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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01 CCSA10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1429—2025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建设与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sfortheconstructionandservicesofintellectual propertyrightsprotectionassistanceworkstations 2025-04-20发布 2025-05-20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33/T1429—2025 I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杭州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杭州市数字经济产业知识 产权保护中心)、杭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杭州标准化国际交流中心)、桐庐县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浙江 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伟祥、许肖杰、胡叶飞、齐丹、沈立群、兰剑、张鑫、周思奇、邓铭庭。DB33/T1429—2025 1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建设与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建设与服务的基本要求、场地与设施设备、人员要求、服务 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的建设与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T19038顾客满意测评模型和方法指南 GB/T19039顾客满意测评通则 GB/T21374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基本词汇 DA/T22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3术语和定义 GB/T213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assistanceworkstations 设立在园区、专业市场、行业协会、高校、大型电商平台等创新主体集聚区或社会组织内,负责本 区域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维权援助工作的基层组织。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assistance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通过协调相关资源,对符合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提供必要的援助服务的活动。 4基本要求 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维权援助案件,基于客观证据提供援助服务,并公开知识产权维权援 助服务的相关规则。 应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简化、优化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应公开维权援助服务流程和服务范围。服务过程中对涉及当事人身份信 息、纠纷信息等应进行保密处理,提供信息安全保障。 应按一案一档的原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可用和安全。在业务办结之后,对 所有涉案的表单、文书等进行系统分类归档,并应符合DA/T22的相关规定。 档案保存期限应在5年以上。DB33/T1429—2025 25场地与设施设备 场地要求 5.1.1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宜设在权利主体集聚、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环境良好的场所。 5.1.2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应配备独立办公场所,场地规模和功能布局应满足日常接待、会议、 宣传、培训、援助等活动开展需要。 5.1.3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应设置工作站标识,名称统称为“行政区域+(园区/市场/协会)知识 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并展示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外部醒目位置。 5.1.4办公场所各区域应标识清晰、标注得体、指引明确。各种标识应标注中文,可加注英文或其他 语言。 设施设备要求 5.2.1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与服务设施设备,且能提供专利、商标等权利信息 的检索查询系统。 5.2.2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应提供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政策法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资料和信 息动态的宣传渠道。 6人员要求 人员配置 6.1.1应配备与服务功能和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设置负责人1名和服务人员若干名。 6.1.2宜根据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的工作需要,招募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志愿者队伍。 6.1.3宜根据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的工作需要,聘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建设知识产权维权 援助外部专家队伍。 工作职责 6.2.1服务人员应熟悉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具备与知识产权援 助服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熟悉相关的工作流程及要求。 6.2.2服务人员应恪尽职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做好维权援助工作。 6.2.3服务人员应做到办事公正、清正廉洁,并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6.2.4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应泄露知识产权维权相关工作信息。 人员培训 6.3.1新入职服务人员应参加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6.3.2服务人员每年度应至少参加1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法律法规培训。 6.3.3培训内容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业务办理以及其 他相关知识。 6.3.4相关负责人应及时跟踪培训效果,培训课程应根据相关法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及时学习新的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7服务要求DB33/T1429—2025 3 服务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的维权援助服务: a)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维权代理费的自然人和经营亏损的法人; b)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c)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或重大、疑难事项的企事业单位; d)知识产权被侵犯的学生; e)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残疾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f)其他属于维权援助服务范围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服务内容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a)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授权确权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方式、取证方法等咨 询指导服务; b)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公益研讨、培训; c)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考意见; d)为重大公共知识产权纠纷或争端组织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 e)为公共研发、经贸、投资、技术转移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等活动组织提供分析预警; f)为展会、交易会、大型体育赛事、创新创业活动、文化活动等提供驻场等维权援助服务; g)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提供支持,服 务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文化宣传等工作; h)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需求,发挥快速协同保护作用,积极拓展维权援助服务内 容。 服务流程 7.3.1援助咨询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咨询应包括以下形式: a)口头咨询、口头解答; b)线上咨询; c)其他可行的形式。 7.3.2援助申请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a)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书,申请书样式参考附录A; b)申请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c)拥有知识产权的,应当提供权利证明文件; d)援助事项和事由的证明文件,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进展等相关材料; e)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7.3.3援助受理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受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a)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时,通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申请人未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或予以说明的,视为主动撤回申请;DB33/T1429—2025 4b)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备、清楚的,收到维权援助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 否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应作出同意提供维权援助的书面通知书,明确援助事项和方式; 不予受理的,应作出不予援助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7.3.4援助办理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办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a)根据服务领域确定服务人员; b)服务人员与申请人、待审查的援助申请有利害关系的,自行回避或申请人申请其回避; c)对相关材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提供支持; d)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援助工作,如需延长的,由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和申请人协商; e)审核并出具咨询意见、相关报告等。 7.3.5援助终止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终止应包括以下条件: a)维权援助事项办理完毕; b)申请人不再符合接受维权援助的条件; c)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援助或者严重违反援助协议; d)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8服务评价与改进 应按照GB/T19038、GB/T19039的方法,定期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对象满意情况进行测评。 应建立投诉处理的工作流程,保证援助对象的投诉得到有效处理,保留投诉处理的相关记录,并按 照投诉内容改进援助工作。 应制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考核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开展业务考核评估工作,对考核评估结 果进行分析,对不符合服务质量要求的应督促改进。 应及时开展自我评价,对自身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并根据评价报告 提升服务质量。 应及时开展外部评价,以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相关方意见,以确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流程、方 式、环境、设施、人员、时限等方面所需的改进,制定与实施改进方案,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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