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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20 A 10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399—2015 摄影行业企业等级划分和评定规范 Photography industry enterprises rating and norms 2015 - 12 - 15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 01 - 25 实施 发 布 DB22/T 2399—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标准研究院和吉林省摄影行业协会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商务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标准研究院、吉林省摄影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光、丁玉维、王曼、赵慧明、矫珑、崔娜娜、李强、王冬梅、杨丹、刑天辉。 I DB22/T 2399—2015 摄影行业企业等级划分和评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摄影行业企业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条件、等 级设置及划分依据、评定与管理、评定要求、评定结论。 本标准适用于摄影服务企业等级的划分和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22/T 447 摄影业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 摄影师国家职业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摄影服务企业 photography service enterprises 各类专门从事摄影服务并具有合法资格的经营企业。 3.2 国家三级摄影师 national level 3 photographer 符合《摄影师国家职业标准》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要求并已获得国家摄影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摄影 师。 3.3 国家四级摄影师 national level 4 photographer 符合《摄影师国家职业标准》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要求并已获得国家摄影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级摄影 师。 4 基本条件 4.1 4.1.1 4.1.2 4.1.3 4.1.4 4.2 服务基本准则 证照齐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服务场所内外宣传符合企业经营范围,做到价格公开,明码标价,诚信服务,合法经营。 对消费者礼貌、热情友好。 关注并尽量满足消费者的合理要求,高效率地完成服务。 设备设施要求 1 DB22/T 2399—2015 4.2.1 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安全、整洁、卫生和有效。 4.2.2 经营服务的店面装饰和橱窗陈列应美观大方、整齐有序,不应有淫秽照片及侵权行为,门头牌 匾文字要规范、醒目,店面名称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4.3 人员及卫生要求 应符合DB22/T 447的规定。 5 等级设置及划分依据 5.1 等级设置 用星表示分为五个星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最低为一星级,最高为五 星级。 5.2 划分依据 等级划分的依据包括摄影服务企业的规模、设施设备、运营管理、从业人员、服务项目、服务质量 等各项具体要求。 6 评定与管理 6.1 摄影服务企业正式经营一年后具备申请等级评定资格。 6.2 等级评定的申报、评定及管理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具备资质的评定机构进行并统一管理,符 合申报条件的摄影服务企业均可按照本标准申请等级评定。 6.3 由若干分店或附属店组成的摄影服务企业,应分别按各个分店或附属店的实际情况进行等级评定。 6.4 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遵循定量和定性相结合,软件条件和硬件条件相结合,静态数 据和动态数据相结合原则。 6.5 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予以降级,到期后应重新申请复核。在 有效期内申请升级,应在本次等级评定一年后进行。 7 评定要求 7.1 一星级 7.1.1 经营场地 有合法、固定营业场所。 7.1.2 7.1.2.1 7.1.2.2 7.1.3 营业室、摄影室 有营业室; 有服务台,明示服务项目与价目表。 经营时间 连续经营时间不少于1年。 7.1.4 2 顾客满意率 DB22/T 2399—2015 不低于90%。 7.2 二星级 7.2.1 经营场地 7.2.1.1 7.2.1.2 7.2.1.3 7.2.2 有合法、固定营业场所; 有自主产权或有效房屋租赁合同 1 年以上; 2 营业场所面积不小于平方米 50 m 。 营业室、摄影室 7.2.2.1 7.2.2.2 7.2.2.3 7.2.3 有营业室; 有服务台,明示服务项目与价目表; 有顾客休息和等待的座椅。 经营时间 连续经营时间不少于2年。 7.2.4 顾客满意率 不低于92%。 7.3 三星级 7.3.1 7.3.1.1 7.3.1.2 7.3.1.3 7.3.2 7.3.2.1 7.3.2.2 7.3.2.3 7.3.2.4 7.3.3 7.3.3.1 7.3.3.2 7.3.4 经营场地 有合法、固定营业场所; 有自主产权或有效房屋租赁合同 2 年以上; 2 营业场所面积不小于 150 m 。 营业室、摄影室 有营业室; 有服务台,明示服务项目与价目表; 有让顾客休息和等待的座椅; 有顾客贵重物品寄存处。 安全、卫生环境 服务场所内应清洁整齐,垃圾日产日清; 卫生间应做到清洁、无异味,并有专人负责清扫。 经营时间 连续经营时间不少于2年。 7.3.5 摄影设备、器材 有数码专业级单反摄影设备。 7.3.6 服装造型 3 DB22/T 2399—2015 有100套以上可提供选择的服饰。 7.3.7 后期制作 有设计电脑及专业软件。 7.3.8 保暖、制冷设备 应配有与环境气候相适应的采暖、制冷设备,各区域通风良好。 7.3.9 技术质量要求 有专职摄影师,化妆师,数码设计师。 7.3.10 接待服务要求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仪表仪容端庄、举止文明、语言文明礼貌,讲普通话。 7.3.11 顾客满意率 不低于94%。 7.4 四星级 7.4.1 7.4.1.1 7.4.1.2 7.4.1.3 7.4.2 经营场地 有合法、固定营业场所; 有自主产权或有效房屋租赁合同 4 年以上; 2 2 婚纱影楼门店和摄影基地总面积不小于 1000 m ,儿童影楼和写真影楼总面积不小于 300 m 。 营业室、摄影室 2 7.4.2.1 有独立、宽阔的营业室,营业室面积不得少于 50 m ,室内有绿色植物,店面装饰和橱窗陈列 美观大方,有艺术特色; 7.4.2.2 有服务台,明示服务项目与价目表; 7.4.2.3 有舒适的接待区,顾客休息区优雅安静、无异味,并为顾客提供沙发; 7.4.2.4 为顾客免费提供饮水或饮料及 WIFI,备有期刊杂志或电视; 7.4.2.5 有顾客贵重物品寄存处,有专人专柜保管顾客的财物; 7.4.2.6 有摄影室 3 间以上; 7.4.2.7 有后期数码制作室 1 间; 7.4.2.8 有网络营销室 1 间; 7.4.2.9 有男女更衣间各 1 间以上; 7.4.2.10 有化妆室 1 间以上; 7.4.2.11 有 VIP 室; 7.4.2.12 有整修装裱工作场地及相应的设备; 7.4.2.13 儿童影楼应有儿童服务设施。 7.4.3 7.4.3.1 7.4.3.2 4 安全、卫生环境 店内服务区有明显的中英文对照标识; 服务场所内应清洁整齐,垃圾日产日清; DB22/T 2399—2015 7.4.3.3 7.4.3.4 7.4.3.5 7.4.4 卫生间应做到清洁、无异味,并有专人负责清扫; 有专业的婚纱礼服清洗消毒设备; 摄影道具应定期清洗消毒,周期视使用频率而定,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经营时间 连续经营时间不少于4年。 7.4.5 7.4.5.1 7.4.5.2 7.4.5.3 7.4.5.4 7.4.6 7.4.6.1 7.4.6.2 7.4.7 摄影设备、器材 应配备数码专业级单反摄影设备; 中、大幅相机(或宽幅相机); 有满足摄影需要的镜头; 有先进的摄影室光源设备及丰富的背景设施,同时配有 2 台以上外拍车。 化妆造型场所 能为顾客提供丰富的造型用具及专业的化妆用品; 有专职的摄影化妆人员。 服装造型 有200套以上可提供选择的服饰。 7.4.8 7.4.8.1 7.4.8.2 7.4.9 后期制作 有设计工作室; 有 10 台以上成套的设计电脑及专业软件。 保暖、制冷设备 应配有与环境气候相适应的采暖、制冷设备,各区域通风良好。 7.4.10 技术质量要求 7.4.10.1 国家三级摄影师不低于 1 人、国家四级摄影师不低于 2 人、有专职化妆师不低于 3 人、专职 数码设计师不低于 3 人; 7.4.10.2 服务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职责及操作规程,并统一着装、持证挂牌上岗。 7.4.11 接待服务要求 7.4.11.1 有 4 名以上的专业礼仪接待服务人员; 7.4.11.2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仪表仪容端庄、举止文明、语言文明礼貌,讲普通话。 7.4.12 拍摄能力 7.4.12.1 有由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内部人员(摄影师)完成代表本企业服务能力和工艺水平的样片、样 品; 7.4.12.2 有拍摄人像、静物、婚纱、艺术、大型团体照的全套服务能力。 7.4.13 运营管理 7.4.13.1 应在省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鲜明统一的机构标志; 5 DB22/T 2399—2015 7.4.13.2 具有健全的岗位职责和服务操作规程,有完整的服务记录和顾客满意率调查记录,并由专人 维护和保管; 7.4.13.3 自觉维护顾客的肖像权,不得擅自将顾客的照片作为本店的宣传样品。 7.4.14 顾客满意率 不低于96%。 7.5 五星级 7.5.1 7.5.1.1 7.5.1.2 7.5.1.3 7.5.2 经营场地 有合法、固定营业场所; 有自主产权或有效房屋租赁合同 5 年以上; 2 2 婚纱影楼门店和摄影基地总面积不小于 2000 m ,儿童影楼和写真影楼总面积不小于 500 m 。 营业室、摄影室 2 7.5.2.1 有独立、宽阔的营业室,营业室面积不得少于 80 m ,室内有绿色植物,店面装饰和橱窗陈列 美观大方,有艺术特色; 7.5.2.2 有服务台,明示服务项目与价目表; 7.5.2.3 有舒适的供顾客休息等待区域,顾客休息区优雅安静、无异味,并为顾客提供舒适沙发; 7.5.2.4 为顾客提供免费饮水或饮料及 WIFI,备有期刊杂志或电视; 7.5.2.5 有顾客贵重物品寄存处,有专人专柜保管顾客财物;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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