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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 B 41 DB15 备案号:10336—2000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334—2000 公路运输检疫技术规程 The Rule for Veterinary Quarantines Technique of Highway Transportation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00-01-28发布 2000-04-01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T334—2000 前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我区公路运输检疫(验)标准化管理,保 证动物、动物产品的兽医卫生质量和正常流通,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发展,统一规范公路运输检疫(验)技术,特制定本规程。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畜牧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工作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福山、乌日娜、姜国华、乌日汗。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公路运输检疫技术规程 DB15/T334—2000 The Rule for Veterinary Quarantines Technique of Highway Transportation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经公路运输检疫(验)的对象、依据、程序和处理。 本规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公路运输部门和经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 经营单位、个人。 2 对象 2.1动物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它动物: 动物产品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体、脂、脏器、血液、绒、头、 蹄、骨、角等。 2.2车辆指装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及附属设备。 3依据 3.1 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 2 2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国家、自治区颁发的技术操作规程。 4程序 4.1报检 运载的动物、动物产品,货(畜)主须持《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准调证明》,在启运前3~5天内向所在旗县级动物防疫机构或其派驻机构报检,旗县级动物防疫 机构或其派驻机构按规定实施检疫(验)。合格者,消毒后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并由动物卫生检疫员签字并加盖旗县 级动物防疫机构或其派驻机构专用章启运。 4.2查证 具消毒证明》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证明。 4.3验物 2000-04-01实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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