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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01 R 09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2584—2016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南 Anti-terrorist prevention standard of urban—electric bus transportation enterprises 文稿版次选择 2016 - 02 - 02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 - 03 - 02 实施 发 布 DB34/T 2584—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安徽省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延红、陈孟勇、杨剑、唐华军、张孝法、张作博、李磊。 I DB34/T 2584—2016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反恐怖防范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防范标准和应急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内设区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其他市县公共汽电车客运企 业反恐怖防范工作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 2818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52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 576 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 urban—electric bus transportation 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辆和服务设施,按照核 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3.2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important part of anti-terrorist prevention 对人身、财产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公共安全有显著影响,需要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予 以重点防范的部位。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调度中心、监控中心、停保场、公交枢纽 (中心站) 、营运车辆等。 1 DB34/T 2584—2016 3.3 人力防范 human prevention 执行反恐怖防范任务的具有相应素质人员或人员群体的一种有组织的防范行为(包括人、组织和管 理等),简称人防。 3.4 实体防范 entity prevention 用于反恐防范目的、能延迟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实体防护手段(包括建筑物、屏障、器具、设备、 系统等),简称物防。 3.5 技术防范 techenical prevention 利用各种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和/或网络以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和防护功能的反恐怖防范 手段,简称技防。 4 总体要求 4.1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应当遵循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原则。 4.2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将本企业的反恐怖防范工作纳入当地反恐怖防范工作体系,与公安部 门建立反恐怖防范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接受公安部门对反恐怖防范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并定期报告防范 措施落实情况。 4.3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落实本 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4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建立反恐防范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施、 设备用以提高反恐怖防范水平。 4.5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反恐怖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 运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组织机构,机构人员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4.6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建立健全反恐防范安全管理制度、重要部位保卫制度等规章制度,明 确岗位职责,落实责任人员。 4.7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当为重要部位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 方法,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校验,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4.8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建立内部风险评估机制,掌握并及时处理本企业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 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4.9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对营运车辆、公交枢纽(中心站)、附属设施、交通环境的巡视 检查,巡检期间发现涉恐信息,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 防范标准 5.1 人防要求 2 DB34/T 2584—2016 5.1.1 人员配置 5.1.1.1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设置安全保卫部门,配置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反 恐怖防范工作。 5.1.1.2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根据营运线路、客运量、公交枢纽(中心站)、停车场等情况配 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 5.1.1.3 反恐怖防范人防配置要求见附录 A。 5.1.2 人员能力 5.1.2.1 反恐怖防范专(兼)职人员除应熟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 条例》和《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的要求外,还应熟悉本企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情况及相关规章 制度、应急预案。 5.1.2.2 反恐怖重要部位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反恐怖防范应急措施,做到会报警,会利用身边器材和 设施先期处置,会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并撤离。 5.1.3 人员管理 5.1.3.1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系,对从业人员进行身份核查和背景审 查,防止可疑人员上岗。 5.1.3.2 反恐怖防范专(兼)职人员应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安排 必要的培训经费和学习时间,对反恐怖防范专(兼)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专职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 于 48 课时,兼职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 24 课时。 5.1.3.3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恐怖防范意识。 5.2 物防要求 5.2.1 重要部位物防 5.2.1.1 反恐怖防范物防设施主要有防盗安全门、防盗栅栏、实体屏障、应急用品等。物防设施应符 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安装要牢固可靠。 5.2.1.2 重要部位出入口、安全通道、电梯间等部位的安全警示标识应清晰、完备,物防系统工程的 设计应符合 GB 50348 的规定。 5.2.1.3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合理划分办公区域,保证重要部位的独立使用功能。调度中心、 监控中心进出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等实体防护设施,员工进入调度中心、监控中心时应佩戴工号牌或身 份证明标志,不得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办公场所。 5.2.1.4 停车场周界应设置封闭式的实体屏障、照明设施、警戒标志,进出口设置固定门岗并配备橡 胶棒、应急灯等用品。 5.2.1.5 停车场周界围墙等应设置符合 GB 50034 要求的照明设施。 5.2.1.6 公交枢纽(中心站)应配备消防器材、防毒口罩等应急物品,设置安全疏散标识,宜配备防 暴头盔、电警棍、防爆毯、安全探测(检测)设施等。 5.2.1.7 营运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救生锤、车门安全阀等应急用品。 5.2.1.8 反恐怖防范物防设施配置要求见附录 B。 5.2.2 安保人员物防 3 DB34/T 2584—2016 5.2.2.1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严格门禁管理,在办公区、停保场等主要进出口设置 24 小时值守 的固定检查门岗,配备通讯工具,对进出的人员、车辆、物资进行检查、审核、登记,禁止无关人员和 没有内部通行证的车辆进入。 5.2.2.2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对调度中心、监控中心的值班守卫和巡逻工作,落实防范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隐患。 5.2.2.3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对营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做好营运车辆的使用、 调配、检修和年审记录以及驾驶人员审查记录。 5.2.2.4 营运车辆在途中受到暴力袭击或驾驶人员发现易爆炸性、易燃烧性、易腐蚀性、放射性、传 染性物品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人员伤 亡。 5.3 技防要求 5.3.1 技防组成 5.3.1.1 反恐怖防范技防设施主要有安防系统监控中心、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 统、公共广播系统等。技防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公安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 5.3.1.2 反恐怖防范技防设施配置要求见附录 C。 5.3.2 技术要求 5.3.2.1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安防系统监控中心的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系统应有监 控、报警控制台,监视、录像、存储、打印、通讯设备、报警部位显示模板、备用电源等;系统应配备 安全防护设施和消防设施,以及满足值班人员正常工作的辅助设施。安防系统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 GB 50348 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5.3.2.2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视频监控系统由前端摄像机、传输网络、控制、 记录与显示装置等组成。系统应能对监控的场所、部位、通道等进行实时、有效的视频探测、视频监视, 图像显示、记录与回放,且具有视频入侵报警功能。并与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建立联动。与入 侵报警系统联合设置的视频监控系统,应有图像复核功能。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GB 50395 的要 求。 5.3.2.3 营运车辆应安装不少于 4 个前端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覆盖营运车内及前侧 1 m 内道路, 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营运车内人员的体貌特征及前侧 1 m 内道路状况。 5.3.2.4 入侵报警系统由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传输网络、报警控制器、终端图像显示装置等 组成。系统应能对设防区域的非法入侵进行实时有效的探测与报警;系统应能独立运行,有输出接口, 可用手动、自动操作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报警,且具有防破坏报警功能;系统的前端应按需要选择、安装 各类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线、面、空间综合防护系统;系统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 和撤防。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GB 50394 的要求。 5.3.2.5 电子巡查系统由信息标识、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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