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200 A 00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1798—2019 代替 DB22/T 1798-2013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Standards of safe quality and evaluation of the tourist attractions(spots) 2019 - 10 - 14 发布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9 - 11 - 01 实施 发 布 DB22/ T 1798—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22/T 1795-2013 《旅游景区(点)安全管理规范》。本标准与 DB22/T 1795-2013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 1,2011年版的 1);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部分引用文件(见2013年版的 2); ——删除了“旅游者”和“重大事故隐患”术语(见 2013年版的 3.3和 3.5); ——修改了“消防章节内容”(见 8,2013年版的 9); ——增加了“一般场所”(见 8.1); ——增加了“人员密集场所”(见 8.3); ——删除了“环境、卫生安全”章节(见 2013年版的 10)。 本标准由长春净月潭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净月潭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满、刘证燕、魏利民、杨贺程、刘泽奇、刘书成、段如峰、刘雪梅、安妮。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2/T 1798-2013。 I DB22/ T 1798—2019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吉林省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组织和职能、安全培训、交通、消防、 游览场所、特种设备和特种旅游活动。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旅游景区的旅游安全质量及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 13495.1-2015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T 16767 游乐园(场)服务质量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LB/T 034-2014 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导则 LB/T 068-2017 景区游客高峰时段应对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旅游景区(点) tourist attractions (spots) 具有参观游览度假娱乐等功能,并提供相应服务设施的单位。包括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风景 区、森林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爱国主义及科普等教育基地等。 3.2 服务设施 service facilities 直接或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设施和设备。 3.3 旅游活动 tourist activity 旅游活动是人们出于休闲、商务以及其他目的,短期(历史不超过一年)离开自己的惯常环境,前 往他乡的旅行活动以及在该地的停留访问活动。 1 DB22/ T 1798—2019 4 总则 4.1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4.2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法人代表是该景区的第一责任人,并对 该景区的安全工作负全责。 4.3 坚持专业工作与群防群治相结合,人防、技防、设施防相结合,逐级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 4.4 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配备必要的、有效的安全设施。 5 组织和职能 5.1 安全管理组织结构 5.1.1 应建立以法人代表为主任(组长),各主要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工作委员会或安全工作领导小 组,全面负责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5.1.2 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其他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部门贯彻落实有关安全运营的各项规定。 5.1.3 应设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配备的安全保卫人员与景区的规模相适应。 5.2 安全管理职能 5.2.1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保卫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 确定各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人,开展全员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5.2.2 安全管理部门与驻景区各单位(部门)签订安全管理责任(承诺)书。 5.2.3 依法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 各类安全组织工作条例和例会制度; b) 各部门、各班组、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c)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d) 治安保卫制度; e) 值班、值勤制度; f) 安全奖惩制度; g) 出租、承包、合资、合作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 h)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 i)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j) 重点要害部位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k) 事故报告制度; l) 动火、明火审批报告制度; m) 安全运营检查制度; n) 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o) 景区安全行车制度; p)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5.2.4 制订游览、游玩规则,在与安全有关的场所和位置设置安全标志,险峻地段应有完善的防护措 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应符合 GB 2894 的规定,必要时可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引导游客活动,入口处 应设有游览须知。 2 DB22/ T 1798—2019 5.2.5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通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事关全局的重大隐患,应提 出有效措施、方案报请领导批准实施。 5.2.6 制定景区的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进行演练。 5.2.7 防范各类不法活动,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证景区游览秩序和治安秩序良好。 5.2.8 应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档案,按规定进行存档。 5.2.9 景区发生的重大安全事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 措施。 5.2.10 安全管理保证体系见附录 A。 6 安全培训 6.1 6.2 6.3 7 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 24 小时。 对新员工及换岗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 72 小时。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员工,应经专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交通 7.1 交通游览车 7.1.1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人做到安全行驶。 7.1.2 建立机动车保养、检修制度,进行定期维护,保证良好的技术状态。 7.1.3 各类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行驶做到三稳(起步稳、行驶稳、停车稳)、停稳开门、关门走车, 不催促游客上、下车。 7.1.4 交通游览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国家指定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7.2 游船 7.2.1 船管、船检、海事部门的证件齐全有效,动力、机械设备符合船检部门的要求,消防救生器材 按规定配置,救生措施有效 。 7.2.2 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7.2.3 按规章操作,不超载、不超速、不超航区,按抗风等级运行。 7.2.4 工作人员应负责引导游客上、下船,确保游客安全。 7.3 停车场 7.3.1 7.3.2 7.3.3 7.3.4 7.4 应设停车场,其面积应与接待规模相适应。 地面平整、坚实、清洁、不积水,且便于游客及车辆出入。 应有专人管理,疏导车辆停靠整齐, 停车收费应明码标价。 应有醒目的标志牌,符合 GB/T 10001.1 和 GB/T 10001.2 的规定。 机动车道 7.4.1 7.4.2 8 机动车道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交通条件,标志、标线应符合 GB 5768 标准规定。 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限速标志。 消防 3 DB22/ T 1798—2019 8.1 一般场所 8.1.1 应按 GB 50140 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8.1.2 应按 GB 13495.1 设置醒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8.1.3 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订消防制 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整改隐患,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并定期组织消防培 训演练。 8.1.4 消防器材应当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持完好。 8.2 古建筑 8.2.1 应加强对辖区内木结构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管理、使用单位应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8.2.2 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宗教古建筑场所,点蜡、烧纸、焚香,必须在 配有消防设施的指定地点,并派专人看管或采取巡查值班等措施。 8.2.3 古建筑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气设备,应经文物保护单位、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 技术规程,内部装修应符合 GB 50222 的规定。 8.2.4 古建筑与毗邻的其他房屋之间,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 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 8.2.5 古建筑需要修缮时,应有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 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并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后实施。 8.3 人员密集场所 消防安全应符合GA 654-2006 的规定,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设置符合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 照明设施,并保障处于良好状态。 8.4 山林防火安全。 8.4.1 8.4.2 8.4.3 9 拥有山林的景区应当制订相应的山林防火管理制度。 各上、下山道及坟场周围等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 根据山林大、小等特点,配备专门的护林队伍,备好灭火物资及通讯设备,进行巡山护林管理。 游览场所 9.1 景区内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合理,应符合 GB/T 10001.1、 GB/T 10001.2 的规定。 9.2 接待游客不得超过规定容量,应符合 LB/T 034-2014 和 LB/T 068-2017 的规定。 9.3 应急救援措施完善,突发事件处置应迅速及时。 9.4 在天然水域开设游泳场或水上娱乐项目,应当划定明确的范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根据规 模配备救护人员和救生设备。 9.5 防火区、禁烟区、非游泳区应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9.6 道路应平整、畅通,发现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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