任职条件,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具 体包括: a) 各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知识产权专业知识、技能和素养 , 有服务市场经营主体的能力; b) 应有 1 名以上专职或兼职从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人员; c) 上述人员应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法律或知识产权等专业知识; d) 上述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 训。 经费 6.2 应保障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以确保各机 构的运行和工作开展。 工作体系 6.3 6.3.1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 可设立维权援助分中心或工作站等分支机构,具体如下: a)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设立在具备公益服务职能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部 门的下属事业单位,在相关维权援助机构监督指导下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 b)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设立在相关园区、专业市场、行业协会、高校、大型电商平台等 创新机构集聚区或社会组织内,在相关维权援助机构或分中心监督指导下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援助工作。 6.3.2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合作单位 经申请批准或受邀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具备较强专业能力的服务机构、研究机构、社会团 体以及有能力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其他组织机构 。 运行管理 6.4 知识产权维权援 助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综合事务管理、 业务工作管理等各类规章制度,建立良好工作秩序,强化业务质量管理,依法有效履行各项职能。包括 但不限于: a) 开展维权援助工作,制定维权援助工作规范、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办理维权援助案件,形 成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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