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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294—1998 蒙古语术语标准编写规定 1998—11—01实施 1998- 09—10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T294--1998 目 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蒙古语术语的标准化 5 蒙古语术语标准的制定 6 蒙古语术语编寨 附录A 参考文献目录(提示的附录) 29 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DB15/T2941998 前 言 本标准在非等效采用国家标准GB/T1.61997neISO10241:1992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6部分《天语标准 编写规定》的同时,对某些规定和示例,按照蒙古语言文字的特点和习惯作 了必要的变动。 一将本标准的使用“范围”限制在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术语标准和蒙 古语术语的其他工作范围之内。 一使国家标准 GB/T1.6一1997第 6部分中针对单一语言标准的内容 适应于蒙古语特点,列举蒙古语例证。 一本标准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给出了制定本标准时参考的国家标 准和其他文献。 为了使我区蒙古语术语标准的编写规则和格式尽可能与国家标准一 致,也为了将我区蒙古语术语地方标准作为制选国家标准的基础,本标准 同时采用蒙古语和汉语两种语言编写。汉文稿中在蒙古语例子后用拉丁音 标加注书面语读法。本标准中不包括蒙汉两种语言互译时出现的其他变 化。 本标准中示例的大部分取自引用的国家标准,并用对应的蒙古语术语 加以翻译。 本标准不规定地方标准DB15/T293一1998已经建立的确立蒙古语术 语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监 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名词术语委员会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诺尔金、陈乃雄、吉木彦。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为1998年9月10日。 服务平台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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