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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80 B 10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333—2015 绿化苗木栽培基质 Cultivation substrate for greening seedlings 2015 - 11 - 25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 - 12 - 25 实施 发 布 DB22/T 2333—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吉林农业大学、吉林省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吉林省 天桥岭林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玉梅、杨轶囡、吴相菊、任军、刘庚、马萌萌、王晓娜、鄢继伟、李晓玉、 刘彦成。 I DB22/T 2333—2015 绿化苗木栽培基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化苗木栽培基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运。 本标准适用于绿化苗木基质生产与质量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856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17134 土壤质量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6 土壤质量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8 土壤质量 铜、锌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 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HJ 491 土壤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NY 525 有机肥料 LY/T 1251 森林土壤水溶性盐分分析 LY/T 1970 绿化用有机基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栽培基质 cultivation substrate 能够替代土壤,具有保水、保肥及通透性,对苗木根系有固定支撑作用的混合轻质材料。 3.2 杂物 sundries 基质中残留的玻璃、塑料、橡胶、金属、砖头或瓦块等固体物质。 3.3 总孔隙度 total porositv 基质中空气与水分所占空间占基质体积的百分数。 3.4 气水比 water air ratio 基质通气孔隙与持水孔隙的比值。 1 DB22/T 2333—2015 4 技术要求 4.1 基质成分 秸秆、废弃食用菌基等单一有机发酵产品与农用珍珠岩、蛭石等无机基质按一定比例配比后的混合 物。 4.2 感观要求 质地疏松、无结块、无异臭味、无杂物、颗粒均匀,一般为棕色或褐色。 4.3 理化指标 绿化苗木栽培基质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项目 指标 水分含量/% <35 粒径/mm ≤10 容重/g.㎝-3 0.20~0.80 总孔隙度/% 65~90 通气孔隙/% ≥20 气水比 (1:2.0)~(1:4.0) pH 5.50~7.50 -1 4.4 EC值/ms.㎝ 0.10~1.20 有机质/% ≥25.0 卫生防疫安全指标 应符合GB 18877的规定。 4.5 重金属含量指标 应符合LY/T 1970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 采用目视法测定。 5.2 水分含量的测定 5.2.1 5.2.1.1 仪器设备 铝盒 内径80 mm,高50 mm。 5.2.1.2 2 天平 绿化苗木栽培基质理化指标 DB22/T 2333—2015 感量为0.001 g。 5.2.1.3 烘箱 温度可调至70 ℃以上。 5.2.1.4 干燥器 内盛变色硅胶或无水氯化钙。 5.2.2 方法步骤 5.2.2.1 将空铝盒放入烘箱中,在 65 ℃士 5 ℃条件下烘 0.5 h 后取出,移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 称重,并验证恒重( m0 )。 5.2.2.2 取新鲜基质 5 g 左右,放入铝盒中,称重( m1 )。 5.2.2.3 铝盒揭盖放入烘箱中,在 65 ℃士 5 ℃条件下烘 15 h 后取出,移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加 盖称重,并验证恒重( m2 )。 5.2.3 结果计算 ω= m1 − m2 × 100 .................................... (1) m1 − m0 式中: ω ——基质水分含量(%); m1 ——铝盒与基质质量,单位为克(g); m2 ——烘干后铝盒与基质质量,单位为克(g); m0 ——烘干后铝盒质量,单位为克(g)。 5.3 容重的测定 5.3.1 仪器设备 5.3.1.1 环刀 3 内径70 mm,高52 mm,容积200 cm 。 5.3.1.2 天平 感量为0.01 g。 5.3.1.3 鼓风干燥箱 温度可调至70 ℃以上。 5.3.1.4 干燥器 内盛变色硅胶或无水氯化钙。 5.3.2 方法步骤 3 DB22/T 2333—2015 5.3.2.1 将已知容积(V)的环刀放入烘箱中,在 65 ℃士 5 ℃条件下烘 0.5 h 后取出,移入干燥器中冷 却至室温,称重,并验证恒重( m0 )。 5.3.2.2 取自然堆放状态下的基质装入环刀,轻轻摇匀,填装量略高于环刀上表面 2 cm 左右,用质量 65 g 的小圆盘压在基质上,3 min 后撤去小圆盘,削去高出环刀上底的多余基质,称取环刀和基质质量 ( m1 )。 5.3.2.3 环刀揭盖放入鼓风干燥箱中,在 65 ℃士 5 ℃条件下烘 15 h 后取出,移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 温,加盖称重,并验证恒重( m2 );并计算基质水分含量( ω )。 5.3.3 结果计算 γ = (m1 − m0 ) × (1 − ω ) ................................. (2) V 式中: γ ——容重,单位为克每立方厘米(g/ cm3); m1 ——基质与环刀质量,单位为克(g); m0 ——环刀质量,单位为克(g); ω ——水分含量,单位为百分率(%); V ——环刀容积,单位为立方厘米(cm3)。 5.4 总孔隙度、气水比的测定 5.4.1 5.4.1.1 仪器设备 环刀 3 内径70 mm,高52 mm,容积200 cm 。 5.4.1.2 天平 感量为0.001 g。 5.4.1.3 烘箱 温度可调至70 ℃以上。 5.4.2 方法步骤 5.4.2.1 取自然堆放状态下的基质装入已知容积(V0)的环刀,轻轻摇匀,装满。 5.4.2.2 用橡皮条将环刀盖捆好,将环刀有孔一端朝上放入水中,使水浸没环刀,浸泡 48 h 后取出, 称重(m1)。 5.4.2.3 将环刀用纱布封口并倒置,沥干后称重(m2)。 5.4.2.4 环刀揭盖放入烘箱中,在 65 ℃士 5 ℃条件下烘 15 h 后取出,移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 加盖称重,并验证恒重(m3)。 5.4.3 5.4.3.1 4 结果计算 总孔隙度 DB22/T 2333—2015 φ总 = m1 − m3 × 100 ................................... (3) V0 × 1.00 式中: φ总 ——总孔隙度(%); m1 ——浸满水后基质与环刀质量,单位为克(g); m3 ——烘干后基质与环刀质量,单位为克(g); V0 ——环刀容积,单位为立方厘米(cm3); 3 1.00——水的密度,单位为克每立方厘米(g/cm )。 5.4.3.2 气水比 φ 气,水 = m1 − m2 .................................... (4) m 2 − m3 式中: φ气,水 ——气水比; m1 ——浸满水后基质与环刀质量,单位为克(g); m2 ——沥干后基质与环刀质量,单位为克(g); m3 ——烘干后基质与环刀质量,单位为克(g)。 5.5 pH 值的测定 5.5.1 仪器设备 5.5.1.1 酸度计 精确到0.01 pH单位。 5.5.1.2 天平 感量为0.001 g。 5.5.2 试剂 5.5.2.1 pH=4.01 的苯二甲酸氢钾标准缓冲溶液 称取10.21 g在105 ℃下烘干的苯二甲酸氢钾(KHC8H1O1),用水溶解后定容至1 L。 5.5.2.2 pH=6.87 的磷酸盐标准缓冲溶液 称取3.53 g无水磷酸氢二钠(Na2HPO 4)和3.39 g在50℃下烘干的磷酸二氢钾 (KH2PO4),用水溶解后 定容至1 L。 5.5.2.3 pH=9.18 的硼酸盐标准缓冲溶液 5 DB22/T 2333—2015 称取3.80 g硼砂(NaB4O7·10H2O),用水溶解后定容至1 L。现用现配。 5.5.3 方法步骤 5.5.3.1 校准酸度计 用5.5.2中试剂进行校准。 5.5.3.2 制备待测液 称取基质10.00 g,放入150 ml烧杯中,加50 ml水;用玻璃棒或磁力搅拌器搅拌1min,放置0.5 h 后,用酸度计测定。 5.5.3.3 测定 pH 值 把电极小心插入待测液中,轻摇使溶液与电极密切接触,待读数稳定后,记录待测液的pH。每个样 品测完后,立即用水冲洗电极,擦干后再测定下一个样品。每测定5 个~6 个样品后重新校准酸度计。 5.6 EC 值的测定 应按照LY/T 1251给出的电导法进行。 5.7 铜的测定 应按照GB/T 17138给出的方法进行。 5.8 铅、镉的测定 应按照GB/T 17141给出的方法进行。 5.9 汞的测定 应按照GB/T 17136给出的方法进行。 5.10 砷的测定 应按照GB/T 17134给出的方法进行。 5.11 铬的测定 应按照 HJ 491 给出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测数据判定 判定检测数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时,采用GB/T 8170中的方法。 6.2 出厂检验 6.2.1 6.2.2 6.3 每批基质产品应经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及理化指标。 型式检验 6.3.1 6.3.2 a) b) c) 6.4 6 型式检验在每年的生产季节中进行 l 次~2 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当原料或配方有较大变动时; 当出厂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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