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20.30 CCSB43 5334 迪庆藏族自治州地方标准 DB5334/T12.2—2024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香猪 第2部分:繁育 2024-06-26发布 2024-07-26实施 迪庆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334/T12.2—2024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是DB5334/T12.2《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香猪》的第2部分。DB5334/T12已经发布 了以下5个部分: ——第1部分:品种要求; ——第2部分:繁育; ——第3部分:饲养管理; ——第4部分:饲草饲料; ——第5部分:疾病防治。 本文件由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文件由迪庆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香格里拉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香格里拉市饲草饲料工 作站、香格里拉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香格里拉市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香格里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中心、迪庆藏族自治州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香格里拉市特色产业协会、香格里拉市藏香猪养殖协会、 香格里拉市净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江初农布、金坤福、和正宏、杨绍红、龙志安、吴涛、柏玛、和安、孙灿华、 和彩云、杨茂、屈子程、王国顺、和润宏、杨继生、和友、李丽梅、七林卓玛、彭孝丽、董文、肖志平、 罗小平。 DB5334/T12.2—2024 1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香猪 第2部分:繁育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香猪的种猪选择、引种与选留、繁殖、哺乳与断奶。 本文件适用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香猪。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2763藏猪 NY/T820种猪登记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圈(quan)养Captivity 在人工管护的条件下,在具备必备的养殖设施设备的草场、草地、林地等环境下自由采食补饲的饲 养方式。 4种猪选择 4.1种公猪 种公猪应符合以下要求,按照表A.1进行登记: a)按照NY/T820进行种猪登记,三代系谱清楚; b)无遗传性或传染性疾病,体质健康; c)每次射精量在50mL以上,精子活力在0.7以上,密度在3×109个/mL以上,畸形率低于5%。 4.2种母猪 种母猪应符合以下要求,按照表A.2进行登记: a)按照NY/T820进行种猪登记,三代系谱清楚; b)无遗传性或传染性疾病,体质健康; c)发情周期正常,生殖机能正常; d)经产母猪母性良好。 5引种与选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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