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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40 Z 60 备案号: DB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 22/ 426—2010 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 Control requirement for furfural industrial pollutants 2010 - 01 -01发布 2010 -07 - 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 426—2010 1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 DB22/426—2005《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的修订,与 DB22/426—2005相比主要 变化如下: ——在术语和定义中,将“卫生防护距离”改为“大气防护距离”; ——修改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见 4.1); ——在“大气污染物排放”中,增加了“粉尘、甲醇及丙酮排放”(见 4.2.1); ——修改了“糠醛企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见 4.2.2)。 本标准由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长春市佳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广军、王洪宁、黄志勇、宋海涛、高春郊、王春红、朱彧、陈群。 本标准于2005年12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22/ 426—2010 2 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的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 厂界噪声、 固体废物控制要求、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糠醛企业的污染物排放 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 2 规定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 160.54—2007 工业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肪族醛类化合物 GBZ/T 160.55—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脂肪族酮类化合物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738—1989 居住区大气中甲醇、丙酮卫生 检验标准方法 气相色谱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2348 工厂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放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HJ/T 3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 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水的总称。 DB22/ 426—2010 3 3.2 排水量 在糠醛工业企业生 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排水和生 活污水。 3.3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正常生产条件下,散发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 产装置、“三废”处理设施等的边界至居住区边 界的最小距离。 4 技术内容 4.1 水污染排放 4.1.1 2013年1月1日前,现有糠醛企业工艺废水需达到 4.1.3规定的限值后排放;新建及改扩建糠 醛企业工艺废水(循环冷却水除外)不得排放,要求 100%回用。自2013年1月1日起,糠醛企业工 艺废水(循环冷却水除外)不得排放,要求 100%回用。 4.1.2 糠醛企业循环冷却水排放执行4.1.3规定的标准值。 4.1.3 标准值 本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执行《GB8978-1996》中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必须达到表1规定。 表1 糠醛工业企业第二类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化学需氧量 (CODCr) 生化需氧量 (BOD5) 氨氮 (NH3-N) 悬浮物 (SS) 色度 排水量 pH kg/t 产品 mg/L kg/t 产品 mg/L kg/t 产品 mg/L kg/t 产品 mg/L 稀释倍 数 m3/t 产品 6~9 0.48 60 0.16 20 0.12 15 0.16 20 50 8 注: 1.产品指糠醛; 2.排水量为推荐值。 4.1.4 采样与监测 4.1.4.1 采样点 采样点设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在排放口 必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的标志。 4.1.4.2 采样频率 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 采集一次,排放浓度取日均值。 4.1.4.3 产品产量的统计 产品产量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根据企业实际正常生产天数,计算出产品的日均产量。 4.1.4.4 测定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2执行。 表2 污染物项目的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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