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020 P 53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500—2016 代替 DB11/T 500-2007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 Setting and managment rules for 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 2016 - 04 - 27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 05 - 01 实施 发 布 DB11/T 500—2016 目 次 前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一般要求........................................................................... 4 5 具体要求........................................................................... 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路侧带 ......................................................... 10 参考文献............................................................................. 11 I DB11/T 500—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T 500-2007《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与DB11/T 500-2007相比,除编 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路侧带、行道树设施带、绿化设施带、道路平面交叉口、历史文化街区、路缘石的定义 (见 3.2、3.4、3.5、3.6、3.9、3.10); ——删除了通行带、设施带、人行道桩、信息亭的定义内容(见 2007 版 3.3、3.4、3.7、3.11) ——修改了人行道的定义(见 3.3,2007 版 3.3); ——删除了总则(见 2007 版第 4 章); ——修改了一般要求,将一般要求分为设计要求、设置要求、管理要求(见第 4 章,2007 版第 5 章); ——将本规范中包含的所有设施合并为具体要求(见第 5 章,2007 版第 6—17 章); ——增加了绿化设施带护栏要求、公共自行车设施要求(见 5.1.3、5.7.3); ——将邮筒和报刊亭合并为邮政设施(见 5.5,2007 版第 11 章、第 17 章); ——删除人行道桩、信息亭设施内容(见 2007 版 7.4、第 13 章)。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韩建平、李宝平、姚亮、许红、谈志民、李伟、韩爱华、刘文海、李文娟。 II DB11/T 500—2016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心城及新城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7733.1 地名标牌 城乡 YZ/T 0129 邮政普遍服务 YZ/T 0067 信筒 DB11/T 190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DB11/T 493.1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DB11/T 650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 DB11/1116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 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 设置于城市道路路侧带范围内直接服务于行人的设施。包括护围栏设施(含人行道护栏、公交站安 全护栏、绿化设施带护栏等)、废物箱、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含街牌、步行者导向牌、公厕指引牌、地 铁指引牌、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指引牌等)、公交车站设施(含站牌和候车亭)、邮政设施(含邮筒< 箱>和邮政报刊亭)、公用电话亭、自行车存车设施(含自行车存车架、自行车存车围栏和公共自行车 设施)、座椅、活动式公共厕所。 3.2 路侧带 curb side strip 车行道外侧路缘石的内缘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范围。路侧带一般由绿化设施带、人行道、行道树设施 带组成。示意图参见附录A中的图A.1。 3.3 人行道 sidewalks 路侧带上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示意图参见附录 A 中的图 A.1。 1 DB11/T 500—2016 3.4 行道树设施带 street trees facilities strip 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条形地带。示意图参见附录A中的图A.1。 3.5 绿化设施带 planting and facilities strip 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以绿化为主的条形地带。示意图参见附录A中的图A.1。 3.6 道路平面交叉口 at-grade intersection 相交道路在同一个平面上交叉的部分。 3.7 步行者导向牌 sketch guiding map for pedestrian 为行人提供区域内道路、建筑、旅游场所、公共设施或公共服务机构分布示意图的设施。 3.8 公交车站设施 bus station facilities 用于乘客候车的站牌、候车亭以及安全护栏。 3.9 历史文化街区 historical c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3.10 路缘石 curbstone 设在路面边缘的界石,简称缘石。 4 一般要求 4.1 设计要求 4.1.1 设施外观、体量、材质、色彩设计应与城市的历史文化和风貌相协调,同一区域、道路的同类 设施的样式、材质、色彩应协调统一。 4.1.2 设施体量设计应遵循小型化设计原则,在满足功能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减小设施占地面积,减少 占用公共空间资源,并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 4.1.3 设施应方便行人安全使用,易于识别。 4.1.4 设施材质应坚固耐久、环保防腐、易于维护。 4.1.5 设施名称标识和图形符号应符合 GB 5768.2、GB/T 10001.1 、DB11/T 493.1 的相关要求。 2 DB11/T 500—2016 4.1.6 除经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的设施,其他设施不应附着或显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海报,不 应悬挂、张贴标语宣传品。 4.2 设置要求 4.2.1 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所在道路规划要求。 4.2.2 应保证人行道连续、畅通,保障行人通行安全。人行道内不应设置妨碍行人通行的设施。 4.2.3 各类设施应统筹考虑,综合协调,适当组合,减少占用路侧带公共空间。 4.2.4 设施设置应满足道路交通的视距要求和通透性要求。 4.2.5 设施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不小于表 1 的要求。 表1 人行道剩余宽度 项目 人行道剩余宽度(m) 一般值 最小值 快速路辅路、主干路 4.0 3.0 次干路 3.5 2.5 支路 3.0 2.0 商业或公共场所集中路段 5.0 4.0 火车站附近路段 5.0 4.0 长途汽车站附近路段 4.0 3.0 轨道交通出入口、综合客运枢纽周边 50 米范围内 4.0 3.0 4.2.6 设施外廓距路缘石外沿距离不小于 0.25m。 4.2.7 盲道及盲道两侧各 0.25m 范围内不应设置设施。 4.2.8 设施距绿化树池、市政管线检查井距离不小于 1m。 4.2.9 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 20m 范围内,不应设置除交通设施、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 外的其他设施。 4.2.10 人行地道内及出入口周边 20m 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其他设施; 人行天桥引桥周边 20m 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自行车存车设施和公交车站设 施外的其他设施。 4.2.11 设置在绿化设施带内的设施,外廓不应超出绿化设施带范围。 4.2.12 行道树设施带内不应设置设施宽度大于行道树设施带宽度的设施。 4.2.13 以下设施设置间距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3 DB11/T 500—2016 表2 设施设置间距 项次 设施种类 一般区域道路同侧设置间距(m) 人流密集区域道路同侧设置间距(m) 1 废物箱 ≥100 ≥50 2 邮筒(箱) ≥1000 ≥800 3 邮政报刊亭 ≥1000 4 公用电话亭 ≥1000 注 1:人流密集区域指商业或公共场所集中路段、轨道交通出入口、综合客运枢纽附近路段、旅游景区、大型文化 体育场馆场所周边。 注 2:一般区域指除注 1 包含的地区以外的区域。 4.2.14 交通枢纽、商业区、旅游景区、大型文化体育场馆场所周边,可适当缩小废物箱的设置间距, 除公交车站和公共自行车外不应设置长度或宽度超过 2m 的设施。 4.2.15 设施应安装牢固,安装后确保地面平整,铺装规范,铺装材质应与周边一致。 4.3 管理要求 4.3.1 设施日常保洁、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施使用功能完好。对闲置或丧失功能的设施,应立即拆除或修复; ——设施外观无损坏、无脏污、无锈蚀、无喷涂、无小广告; ——设施颜色应色泽均匀,无明显褪色,无明显色差,无漆面脱落; ——设施标识或所载内容无缺失、无模糊、无涂改; ——设施周边无堆物堆料、无污渍、无垃圾。 4.3.2 设施巡查和保洁、维护、清洗粉饰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施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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