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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20.01 CCS C 01 0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 4945-2025 包虫病患者医防结合管理规范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of combining medical treatment and prevention of hydatid disease patients 2025-07-17发布 2025-09-16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65/T 4945-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江山、阿迪力·司马义、张燕、曹雪卉、史光忠、亚里昆·买买提依明、张 海亭、王、程侠、何海波、买买提江·吾买尔、阿依夏木·克尤木、齐麟。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乌鲁木齐市碱泉一街38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电话:0991-2615081;传真:0991-2625962;邮编: 830002 DB65/T 4945—2025 包虫病患者医防结合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包虫病患者医防结合基本原则、病例发现、病例诊断、病例报告、病例治疗、病例随 访、档案管理、健康科普等相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对包虫病患者规范化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WS257包虫病诊断标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 包虫病诊疗方案国卫办医函(2017)559号 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国卫办疾控函(2019)938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包虫病echinococcosis 又称为棘球坳病,由棘球虫的幼虫寄生于人体引起的人兽共患寄生虫病,在我国主要有细粒棘 球终虫的幼虫引起的囊型包虫病(Cystic Echinococcosis,CE)和多房棘球絲虫的幼虫引起的泡型包虫 病(Alveolar Echinococcosis,AE)。 4基本原则 包虫病患者医防结合管理应坚持二级医疗机构、包虫病手术救治定点医院、县级疾控机构、乡(镇) 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即对县域内符合治疗的包虫病病例,落实筛查发 现、诊断治疗、随访管理、疗效评价、协调指导一体化管理原则。 5病例发现 按照国卫办疾控函(2019)938号包虫病防治技术方案中要求,通过主动就诊、包虫病防治和监测 项目人群主动筛查、人群健康监测等多种途径发现包虫病病例。 6 病例诊断 DB65/T4945—2025 根据患者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影像学特征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应按照WS257进行诊断,分别界 定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疑似病例应当进行免疫学检查,阳性者判定为临床诊断病例。 7病例报告 7.1病例报告类别 对发现的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 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规定进行报告。 7.2病例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于24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 报。未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于24小时之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控机构和具备 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各级疾控机构应当及时在寄生虫病防治信 息管理系统中填报、审核包虫病疫情信息。 8病例治疗 8.1药物治疗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治疗按照《包虫病诊疗方案(2017年版)》(国卫办医函【2017】559号)患者药 物治疗范围和要求,根据病情确定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推荐阿苯达唑治疗,按期复查B超或CT,注意 药物治疗适应症、不良反应等 8.2手术治疗 对符合手术指征的病例,经患者或者家属知情同意,应在包虫病外科手术救治定点医院进行手术治 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项目包虫病患者救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新卫疾控 发【2021】号)。 9病例随访 9.1药物治疗病例随访 药物治疗的患者,每6个月进行B超复查,每年检查1次肝肾功能。根据检查结果,适时调整药物治 疗方案。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3个月随访1次正在接受药物治疗的患者,了解服药依从性、 不良反应等情况,填写包虫病患者随访记录(参见附录A),并将随访情况报县级疾控机构。患者后期 所需药物由防疫专干前往县医院领取,并将日常随访情况及相关资料交至定点门诊医师存档。随访过程 中,患者如出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开展肝肾功能检查,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评估,调整治疗方案。 根据药物治疗周期,酌情增加随访次数以及肝肾功能检查。 9.1.1第1次院内随访 确诊后需要进行药物治疗的患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肝功和肾功、血常规、尿常规等检查, 评估肝肾功能情况,均正常者进行药物治疗。 2 DB65/T 4945—2025 9.1.2第2次随访 患者服药治疗第3个月时,由患者居住地所在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患者进行个性化 随访,掌握服药依存性、不良反应等情况,及时与感染科医师联系,按照要求填写随访记录表,并将随 访情况报县级疾控中心。 9.1.3第3次随访 患者服药治疗第6个月时,由县级疾控机构组织患者进行影像学检查,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对患者进行个性化随访,掌握服药依存性、不良反应等情况。 9.1.4第4次随访 患者服药治疗第12个月时,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影像学复查和肝肾等功能检查。根据复查结 果,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效果评估,及时为患者调整或终止药物治疗。经评估后仍需进行药 物治疗的,随访参照9.1.2进行。 9.2手术治疗病例随访 接受手术治疗的患者,术后6-12月内,由县级疾控机构通知本人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影像学 复查。医疗机构每半年汇总手术患者复查结果,报送至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疾控机构存档,随访流程参 照9.1.1~9.1.4进行。 10档案管理 10.1县级疾控机构应当对所有报告的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建立病例管理档案,病历管理应符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的要求,对患者基本信息、记录诊断、药物治 疗、手术治疗和随访情况等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形成报告报送上级疾控机构,医疗机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包虫病患者管理流程参见附录B。 10.2定点医院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妥善保存每例手术患者的完 整病案资料,应包括诊断结果、影像学检查图像资料、实验室检查报告、病理学诊断结果、病历、医嘱 和包虫病手术救治相关凭证和资料等备查。 10.3患者居住地所在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采取每周电话或见面随访服药等日常工作, 并做好记录。 10.4患者治疗结束后,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每半年联合开展1次治疗效果 评价,逐步优化和完善后续治疗管理。 11健康科普 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做好包虫病防治知识科普工作,并负责宣 贯国家及自治区包虫病患者救治惠民政策等相关内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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