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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80.10 B 31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169—2014 地理标志产品 西江大米(西江贡米)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xijiang rice 2014 - 11 - 25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 - 12 - 25 实施 发 布 DB22/T 2169—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GB/T 17924-2008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通化县人民政府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协会、通化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通化县粮食储备销售有 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宁、田桂英、刘波、刘大续、隗祥君、王丽娟、赵美莲、张学民。 I DB22/T 2169—2014 地理标志产品 西江大米(西江贡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西江大米(西江贡米)的术语和定义、保护地范围、自然条件、生产技 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净含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 西 江大米(西江贡米)》保护公告的西江大米(西江贡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0 稻谷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5496 粮食、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502 粮油检验 米类加工精度检验 GB/T 5503 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21(所有部分)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82 粮油检验 稻谷、大米蒸煮食用品质感官评价方法 GB/T 15683 大米 直链淀粉含量的测定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T 17891 优质稻谷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T 23502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496 肥料合理使用准则 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1 DB22/T 2169—201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第109号公告《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 告》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西江大米(西江贡米) xijiang rice 以保护区域内生产的水稻加工的大米,素以“西江贡米”著称。 4 保护地域范围、自然条件 4.1 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西江大米(西江贡米)的保护范围限于地理标志管理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 2 范围,西江镇地处地理坐标为北纬 41°25′~41°34′,东经 125°37′~125 °47′。面积 142.6 km 。 为吉林省通化县西江镇现辖行政区域,见附录 A。 4.2 环境 4.2.1 海拔 吉林省通化县西江镇位于通化县南部,距201国道16 km,地势东南和东北部较高,西部和西南部较 低,海拔300 m~1200 m之间。 4.2.2 气候 产区属东亚季风气候,中温带湿润气候区。年平均气温 5.5℃以上,最高气温 7 月份 35.5℃,最低 气温 1 月份 -39.2℃,年平均日照 2514 小时,无霜期 140 d~150 d,年平均降雨量 790 mm,积温在 2600℃~2850℃之间。 4.2.3 土壤 冲积型水稻土、沼泽型水稻土和草炭型水稻土。土壤 pH 为 5.5~7.5,有机质含量≥2%。 5 生产技术要求 5.1 品种 “吉粳 83”、“通禾 835”、“稻花香 2 号”或选用通过国家或地方审定适应当地种植的食味性好 的品种。 5.2 栽培管理 5.2.1 育秧 育秧应符合下列要求: 2 DB22/T 2169—2014 a) b) c) d) 育秧方法:育苗方法为旱育稀播。育苗地选择无污染、背风向阳,排水良好的旱田。 播种期:播种期为 4 月中旬。秧田期 35 d~40 d。 播种量:每平方米播催芽种子为 150 g~200 g。用种量小于等于 2.5 公斤每亩。 插秧 4 月 25 日前完成春翻后放水泡田。5 月中下旬以后开始插秧,插秧密度为 10600 穴每亩~ 13300 穴每亩,2 株每穴~3 株每穴。 5.2.2 田间管理 在整地前施第一次腐熟有机肥 2 立方米每亩~3 立方米每亩,翻耕,结合整地施第二次腐熟有机肥, 灌水泡田,整细耙平,插秧。 5.2.3 农药、肥料要求 5.2.3.1 5.2.3.2 5.3 农药应符合 GB/T 8321 的规定。 肥料应符合 NY/T 496 的规定。 收获与脱粒 5.3.1 5.3.2 5.4 9 月下旬到 10 月上旬,当黄熟谷粒达到 95%时采用人工或机械收割。 按品种单收、单贮,稻谷质量应符合 GB 1350 的规定。 大米加工工艺 风选→清理→去杂→砻谷→谷糙分离→碾米→精选→分级→检验→包装→入库。 6 产品技术要求 6.1 感官 6.1.1 6.1.2 6.1.3 6.2 米粒亮泽、呈透明或半透明,圆润饱满,青白有光泽。 具有大米固有的米味,无异味。 米饭口感香润粘滑,米饭表面有油光,凉后不回生。 加工质量指标 加工质量指标见表1。 表 1 加工质量指标 项目 加工精度/% 指标要求 一级 二级 背沟无皮或有皮不成线,米胚和粒面皮层去 背沟有皮,米胚和粒面皮层去净的占 85%以 净的占 90%以上 上 3.0 3.0 不完善粒/(%) ≤ 垩白粒率/(%) ≤ 8 10 杂 质 最 大 限 量 碎 米 ≤ 0.10 0.20 糠粉/(%) ≤ 0.15 矿物质/(%) ≤ 总量/(%) 0.15 0.02 带壳稗粒/(粒/kg) 10 稻谷粒/(粒/kg) 4 总量/(%) ≤ 5.0 10 小碎米/(%) ≤ 0.1 0.3 ≤ 0.5 1.0 黄粒米/(%) 3 DB22/T 2169—2014 6.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要求见表2。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15.5 品尝评分值/分 ≥ 75 直链淀粉含量/% 15~18 胶稠度/mm ≥ 70 黄曲霉毒素 B1/(μg /kg) ≤ 5.0 赭曲霉毒素A/(μg /kg) ≤ 5.0 铅(以Pb计)/(mg/kg) ≤ 0.2 镉(以 Cd 计)/(mg/kg) ≤ 0.2 总汞(以 Hg 计)/(mg/kg) ≤ 0.02 无机砷(以 As 计)/(mg/kg) ≤ 0.2 铬(以 Cr 计)/(mg/kg) ≤ 1.0 苯并[a]芘/(μg /kg) ≤ 5.0 6.4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按 GB 2715 规定执行。 6.5 加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6.5.1 6.5.2 7 原料应符合 GB 1350、GB/T 17891 的规定。 生产过程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75号令执行。 8 试验方法 8.1 8.1.1 8.1.2 8.1.3 8.1.4 8.1.5 8.1.6 8.2 8.2.1 4 感官和加工质量检验 感官检验按 GB/T 5492 规定的方法检验。 加工精度按 GB/T 5502 规定的方法检验。 不完善粒、杂质按 GB/T 5494 规定的方法检验。 垩白粒率按 GB/T 17891 规定的方法检验。 碎米按 GB/T 5503 规定的方法检验。 黄粒米按 GB/T 5496 规定的方法检验。 理化指标检验 水分 DB22/T 2169—2014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8.2.2 品尝评分值 按 GB/T 15682 规定的方法测定。 8.2.3 直链淀粉 按 GB/T 15683 规定的方法测定。 8.2.4 胶稠度 按 GB/T 17891 规定的方法测定。 8.2.5 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T 18979 规定的方法测定。 8.2.6 赭曲霉毒素 A 按 GB/T 23502 规定的方法测定。 8.2.7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8.2.8 镉 按 GB/T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 8.2.9 总汞 按 GB/T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 8.2.10 无机砷 按 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8.2.11 铬 按 GB/T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 8.2.12 卫生指标 按 GB 2715 规定检验。 8.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9 检验规则 9.1 9.1.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都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销售。 5 DB22/T 2169—2014 9.1.2 9.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和净含量。 型式检验 9.2.1 a) b) c) d) 9.2.2 9.3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正常情况每年一次; 相邻 2 次出厂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生产设备调整、大修后; 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的全部技术要求。 抽样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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