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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60 CCS A 11 DB62 甘肃 省地 國方标准 DB62/T5079.3——2025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规范 第3部分:被征地农民 Basic old-age insurance service standard Part 3 : landless farmers 2025-04-30发布 2025-07-30实施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62/T5079.3—2025 目 次 前言 T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服务原则 5 服务对象 2 6 服务内容。 7 风险控制 8 服务保障 附录A(规范性)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附录B(规范性)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附录C(规范性)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测算审定表. 附录D(规范性)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通知. 10 附录E(规范性)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确认表, 附录F(规范性)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结算表 12 附录G(规范性) 被征地农民预存账户参保缴费补贴清退明细表 13 参考文献 14 DB62/T5079.3—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62/T5079《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规范》的第3部分。DB62/T5079已经发布厂以下部 分: 第1部分:灵活就业人员。 一第2部分:职工一次性待遇申领。 第3部分:被征地农民。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归口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向东、邢菲、姚红军、张保民、牛占海、王堆红、巩曼利、王茜、张峰、仇金 军。 本文件由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负责解释。 II DB62/T5079.3—2025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规范 第3部分:被征地农民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服务要求,包括:服务原则、服务对象、服务内 容、风险控制、服务保障等。 本文件适用于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部门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1596.1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 GB/T31596.2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 GB/T31599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GB/T34414社会保险经办绩效评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residentsold-ageinsurance 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 贴的筹资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来源:GB/T31596.2—2015,2.1.2,有修改] 3. 2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Subsidies forlandlessfarmerstoparticipateininsurance 用地单位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以下简称“参保缴费补贴”)。 3. 3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workersold-age insurance 国家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政府补贴 的筹资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注: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不受户籍地限制。 [来源:GB/T31596.2—2015,2.1.1,有修改] 3. 4 个人账户individual account 1 DB62/T5079.3—2025 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为参保人建立并归集专项资金、记录其有关社会保险权益,支付其相 应待遇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式。 [来源:GB/T31596.1—2015,2.8] 3.5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social insurancerelation transferring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出、接收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社会保险权益信息、基金的行为。 [来源:GB/T31596.1—2015,3.8.4] 4服务原则 4.1依法合规 依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4.2便捷高效 坚持以满足服务对象需求为导向,优化流程设计,简化操作环节,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4.3安全可控 充分分析经办过程中各环节风险,建立与经办业务流程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组织机构、业务 运行、基金财务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等进行有效控制。 5服务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政府统一征地、具有本地户籍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 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6服务内容 6.1参保缴费补贴预留 6.1.1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对被征地农民土地承 包面积、征收土地面积、涉及人数、征地比例进行登记,确保登记信息准确无误, 6.1.2审核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登记表样式 应按照附录A执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进行 初审。初审无误后,送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面积、征收土地面积、涉及 人数、征地比例进行审核, 6.1.3公示 2 DB62/T5079.3—2025 审核后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将公示结果报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算缴费补贴资金。 6.1.4补贴资金测算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测算表》,测算表样式应按照附录B执 行。县级人社部门将缴费补贴测算情况和公示结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留存《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测算审定表》,审定表样式应按照附录C执行。 6.1.5资金预留 用地单位按照县级人社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通知》,通知样式按照附录 D执行。足额缴纳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资金。 6.2参保缴费补贴结算 6.2.1通知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自然资源部门用地批复告知后,及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开展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工作。 6.2.2信息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 民信息进行确认,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确认表》(确认表样式应按照附录E执行) 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6.2.3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确认表》和《被征地农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送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对涉及被征地农民 人数、征收土地面积、承包土地面积、征地比例进行复审。 6.2.4结算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无误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为符合条件被征地 农民结算参保缴费补贴,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结算表》,结算表样式见附录F。 6.2.5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将结算登记情况予以公 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 (含利息),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告知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将预存参保缴 费补贴资金原渠道全部退还用地单位。 6.3参保缴费补贴落实 6.3.1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享受参保 缴费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 计入其个人账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用于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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