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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30 CCSB43 5334 迪庆藏族自治州地方标准 DB5334/T11.3—2024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鸡 第3部分:繁殖与饲养管理 2024-07-26发布 2024-07-26实施 迪庆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334/T11.3—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是DB5334/T11.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鸡》的第3部分。DB5334/T11已经发布了 以下6个部分: ——第1部分:品种要求; ——第2部分:养殖环境与设施; ——第3部分:繁殖与饲养管理; ——第4部分:饲料营养; ——第5部分:疾病防治; ——第6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本文件由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文件由迪庆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香格里拉市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香格里拉市绿色食品 发展中心、香格里拉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香格里拉市饲草饲料工作站、香格里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中心、迪庆藏族自治州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迪庆香格里拉藏鸡产业行业发展协会、香格里拉市森吉尼 达生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绍红、江初农布、和正宏、金坤福、杨继生、吴涛、柏玛、龙志安、和安、 孙灿华、和彩云、杨茂、屈子程、王国顺、和润宏、和友、李丽梅、七林卓玛、彭孝丽、此里农拉、和 文军、邓文忠。 DB5334/T11.3—2024 1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鸡 第3部分:繁殖与饲养管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鸡的繁殖和饲养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NY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雏鸡chicken 0周龄~6周龄的鸡。 3.2 育成鸡Breedingchickens 6周龄至开产前的鸡。 3.3 脱温De-warming 雏鸡达到一定日龄后,体温调节机能逐步完善,抗寒能力有所增强,或者当时气温较高,适宜雏鸡 所要求的温度,不再需要热源保温。 4繁殖 4.1种鸡来源 应来源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鸡原种保种区或取得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符合本品种外貌特 征,健康状况良好,档案记录齐全,综合评定等级优秀的种鸡场。 4.2种鸡选育要求 4.2.1外貌特征 应符合DB5334/TXXX.1的要求。 4.2.2生产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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