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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A 12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204—2014 福利机构儿童日常生活照料规范 The code of conduct on children's daily life care in social welfare institutes 2014 - 11 - 25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12 - 25 实施 发 布 DB22/T 2204—2014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市儿童福利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亚琴、刘东、闫丽莹。 I DB22/T 2204—2014 福利机构儿童日常生活照料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对儿童日常生活照料中的卫生照料、饮食照料、饮水照料、排泄照料、 睡眠照料、环境卫生、日间活动照料、安全保护、质量控制的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对儿童的日常生活照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MZ 010-2013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WS 310.3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MZ 010-20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福利机构 child welfare institution 政府批准,为孤、弃等儿童提供养育、医疗保健、康复、教育、安置等服务,并辐射服务于社会儿 童的社会福利服务组织。 3.2 生活照料 daily life care 每日为儿童提供的卫生照料、饮食照料、饮水照料、排泄照料、睡眠照料等方面的服务。 3.3 特殊儿童 children with special need 身体或智力有残疾,需要特殊照顾的儿童。 4 服务内容与要求 4.1 4.1.1 卫生照料 沐浴 4.1.1.1 沐浴频次 1 DB22/T 2204—2014 夏季每日1次,其它季节应每周2 次~3 次,新生儿应每日1 次,如有污物应及时清洗。 4.1.1.2 沐浴前 沐浴前应做到: a) 关好门窗防止空气对流,适当遮挡,调节室温至 26 ℃~28 ℃,夏季水温 3 7 ℃~40 ℃,冬 季水温至 38 ℃~41 ℃; b) 应准备沐浴设备、适合儿童年龄段的洗发液、浴液或香皂、毛巾、浴巾、干净的衣裤、尿布、 拖鞋、适合儿童年龄段的护肤品等物品,操作台上铺柔软物品,地面铺防滑垫; c) 新生儿、婴儿应在喂奶前或喂奶后 1 h 沐浴。 4.1.1.3 沐浴中 4.1.1.3.1 婴儿沐浴应做到: a) 新生儿及婴儿不应流水洗澡,每人一盆水,一条洗澡毛巾; b) 洗澡时先放冷水再放热水,用水温计试温或将手腕全部进入水中搅动水面至少 3 s; c) 清洗顺序:头面部-上肢-腋下-前胸-腹部-外生殖器-腿-脚-后背部; d) 洗头时不脱衣裤,左手放到婴儿头后,用拇指和中指向前压耳廓将耳孔堵住,温水淋湿头部、 右手涂抹洗发液、轻轻揉搓后,温水冲洗干净。清洗过程中应保护眼睛、鼻腔、耳朵; e) 洗脸时,应将毛巾缠在手上,按眼睛、额头、鼻翼、面颊、耳后、下颌至颈部的顺序擦洗,眼 睛从内眦向外眦方向擦洗; f) 清洗躯干和四肢时,左手应将婴儿左上臂握牢,右手应从上向下涂抹浴液或香皂,温水冲洗干 净;清洗会阴时应从前向后顺序清洗。清洗时应动作轻柔,皮肤褶皱处应清洗干净。 4.1.1.3.2 自理儿童沐浴应做到: a) 应调试好水温,同时护理员应随时观察水温变化并告知儿童清洗过程中防烫、防滑、保暖等事 项; b) 应指导儿童脱衣服、穿拖鞋进入浴室; c) 应指导儿童洗脸、洗头、清洗上肢、躯干、会阴部和下肢。 4.1.1.3.3 部分自理及不能自理儿童沐浴应做到: a) 应协助部分自理儿童脱衣。帮助不能自理儿童脱衣,应先脱近侧、后脱远侧,先脱健侧、后脱 患侧,解开尿布,将儿童移至洗澡车上,盖好毛巾被,推入浴室; b) 按照婴儿沐浴的清洗顺序进行清洗; c) 洗头时,应用温水淋湿头部,用手涂抹洗发液,轻轻揉搓后,温水冲洗干净,清洗过程中应保 护眼睛、鼻腔、耳朵; d) 其它清洗按照婴儿沐浴的方法进行清洗。 4.1.1.3.4 沐浴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中途离开。儿童如出现烦躁、寒战,面色苍白等异常情况,应 立即停止,通知医务人员处理。 4.1.1.4 沐浴后 沐浴后应做到: a) 婴儿及自理儿童沐浴完成后,应用浴巾擦干头面部、躯干、四肢、耳廓、耳后、颈部、腹股沟 皮肤褶皱处,并轻轻涂抹护肤品、更衣; b) 为肢体功能障碍的儿童穿衣时,应先穿患侧后穿健侧,动作应迅速、轻柔; c) 部分自理及不能自理儿童使用尿布时,应将内衣下摆置于尿布之外,将衣服整理平整; d) 应将换下的衣物装入整理袋,清扫浴室,消毒沐浴用具。 2 DB22/T 2204—2014 4.1.2 口腔清洁 4.1.2.1 口腔清洁频次: a) 婴儿最好每次喂奶后清洁一次; b) 幼儿及以上的儿童每日两次。 4.1.2.2 婴儿应: a) 出乳牙前,每次喂完奶后应喂少量温开水,每天早晨,护理员在洗净双手后,应用柔软、干净 的湿纱布抹去口腔内的奶渣或食物残渣,并向牙齿根部方向按摩牙龈; b) 当长出第一颗牙的时候,用婴儿专用牙刷用清水刷牙; c) 不张口合作的婴儿,可用左手的拇指、食指捏婴儿的两颊,使其张口,必要时也可用勺柄或筷 子帮助张开口腔。 4.1.2.3 自理儿童应: a) 应选用儿童牙刷和低浓度含氟牙膏; b) 刷牙顺序是:下牙的外侧-上牙的外侧-下牙的内侧-上牙的内 侧-下牙的咬合面-上牙的咬合 面; c) 用清水漱口。 4.1.2.4 不能自理、特殊口腔疾患和术后儿童应用棉签蘸儿童漱口液清洁口腔及牙齿,一支棉签清洁 3 颗牙齿。 4.1.3 新生儿脐带护理 4.1.3.1 应每日 1 次~2 次。 4.1.3.2 脐带没有脱落时应保持脐带根部干燥,洗澡时不要让水弄湿脐部。 4.1.3.3 洗澡后应用棉签蘸取 75%酒精擦拭脐带根部,同时提起脐带残端,由里向外旋转,轻轻擦拭, 直至脐根部分泌物完全擦净。 4.1.3.4 如脐根部红肿,分泌物增多,在用 75%酒精清除分泌物后,还应涂 0.5%碘伏。 4.1.4 理发 4.1.4.1 4.1.4.2 4.1.4.3 4.1.4.4 4.1.5 指(趾)甲修剪 4.1.5.1 4.1.5.2 4.1.6 理发应每月 1 次,发型应平整美观。 婴儿理发应选用专业的婴幼儿理发工具及请专业理发人员剃理。 应注意理发过程中儿童情绪,防止理发器具造成伤害。 理发后应及时清洗毛发,根据情况更换衣服。 指(趾)甲应每周修剪 1 次,修剪后光滑平整; 修剪过程中应避免器具对儿童造成伤害。 更衣 4.1.6.1 儿童服装宜选棉质,新生儿宜穿柔软、吸水性强的棉质衣服;婴儿衣服应简单、 宽松,不妨 碍活动;幼儿衣服应颜色柔和、穿脱简便。 4.1.6.2 服装不随意混穿,保持服装舒适、扣(带)齐全、合体、整洁、无破损,服装随脏随换随洗。 4.1.6.3 更衣的体位。不能坐的儿童,应胸部垫高趴在床上或护理员的双膝上,两腿分开,膝关节屈 曲,由护理员帮助穿上;能坐的儿童抱坐在护理员的双膝上或放置在椅子上,帮助穿衣。 3 DB22/T 2204—2014 4.1.6.4 穿衣时,可将穿衣动作分解成许多小的步骤,一步一步地指导儿童去做。对肢体功能障碍儿 童,应先穿肢体运动障碍的一侧,再穿健侧。 4.1.6.5 脱衣时,把脱衣动作分解成许多小的步骤,指导儿童逐步学会脱衣的动作。对肢体功能障碍 儿童,应先脱健侧,再脱肢体运动障碍的一侧。 4.1.7 晨起/晚休照料 4.1.7.1 晨起照料应做到: a) 观察儿童的皮肤和精神状况并记录; b) 定时叫醒自理儿童,督促其穿衣、叠被、大小便、洗手、刷牙、洗脸、梳头;协助部分自理儿 童穿衣、叠被、整理床铺、大小便,准备洗漱用具用水,指导、协助其完成刷牙、洗脸、洗手、 梳头;为不能自理儿童换尿布、穿衣、叠被、洗脸、洗手、梳头等;为不能自理儿童、特殊口 腔疾患和术后的儿童做口腔护理; c) 为有特殊身体功能障碍儿童准备辅具,如坐姿椅、站立架等,选择合适、舒适体位,协助或指 导其完成晨间照料; d) 打开窗户通风换气。 4.1.7.2 晚休照料应做到: a) 关好门窗,拉好窗帘,调整室内温度,保持微弱照明; b) 铺好被子,根据需要铺好防水垫; c) 督促自理儿童完成睡前卫生清洁(包括刷牙、沐浴或洗脸、洗脚、清洁会阴),铺被、脱衣、 整理衣物;为部分自理儿童准备洗漱用具、温水或指导、协助其完成睡前卫生清洁,铺被、脱 衣、整理衣物;为不能自理儿童完成睡前卫生清洁,换尿布,铺被、脱衣、整理衣物、盖被; d) 为特殊身体功能障碍儿童整理收拾辅具。 4.2 睡眠照料 4.2.1 就寝前应有人陪护,宜讲故事或放轻缓音乐。 4.2.2 应拉好床栏,为有癫痫史的儿童加装床档、对兴奋躁动儿童采取保护措施。 4.2.3 发现蒙头睡或蹬被子的儿童,应调整其不良状态。 4.2.4 应及时更换尿布、定时叫醒儿童如厕或接尿。 4.2.5 应定时巡视,观察儿童身体、睡眠状况和环境变化,及时调整不良睡姿,如有身体不适儿童, 应报告医生,遵医嘱处理。 4.3 进食照料 4.3.1 婴儿进食 4.3.1.1 每 3 h~4 h 喂一次奶,早产儿每 1 h~2 h 喂一次奶。 4.3.1.2 餐前准备应做到: a) 先更换尿布,并清洁双手; b) 在配奶间调配奶液,选择适宜的奶嘴,奶嘴孔的大小应满足奶瓶盛奶倒置时液体可呈滴状连续 滴出;唇腭裂婴儿应使用专用奶嘴、奶瓶; c) 喂奶前,应将婴儿抱起,斜卧于怀中或将婴儿取半卧位,将小毛巾垫于颈部,将奶液滴在手臂 内侧测试温度,奶温应与体温相近,奶瓶于斜位使奶嘴充满奶液。 4.3.1.3 喂奶时,观察婴儿进食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停止,通知医生处理。如婴儿呛奶,在大声 呼救的同时按婴儿呛奶的处理方法见附录 A 实施。 4 DB22/T 2204—2014 4.3.1.4 喂奶后应给婴儿喂食少量温开水清洁口腔;竖抱轻拍婴儿后背,待其将呑咽的空气排出后取 侧卧位放置在床上;对特殊婴儿应定位放置。 4.3.1.5 按需喂奶,喂奶时间及次数随月龄调整,根据婴儿食欲、体重以及大便的性状,由保健医生 调整奶量。 4.3.1.6 添加辅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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