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40.40 Z 60 DB61 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1/ 941—2018 代替 DB61/ 941—2014 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key industries in Guanzhong Region 2018 - 12 - 29 发布 陕 西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1 - 29 实施 发 布 DB61/ 941—2018 目 次 前言 ................................................................................. 2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3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5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 8 1 DB61/ 941—2018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61/ 941—2014《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与DB61/ 941—2014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火电行业、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修改了钢铁工业烧结、球团焙烧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炼焦化学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黄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办法。 本标准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洁、徐楠、刘杰、王浩、汪平、卢立栋、刘赵梅、马启翔。 本标准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代替了DB61/ 941—2014。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电话:029—85365505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49号 邮编:710061 2 DB61/ 941—2018 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关中地区水泥、炼焦化学、钢铁、有色金属、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陶瓷和砖瓦重点 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关中地区现有及新建上述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关中地区 Guanzhong Region 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西咸新区和韩城市所 辖的行政区域。 3.2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含独立粉磨站)、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 3.3 3 DB61/ 941—2018 炼焦化学工业 coke chemical industry 从事生产焦炭、干馏炭,并副产煤气、煤焦油及化学产品的工业。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属于炼 焦化学工业。 3.4 钢铁工业 steel industry 从事铁矿采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等生产的工业。 3.5 有色金属工业 non-ferrous metal industry 从事钒、铝、镁、钛、铅、锌、铜、镍、钴、稀土、钼及黄金生产的工业(不包括再生和压延加工)。 3.6 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工业 glass and glass products industry 从事玻璃和玻璃制品制造的工业。玻璃制造指任何形态玻璃的生产,以及利用废玻璃再生产玻璃的 活动,包括平板玻璃、特种玻璃及其他玻璃的生产。玻璃制品制造指任何形态玻璃制品的生产,以及利 用废玻璃再生产玻璃制品的活动。 3.7 陶瓷工业 ceramics industry 从事日用瓷及陈设艺术瓷、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和特种陶瓷等生产的工业。 3.8 砖瓦工业 brick and tile industry 从事烧结砖瓦制品和非烧结砖瓦制品生产的工业。(烧结砖瓦制品的原料包括粘土、页岩、煤矸石、 粉煤灰,非烧结砖瓦制品的原料包括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砖瓦生产原料不包括污泥、垃圾、其 他工业尾矿)。 3.9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3.10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 3.11 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12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ratio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 DB61/ 941—2018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泥工业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见表1。 表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排放环节 颗粒物 二氧化硫 10 — 破碎机及其他 矿山开采 通风生产设备 水泥窑及窑尾 余热利用系统 烘干机、烘干磨、 煤磨及冷却机 水泥制造 20 100 20 50c 氮氧化物 氟化物 (以 NO2 计) (以总 F 计) — — — 3 8 — — 320a 260b 150c 氨 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 设施排气筒 破碎机、磨机、 包装机及其他通 10 — — — — 10 — — — — 风生产设备 散装水泥中转站 水泥仓及其他 及水泥制品生产 通风生产设备 a 2015 年 1 月 1 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执行该值。 b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执行该值。 c 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4.2 炼焦化学工业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见表2。 表2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a 氮氧化物 b 污染物排放环节 颗粒物 二氧化硫 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 15 — — 装煤 30 70 — 推焦 30 30 — 焦炉烟囱 15 30 150 干法熄焦 30 80 — 粗苯管式炉、氨分解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施 15 30 150 硫铵结晶干燥 50 — — a 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 设施排气筒 二氧化硫:2015 年 1 月 1 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值。2015 年 1 月 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执行该值。 b 氮氧化物: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值。 5 DB61/ 941—2018 4.3 钢铁工业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见表3。 表3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排放环节 铁矿采选 选矿厂的矿石运输、转载、矿仓、破碎、筛分 20b 50b 100b 烧结机机尾、带式焙烧机机尾、其他生产设施 20 — — 热风炉 15 100 300 高炉出铁场 15 — —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其他生产设施 10 — — 转炉(一次烟气) 50 — — 15 — — 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 30 — — 钢渣处理 100 — — 其他生产设施 15 — — 热轧精轧机 20 — — 废酸再生 30 — — 15 — — 热处理炉 15 150 300 半封闭炉、全封闭炉、精炼炉 30 — — 其他生产设施 20 — — 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精炼炉 拉矫、精整、抛丸、修磨、焊接机及其他生产 现有企业 2020 年 6 月 1 日前执行该值。 b 现有企业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该值,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该值。 有色金属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见表4。 6 a a 有色金属工业 监控位置 — 300 设施 4.4 —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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