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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Z 60 DB61 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1/ 1226—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2018 - 12 - 29 发布 陕 西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1 - 29 实施 发 布 DB61/ 1226—2018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 5 I DB61/ 1226—2018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西安西热锅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洁、徐楠、梁俊宁、徐党旗、王浩、刘赵梅、马启翔、赵元伟、邹小刚、汪 平、卢立栋、蒋楠。 本标准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电话:85365505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49号 邮编:710061 II DB61/ 1226—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锅炉和工业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 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锅炉 boiler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 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 火力发电锅炉 thermal power boiler 1 DB61/ 1226—2018 以固体、液体、气体等燃料生产蒸汽或其他工质用于发电的锅炉,包括燃气轮机组余热发电锅炉。 3.3 工业锅炉 industrial boiler 以固体、液体、气体等燃料生产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用于工业生产或民用的锅炉。 3.4 新建锅炉 new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5 在用锅炉 in-use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6 生物质锅炉 biomass boiler 以纯生物质成型燃料或生物质燃气为燃料的锅炉。 3.7 生物质成型燃料 biomass molded fuel 以草本植物或木本植物为原料,经过机械加工成型,具有规则形状和一定尺寸的燃料产品。 3.8 生物质燃气 bio-syngas 以农作物秸秆、林木废弃物、食用菌渣、禽畜粪便、污水污泥等含有生物质体的物质为原料,在高 温下,生物质体热解或者气化分解产生的一种可燃性气体。 3.9 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10 关中地区 Guanzhong Region 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西咸新区和韩城市所 辖的行政区域。 3.11 陕北地区 Northern Region of Shaanxi Province 延安市和榆林市所辖的行政区域。 3.12 陕南地区 Southern Region of Shaanxi Province 汉中市、安康市和商洛市所辖的行政区域。 2 DB61/ 1226—2018 3.13 城市建成区 urban built-up area 地级市(区)及以上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火力发电锅炉包括各种容量的发电锅炉和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燃料种类主要有燃煤、天然 气、燃油、生物质、其他燃气等。使用煤矸石、油页岩、石油焦、污泥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燃煤发电 锅炉排放限值执行。 4.1.2 工业锅炉包括各种容量的工业锅炉。燃料种类主要有燃煤、燃气、燃油、生物质等。使用型煤、 水煤浆、煤矸石、兰炭、石油焦、油页岩等燃料的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排放限值执行。使用醇醚燃料(如 甲醇、乙醇、二甲醚等)的锅炉参照天然气锅炉排放限值执行。油气两用锅炉按照使用燃料种类分别执 行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标准。其他混合燃料锅炉按燃料种类执行较严排放标准。 4.1.3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 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4.1.4 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指标以及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 改单。 4.2 火力发电锅炉 4.2.1 单台 30 万千瓦及以上机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4.2.2 单台 30 万千瓦以下机组 4.2.2.1 新建机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4.2.2.2 在用机组:关中地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陕北、陕南地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限值。 表1 火力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燃料种类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以 NO2 计) 汞及其化合物 燃煤 10 35 50 0.03 天然气、燃油 5 20 50 / 生物质 10 35 100 其他燃气 关中地区 5 35 陕北、陕南地区 10 50 a 燃气锅炉 b 燃气轮机组 100 / a 50b 100 监控位置 烟囱排放口 / / 3 DB61/ 1226—2018 4.2.3 石膏雨、有色烟羽控制要求 4.2.3.1 新建燃煤机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 4.2.3.2 在用 30 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30 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关中地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陕北、陕南地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 4.3 工业锅炉 4.3.1 燃煤锅炉 新建燃煤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2 规定的限值,在用燃煤锅炉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表 2 规定的限值。 表2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颗粒物 二氧化硫 关中地区 10 35 50 0.03 陕北地区城市建成区 10 35 50 0.03 30 100 200 0.05 10 50 100 0.05 10 50 200 0.05 单台出力≤65t/h 的燃煤锅炉 单台出力>65t/h 的除层燃炉、抛 其他地区 氮氧化物 分类 煤机炉外的燃煤锅炉 单台出力>65t/h 的层燃炉和 抛煤机炉 (以 NO2 计) 汞及其化合物 监控位置 烟囱排放 口 新建单台出力>65t/h 的燃煤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单台出力>65t/h 的燃煤锅炉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 4.3.2 4.3.2.1 燃气锅炉 天然气锅炉 4.3.2.1.1 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新建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3 规定的限值。在用锅炉关中地 区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陕北、陕南地区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表 3 规定的限值。 4.3.2.1.2 氮氧化物: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3 规定的限值。 4.3.2.2 其他燃气锅炉 新建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在用锅炉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限 值。 4 DB61/ 1226—2018 表3 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燃气的种类 颗粒物 氮氧化物(以 NO2 计) 二氧化硫 监控位置 a a 天然气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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