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340 2002 洗涤衣物消毒卫生标准 2002年12月25日发布 2003年01月01日实施 发布 吉林省技术监督局 DB22/340-2002 前言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干洗业迅速发展,于洗业的卫生现状及来源复杂 的衣物的交叉污染问题已经非常严峻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干洗店能否成为传播疾病的新的 途径和场所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为加强洗涤行业消毒卫生管理,预防疾病传播,保障 人体健康,制定卫生标准。 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起草人:李亚杰田实徐永会李世民 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吉林省地方标准 洗涤衣物消毒卫生标准 DB22/3402002 为加强消毒工作,预防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衣物干洗或其它洗涤业务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工作人员手、衣物 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营、集体、个体干洗店、洗衣店或各类从事洗衣业务的单位 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干洗店实施卫生监督、管理。 2.引用标准 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第三版第二分册《医院消毒技术规范》 3.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 干洗店卫生标准值 项 细菌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性化脓菌 空气(cfu/m3) ≤2500 不得检出 物体表面(cfue²) ≤10 ·不得检出 工作人员手(cfuicm) ≤15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洗后衣物(cfu/cm²) ≤10 注:致病性化脓菌指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3.2工作场所的温度≤28℃,相对湿度≤80%,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中最 高容许浓度。 3.3经常性卫生要求 3.3.1干洗店的环境应整洁、卫生,物品归放要整齐,地面无污水、污物等、 3.3.2干洗店要建立完善的卫生组织和严格的消毒、隔离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 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卫生制度实施和消毒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3.3.3干洗店布局要合理,分污染区和清洁区,要有足够的操作空间(不得少于10m²), 并设一定的分隔,流程要合理,不得逆向交叉。墙面、地面、工作台面应平整、光滑,便于 清洗和消毒。 3.3.4干洗店必须建立配备基本的消毒、盈洗,排风设施和用品,对空气-物体表面、工 作人员手、衣物、用具及环境进行定期消毒。室内安装足够的紫外线灭菌灯,每10平方米 一支30瓦消毒灯。 3.3.5工作区前应设有更衣室、洗手池、消毒池,工作人员工作时要穿戴工作衣帽。各 区域工作人员相对固定,污染区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人清洁区,工作完毕后进行手的消毒和 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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