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60 A 12 DB4203 十 堰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203/T 130—2018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 管理规范 2018 - 12 - 05发布 2018 -12 - 10实施 十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203/T 130—2018 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十堰市信息与标准化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红梅、明亮、杨丽、邵义琴。 本标准由十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DB4203/T 130—2018 2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总则、租赁范围、租费标准、租赁 管理、租赁费 用和监督检查等。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 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 会车辆管理。 市直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工作依据 《关于修订 <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 >的通知》(十车改办 〔2018〕5号) 3 总则 3.1 公务出行租 赁社会车辆应遵循保障、节俭、效率、安全的原则。 3.2 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确需租用社会车辆的,应先审批后租 用。 3.3 市级党政机关根据本 标准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4 租赁范围 在保留公务用车不能保障 时,经单位领导批准, 下列情况 可租用社会车辆: ——召开有现场考察任务的会议; ——公务接待、集体调研、督察督办; ——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便利且乘车人数较多的; ——重大应急突发事 件处置、事故处置、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特殊事项确需租车的; ——经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5 租费标准 按照《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社会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DB4203/T 130—2018 3 6 租赁管理 6.1 将公务出行租车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参照 《十堰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车辆管理办法》中 车辆租赁限价标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租车公司。用车单位在市财政 局确定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应商名单中自行选择租车公司,按租车合同范本(见附录 A)签订租车合 同,明确租车服务有关具体事项。 6.2 应实行车辆租赁审批 制。凡因公务出行需租用车辆的,应一事一批,并填写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审 批单(见附录 B),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后租赁车辆。 7 租赁费用 7.1 车辆租赁费按照单位编制数每人每年 700元标准,纳入单位公用经费预算, 单位编列上限不超过 5 万元。 7.2 车辆租赁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用车单位统一支 付,不应以现金方式支付。办理资金支付时应附租车合同、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审批单、发票、出差审批 单(出差租车)、会议通知(会议租车)、公务接待函(公务接待租车)等相关凭证。 8 监督检查 8.1 市级党政机关应严格公务出行车辆租赁管理,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和车辆租赁费报销 的内控管理, 对未经批准擅自租赁车辆或不按规定支出、 报销车辆租赁费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8.2 租车单位对本单位车辆租赁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市财政局应加强车辆租赁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市 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指导规范 租车单位 租车行为,加强对租车公司指导监督,市审计局应加强对车辆租赁 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市纪委监委应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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