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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40.70 Y 89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173—2014 眼镜验配企业诚信经营服务规范 Glasses fitting enterprise credit management service specification 2014 -11 - 25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12 - 25 实施 发 布 DB22/T 2173—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眼镜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眼镜协会、长春市工商局、长春市标准研究院、爱博眼镜公司、富士华眼 镜公司、吉林王鹏眼镜公司、吉林省近视防控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小法、李晓东、金萍、刘美风、盛丽娟、吕彦武、杨志维。 I DB22/T 2173—2014 眼镜验配企业诚信经营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眼镜验配企业诚信经营服务基本要求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内从事眼镜验配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 DB22/T 1580 验配单位技术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诚信 the good faith 诚信的本义是指诚实、诚恳、守信、有信,反对隐瞒欺诈、反对伪劣假冒、反对弄虚作假。泛指 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谋取正当得利时,不损害他人利 益和社会利益。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诚信。 3.2 眼镜验配企业 Glasses fitting enterprise 从事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成品眼镜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4 基本要求 4.1 4.1.1 管理要求 管理职责 眼镜验配企业负责人应了解与眼镜验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依法履行经营者法定 责任和义务, 制定管理手册和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1.2 管理机构 1 DB22/T 2173—2014 4.1.2.1 工作。 4.1.2.2 文件。 4.1.3 确定管理部门和人员,并明确主管计量和质量工作的负责人,统一管理本企业的计量、质量 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文本和有效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并制定适合本店的管理 管理制度 建立与企业经营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a) 诚信经营服务承诺制度,公开向消费者做出诚信服务承诺,在日常经营、服务和宣传活动中认 真履行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b) 进货检查、检测验收制度; c) 明码标价制度,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d) 计量器具、设备的档案管理制度; e)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制度; f) 在用验配设备的日常自校、维护保养、更新报废和不合格计量器具、设备管理制度; g) 验配经营服务人员奖惩制度; h) 经营商品或者提供验配服务质量责任和投诉处理制度; i) 职业技能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j) 消防、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4.1.4 经营场地 营业场地应: 2 a) 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示范企业应不小于 100 m ; b) 营业场所及相关设施应满足环保消防安全要求。 4.1.5 证照齐全并亮照经营 营业区显著位置应悬挂: a) 相关营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证照; b) 公示店内专业人员姓名、职务及经相关部门考核认证的相关资质证明。 4.1.6 商品摆放 商品排列整齐,摆放有序,商品价格签信息完整、真实、正确。 4.1.7 经营环境 店堂干净整洁、照明充足、宽敞明亮,有休息等待区。 4.1.8 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应: a) 采用电脑系统,实施进、销、存管理; b) 建立企业内控质量指标; c) 开设申诉渠道,设投诉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方便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应及时处理投诉, 提出解决办法,采取预防措施。 4.1.9 2 规范管理 DB22/T 2173—2014 业务管理应: d) 验光单、定配单、质检单按照 DB22/T 1580 规定执行; e) 产商品“三包”,按照 DB22/T 1580 规定执行; f) 规范商品介绍用语,无欺诈、误导消费者行为。 4.1.10 顾客信息 建立顾客档案,定期回访,主动征求意见。 4.2 4.2.1 设备要求 配置 眼镜验配企业应当配备与本企业业务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和制镜设备,并正常运转。从事角膜接触 镜配戴销售的眼镜验配企业,应配备符合开展角膜接触镜配戴销售业务的设备并运转正常,包括裂隙 灯、投影放大仪、角膜曲率计或角膜地形图仪。 4.2.2 管理 不使用未经检定/校准、检定/校准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校准周期的计量器具;不擅自改动、拆装 计量器具,不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4.2.3 维护与保养 定期对在用的计量器具、设备进行自查,发现异常,应及时与厂商和所在地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联系;对性能不稳定、示值不准确、故障率高、性能已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器具和设备应及时更 新。 4.3 质量要求 4.3.1 制定并严格执行眼镜验配服务工作流程。 4.3.2 明确验光、配镜操作规范,责任到人,对服务过程实施定量控制,确保每个环节量值准确。 4.3.3 明确规定成品眼镜验收管理程序,明确检测方法、项目、技术指标和不合格品的处理方法,实 行售前计量检测。具有可追溯的检测记录,确保产品质量。 4.3.4 进货渠道清晰、稳定;生产、经销厂家相关资质证明齐全;无伪劣假冒、以劣充优、以次充好 的货品。 4.3.5 执行进货验收制度,所有货品应具有合格证明、标识完整,并有验收记录。 4.4 人员要求 4.4.1 眼镜验配企业应当配备与其经营相适应的验光、定配、计量管理、检测及销售人员。 4.4.2 从事眼镜验配应有 2 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验配人员,持证上岗。 4.4.3 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销售的人员应经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了解相关产品的特性,并持有健康 证。 4.4.4 眼镜验配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经过专业知识培训,持 证上岗,负责日常的各项计量管理工作。 4.4.5 营业人员规范着装,清洁整齐,仪态大方。合理安排营业人员工作和休息时间。 4.4.6 眼镜销售人员应定期培训,依法营销,正确引导消费者。 4.5 环境要求 3 DB22/T 2173—2014 4.5.1 验光室 独立的验光工作室,视力表应符合 GB 11533 的规定。 4.5.2 加工室 满足装配眼镜加工的独立场地,。 4.5.3 检测室 满足验配眼镜检测要求。 4.5.4 隐形配戴室 隐形眼镜配戴室应有流水洗手、烘手器及消毒柜等设施。 4.5.5 服务接待处 设有独立的服务接待台;能够及时接待顾客,可以基本满足顾客提出的问询和简单的技术服务要 求。 4.6 商品包装 4.6.1 4.6.2 4.6.3 4.6.4 4.7 销售商品应保持原包装、标志和标签,交顾客识别。 验配眼镜应提供本店质量检测合格证。 使用说明书及各种附件齐全。 包装盒应标识店名、店址、本店投诉电话。 验配操作实务 4.7.1 考评人员发现验光人员操作技能存在问题时,应现场要求其实施验光操作,并指出存在问题和 纠正事项。 4.7.2 考评人员发现制配人员操作技能存在问题时,应现场要求其实施制配操作,并指出存在问题和 纠正事项。 4.7.3 可同时要求相关人员实施现场取镜、调试、整型或检测操作,并指出存在问题和纠正事项。 5 管理 5.1 管理模式 5.1.1 诚信经营服务的管理由行业协会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施。在 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应征求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 5.1.2 诚信经营服务的管理实行年度检查制。年度检查计划由行业协会提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审定,由协会办公室组织眼镜业专家委员会具体实施。 5.1.3 诚信经营服务年度检查的基本程序是企业申报—甄选—现场考评—综合评价—网站公示—确定 结果—社会公布—发牌表彰。在甄选时应书面征求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在现场考评时应根据顾客记录 信息,抽样征求顾客意见;必要时,应对验光、配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考评。在网站公示阶段,如遇提 出不同意见,协会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社会公布和发牌表彰可以采取媒体公告和专题报道等不 同形式。 5.1.4 实施考评应提前 7 个工作日通知被考评企业;现场考评时间应不少于 4 h。 4 DB22/T 2173—2014 5.2 考评 5.2.1 5.2.1.1 5.2.1.2 5.2.2 考评前准备: 企业自查 甄选 现场考评小组 5.2.2.1 诚信经营服务企业的考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考评组长由组织单位确定,小组人数不应少 于 3 人。 5.2.2.2 考评人员条件应符合: g) 眼镜行业专家委员会成员 h) 从事眼镜行业经营管理 8 年以上; i) 熟悉眼镜行业的生产和经营,具备良好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职业道德; j) 身体健康,适应考评工作。 5.2.2.3 诚信经营服务企业的考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了解并掌握考评要求,准确掌握评价标准。 考评表见附录 A。 5.2.2.4 考评工作纪律: k) 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 l) 对被检查企业的有关情况承担保密责任。 m) 考评内容不得擅自泄露给与考评无关的人员。与被检查企业存有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2.3 现场考评 5.2.3.1 考评工作中,考评人员有权查阅、记录和复印眼镜企业的质量文件和相关资料、生产经营和 质量管理过程中的各类质量记录;可以向眼镜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5.2.3.2 考评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决定,可以对验光、配镜人员操作技能进行现场考评。例如:经现场 了解,验光、配镜人员实际水平较差或对所用设备不清楚、不熟练时。 5.2.3.3 企业当年诚信经营服务综合评价,应与被检查企业充分沟通和讨论,取得共识。提出的改进 建议应取得企业认可。 5.2.3.4 考评小组组长应当在完成考评之后编写考评报告,考评报告内容应包括: a) 考评工作过程; b) 发现的问题; c) 改进建议等。 5.2.3.5 被考评企业对考评组报告有异议,应当即向考评组提交书面申述意见,由协会组织专家进行 复议。 5.2.4 网站公示 评价结果由协会办公室在行业内部网站、QQ 群等容易被同行了解的媒体公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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