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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 CCS B 41 15 内蒙古自治区 地方 标准 DB15/T 1421—2025 代替DB15/T 1421 -2018 猪瘟防控技术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lassical swine fever 2025-09-30发布 2025-10-30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5/T 1421 —2025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DB15/T 1421 -2018《猪瘟防制技术规程》,与 DB15/T 1421 -201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 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标准名称 (见封面, 2018年版的封面 ); b) 更改了范围,扩大了适用对象(见第 1章,2018年版的第 1章); c)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章); d) 更改了诊断部分,细化了流行病学、临床、病理学、病原学和血清学诊断的内容和方法(见第 4章,2018年版的第 3章); e) 增加了免疫部分,详细规定了疫苗的运输贮藏、使用、注射方式、程序、档案及效果评价(见 5.1); f) 增加了生物安全要求(见 5.2); g) 增加了检疫要求,包括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引种检疫(见 5.3); h) 更改了消毒要求,引用了相应的行业标准(见 5.4,2018年版的4.1.2); i) 更改了疫情报告和处置要求,明确了依据(见 5.5,2018年版的4.2); j) 删除了防制成果考核验收程序与标 准(见2018年版的第 5章); k)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猪瘟免疫程序”(见附录 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M/TC 19)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兴安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乌兰察布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辽市动物检疫技术服务中心、内蒙古蒙荣科技有限公司、扎兰屯市动物疫 病预防控制中心、准格尔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建 龙、申捷、贾皓、弓艳春、李运娜、马立峰、吕亮亮、秀英、武娅楠、孙 志鹏、王高峰、苏日娜、于芳萱、杨越亭、安娜、初颖、包世全。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1989年首次发布为蒙 DB 520-89,2018年第一次修订为 DB15/T 1421 -2018《猪瘟防制技术 规程》; ——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DB15/T 1421 —2025 1 猪瘟防控技术 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猪瘟的诊断技术、免疫、检疫、消毒、疫情报告和处置等。 本文件适用于一切从事生猪 (含驯养的野猪 )的饲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以及从事动物疫病 防控的单位和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6551 猪瘟诊断技术 GB/T 27540 猪瘟病毒实时荧光 RT-PCR检测方法 GB/T 36875 猪瘟病毒 RT-nPCR检测方法 NY/T 3075 畜禽养殖场消毒技术 NY/T 3384 畜禽屠宰企业消毒规范 NY/T 4136 车辆洗消中心生 物安全技术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猪瘟 classical swine fever 由黄病毒科瘟病毒属猪瘟病毒 (Classicalswine lever virus,CSFV) 感染猪引起的一种高度接触性、 出血性和致死性强的传染病。 4 诊断 流行病学诊断 4.1.1 流行特点 本病仅感染猪,一年四季均可发生,不同年龄、性别、品种均可感染,仔猪发病严重,流行快,病 死率高。 临床诊断 临床检出的疑似症状可作为综合诊断定性的依据 :发病急、病死率高 ,体温≥40.5 ℃或间歇性发热 ;精神萎靡、畏寒、厌食甚至废食,呕吐、步态不稳或跛行;先便秘后腹泻,或便秘和腹泻交替出现;DB15/T 1421 —2025 2 腹部皮下、鼻镜、耳尖、四肢内侧均可出现紫色出血斑点,指压不褪色,结膜炎;怀孕母猪有流产、死 胎、 “木乃伊”胎或所产仔猪有衰弱、震颤、痉挛、发育不良等现象。 病理学诊断 下述肉眼可见的病理变化可作为综合诊断定性的依据:淋巴结水肿、出血,呈现红白相间“大理石 样变” ;肾脏呈土黄色,表面可见出血点,部分病例可见雀斑肾;全身浆膜、黏膜和心脏、膀胱、胆囊 、扁桃体均可见出血点和出血斑;脾脏表面有点状出血或边缘出 现楔状梗死区;慢性猪瘟在回肠末端、 盲肠和结肠常见“纽扣状”溃疡。 病原学诊断 4.4.1 猪瘟病毒分离与鉴定 按照GB/T 16551 的相关规定执行。 4.4.2 免疫荧光抗体试验 (FAT) 按照GB/T 16551 的相关规定执行。 4.4.3 猪瘟病毒 RT-nPCR 检测方法 按照GB/T 36875 的相关规定执行。 4.4.4 猪瘟病毒实时荧光 RT-PCR检测方法 按照 GB/T 27540 的相关规定执行。 血清学诊断 4.5.1 免疫荧光中和试验 (NIF) 按照GB/T 16551 的相关规定执行。 4.5.2 猪瘟病毒阻断 ELISA 抗体检测方法 按照GB/T 16551 的相关规定执行。 4.5.3 猪瘟抗体间接 ELISA 检测方法 按照GB/T 16551 的相关规定执行。 5 防控措施 免疫 5.1.1 疫苗的运输和贮藏 疫苗的运输、贮藏和使用应符合疫苗使用说明书要求。疫苗稀释液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贮藏。 5.1.2 疫苗的使用 疫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同时详细记录生产企业、疫苗批号和有效期。过期、性状改变、稀释前发现 失真空的疫苗禁止使用。疫苗稀释后, 应放在冷藏容器内,严禁冻结,在规定时间内用完。不建议与其它 疫苗混合注射。 5.1.3 注射方式 DB15/T 1421 —2025 3 皮下或肌肉注射。 5.1.4 免疫程序 根据养殖地兽医主管部门的猪瘟免疫计划,综合考虑猪只的品种、日龄、饲养管理、抗体水平以及疫 苗的性质、类型等因素,制定免疫程序。免疫程序根据抗体检测水平可适时进行调整。参考免疫程序见附 录A。 5.1.5 免疫档案 免疫接种后应建立免疫档案。免疫档案应填写畜主姓名、畜种、疫苗名称、疫苗生产厂家、批号、免 疫剂量、免疫时间、耳标编号、防疫人员签名、畜 (货)主签名等内容。 5.1.6 免疫效果评价 根据免疫程序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并建立免疫效果评价档案。对免疫 21 d后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的 猪只,应及时进行补免,并做好补免记录,整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应维持在 80%以上。 生物安全 饲养、 生产、 经营等场所应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并加强种猪调运检疫管理。 饲养场要控制人员、 车辆和相关物品出入,严格执行清洁和消毒程序;建立严格的卫 生(消毒)管理制度。猪舍、猪场环境、 用具等应定期进行严格消毒;饲养场出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池,内置有效消毒剂;病死猪只应及时按照《病 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无害 化处理。 检疫 5.3.1 产地检疫 饲养者在生猪及其产品离开产地前,应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需提前 3 d申报检疫。取 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应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 化处理管理办法》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无害化处理。 5.3.2 屠宰检疫 饲养者在屠宰生猪时,应当提前 6 h申报检疫。只有当猪只检疫合格且符合屠宰条件时,方可进入 屠宰场进行屠宰。宰后检疫同样重要,只有经过宰后检疫合格的猪肉产品方可出厂销售。对于不合格的猪 肉产品,应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 范》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3.3 引种检疫 引入种猪时,应确保检疫合格。引入后,种猪应隔离饲养 30 d,期间应进行猪瘟检测。确认检测合 格且无疫病风险时,可与原有猪群混群饲养。 消毒 养殖场所 按照NY/T 3075 的要求执行;屠宰企业按照 NY/T 3384 的要求执行;运输工具按照 NY/T 4136的要求执行。 疫情报告和处置 DB15/T 1421 —2025 4 确诊为猪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对二类动物疫病的处置规范以及《关于做好动 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进行疫情报告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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