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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出 版工业园区碳排放核算指南 Carbon emission accounting guidelines for industrial parks 2025 ‑09‑10 发布 2025 ‑10‑10 实施CCS Z 04 DB32/T 5192 —2025ICS 13.020.10DB32/T 5192 —2025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核算流程 …………………………………………………………………………………………………… 2 5 核算周期和边界 …………………………………………………………………………………………… 3 6 核算方法 …………………………………………………………………………………………………… 4 7 数据获取 …………………………………………………………………………………………………… 12 8 核算结果 …………………………………………………………………………………………………… 16 9 数据质量管理 ……………………………………………………………………………………………… 16 附录 A(资料性) 相关参数推荐值 ………………………………………………………………………… 17 附录 B(资料性) 报告格式 ………………………………………………………………………………… 22 参考文献 ……………………………………………………………………………………………………… 30目 次 ⅠDB32/T 5192 —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归口并组织实施 。 本文件起草单位 :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公司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江苏省战略与发展研究中心 、 南京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苏庆、邱巨龙、刘树洋、陈月华、章若茵、王华、欧阳萍、王亚珠、刘晨晔、涂远东、 曹圆媛、施健健、王正标、郑建平、陈仁坦、高爽、张远、孙瑞、潘新星。 ⅢDB32/T 5192 —2025 工业园区碳排放核算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明确了工业园区碳排放核算的工作流程 、核算周期和边界 、核算方法 、数据获取 、核算结果 、数 据质量管理 。 本文件适用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批准设立 ,具有法定边界和明确的区域范围 ,具备统一 的区域管理机构或服务机构 ,功能相对独立且配套有较完善的公共设施 ,年度制造业增加值占比超过 50%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开展碳排放核算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 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 3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384  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2723  天然气 能量的测定 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 32151.7  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 7部分: 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术语和定义 3.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 碳排放 carbon emission 在特定时段内向大气中释放温室气体的过程 。 注: 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 (CO 2) 、甲烷(CH 4) 、氧化亚氮 (N2O) 、氢氟碳化物 (HFCs) 、全氟碳化物 (PFCs) 、六氟化硫 (SF 6) 、三氟化氮 (NF 3)等7种,以二氧化碳当量计 。 [来源:GB/T 32151 .7—2023,3.2] 3.2 碳排放核算 carbon emissions accounting 对碳排放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数据管理 ,并对碳排放相关数据进行量化和汇总 。 3.3 核算边界 accounting boundary 与园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范围 。 3.4 活动数据 activity data 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 。 注: 如各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 、原材料的使用量 、购入的电量 、购入的热量等 。 1DB32/T 5192 —2025 [来源:GB/T 32150 —2015,3.12] 3.5 排放因子 emission factor 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系数 。 [来源:GB/T 32150 —2015,3.13] 3.6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key emitting entity of greenhouse gas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 2.6万t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排 放单位。 注: 简称重点排放单位 。 [来源:CETS —AG—02.01—V01—2024,3.2] 4 核算流程 可按以下步骤开展碳排放核算工作 ,核算流程图见图 1: -0,+ @# !030 0 0 0 0 0 0- 0- 0- 0- 0- 0--0  -0D* "U' )"U-& &&"U + *"U* &+A A"U *  "U K " E  E  E  E    E E  K "K "K " K "K "       图1 核算流程图 2DB32/T 5192 —2025 a)明确核算目的 ; b)确定核算周期和和核算边界 ; c)识别排放源 ; d)收集活动数据 ; e)选择排放因子 ; f)核算碳排放 ; g)汇总核算结果 。 5 核算周期和边界 5.1 核算周期 一般以自然年为核算周期 ,在进行碳排放报告时应先确定报告年份 。 5.2 核算边界 5.2.1 根据园区碳排放核算目的合理选择园区核算边界 。一般宜按照园区的组织边界确定核算边界 ,包 括园区的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和批复的四至范围 。 注: 若核算目的为园区考评 ,则需要严格按照考评明确的四至边界来界定 ;若园区核算的目的为园区特定规划的编 制,需要按照特定规划中的四至边界来界定 ;若核算目标为开展园区碳排放管理 ,需要以园区行政管辖边界来 界定。 5.2.2 碳排放基础数据的统计范围为园区核算边界内的所有经济活动 ,包括农业 、工业、服务业、生活源 等各领域 。 5.2.3 碳排放核算范围包括园区核算边界内的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工业过程释放的温室 气体排放 、废弃物处理产生的碳排放 、废水处理环节产生的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 ;调入、调出电力和热力 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农业活动的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 ;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或清 除。温室气体类别及核算范围见表 1。 表1 温室气体类别及核算范围 化石燃料燃烧 工业过程 废弃物处理 调入和调出电力 调入和调出热力 农业活动二氧化碳 二氧化碳 、氧化亚氮 、六氟化硫 、氢氟碳化物 、 全氟碳化物 、三氟化氮 二氧化碳 、甲烷、氧化亚氮 二氧化碳 二氧化碳 甲烷、氧化亚氮所有经济活动 ,包括能源生产 、工业、生活、农 业、服务业等 工业 固体废弃物和废水处理等 所有经济活动 ,包括能源生产 、工业、生活、农 业、服务业等 所有经济活动 ,包括能源生产 、工业、生活、农 业、服务业等 稻田甲烷排放 ,农用地氧化亚氮排放 ,动物肠道 发酵甲烷排放 ,动物粪便管理甲烷和氧化亚氮 排放等排放源 温室气体类别 核算范围 3DB32/T 5192 —2025 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    注1: 当核算条件受限 ,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 ,不纳入农业活动领域的温室气体核算 : a) 农业用地占比低于 5%,且无规模化农业生产活动 ; b) 该领域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园区总排放量的比例低于 1%; c) 近 5年内土地利用类型未发生变更且未来无新增农业用地计划 。    注2: 当核算条件受限 ,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 ,不纳入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领域的温室气体核算 : a) 该领域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园区总排放量的比例低于 1%; b) 近五年内土地利用类型未发生变更且未来无新增林业用地计划 。二氧化碳森林和其它木质生物质生物量碳贮量变化引起 二氧化碳吸收或排放 ,森林转化碳排放等表1 温室气体类别及核算范围 (续) 排放源 温室气体类别 核算范围 6 核算方法 6.1 碳排放总量 碳排放总量按式 (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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