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7.140 P 58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2920—2017 大型灌区供水调度规程 The regulation of water supply in large irrigation areas 文稿版次选择 2017 - 09 - 15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 10 - 15 实施 发 布 DB34/T 2920—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 本标准起草人:王代林、陈来宝、刘志、朱维猛、何效平、万义周、李友生、蒲蕊、汪剑安、朱红、 王东侠、金犁、李国齐、严嘉国、赵启忠、陈刘华。 I DB34/T 2920—2017 大型灌区供水调度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型灌区供水调度术语和定义、总则、供水计划、调度权限、调度程序、应急调度和 综合管理。 本标准适用大型灌区供水调度,中型灌区供水调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303 灌溉渠道系统量水规范 SL 21 降水量观测规范 SL 482 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 SL 706 水库调度规程编制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灌区管理单位 Irrigation area management unit 灌区范围内负责灌区工程管理、配水管理、安全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各级常设管理机构。 3.2 灌区统一管理单位 Unified management unit of irrigation area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置,负责大型灌区主要水源供水统一调度和控制性骨干工程、骨 干渠段管理运行的专业管理机构。 3.3 供水计划 Water supply plan 灌区各个时期从水源引取水量和向各级渠道(或各用水单位)的配水流量、配水次序和配水时间等 的计划。 3.4 灌溉制度 Irrigation Scheduling 1 DB34/T 2920—2017 按作物需水要求和不同灌水方法制订的灌水次数、灌水时间、灌水定额及灌溉定额的总称。 3.5 灌溉保证率 dependability of irrigation 灌溉用水量在多年期间能够得到保证的概率。 4 总则 4.1 调度任务:在保障灌区工程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调度供水水源,最大限度满足灌区生活、生 产和生态等用水需求。 4.2 调度原则:兴利服从防洪、发电服从供水、局部服从整体;统一调度、统筹协调,分类施策、分 级分部门负责;以供定需、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综合利用、绿色发展;优先保 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 4.3 应明确灌区管理单位调度权限和职责,宜实行专职调度;调度应掌握的资料见附录 A。 4.4 调度应根据用水需求、水源情况、天气情况实施,按照灌区工程设计参数、指标和实际工况控制 运用。 4.5 不同水源的调度方案: ——以大型水库为主要水源的自流灌区,应按 SL 706 的规定编制水库调度方案。当灌区水源水库 数量较多时,应制定多库联合调度方案,原则上优先安排库容较小、防洪标准较低的水库供水。 水库和渠道建有水电站时,应通过发电放水供给灌区用水,当发电流量不能满足供水需求时, 可动用其他设施供水。 ——以江、河、湖泊为主要水源的引提水灌区,应编制灌区枢纽工程调度运用方案和枢纽水闸、泵 站、涵闸等相关工程的调度方案,并确定相应的水位、流量等控制指标。 ——蓄引提相结合的多水源灌区,应综合分析水源状况,分别确定各类水源运用条件和水位、流量 控制指标,制定多水源联合调度运用方案和各主要水源工程的调度方案,分区确定供水量与供 水过程。在确保防洪安全基础上,应充分利用非灌溉期和丰水期的来水充蓄库塘堰。 4.6 灌区管理单位应依据经批准的灌区工程设计和现状工况,规定引配水水闸、泵站、渠道及渠系建 筑物等工程运用的控制指标,制定操作规程。水闸、泵站、反调节水库等工程的运用,应与上下游工程 相配合,与渠道的输水能力相适应。 4.7 灌区管理单位和用水单位应充分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强科学研究,积极开展水情自动测报、 供水调度自动化和优化调度等工作,不断提高灌区供水调度水平。 5 供水计划 5.1 供水计划包括水源引提水计划和配水计划两部分。供水计划内容应包括水源来水或蓄水现状及预 测,灌区枢纽工程引水时间、流量、水量,各级渠道控制站点配水时间、流量、水量,灌区种植结构、 主要灌溉作物面积与分布、灌水定额,各级渠道水利用系数、渠道轮灌或续灌的安排。灌溉供水计划宜 按灌溉期编制,有明显用水时段划分的可分阶段编制。 5.2 引提水计划由灌区统一管理单位,按照蓄丰补枯原则,依据经批准的灌区水量分配方案和取水许 可,根据灌区初期蓄水、预测来水和各单位的用水需求等,综合平衡可供水量和需供水量进行编制。有 城市供水任务的灌区应包括城市供水引水计划。 5.3 配水计划: 2 DB34/T 2920—2017 ——配水计划由灌区管理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编制,将渠首计划引取流量、水量由上而下逐级 分配给管理范围的各级渠道或用水单位,包括应分配的水量、流量、用水次序和用水时间等。 配水计划宜分为二级或三级。 ——各级配水计划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上报、审核、汇总,最后由灌区统一管理单位对各级配 水计划进行总汇、终审和集成,与水源引提水计划有机衔接形成灌区供水计划印发实施,并按 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5.4 灌区管理单位应制定灌区主要作物的灌溉制度,测定灌溉水利用系数;应分析灌区种植结构和各 种水源可供水量现状(含主要供水水源、灌区内部蓄水),按照灌区设计灌溉保证率,分析灌溉需水和 预测水源来水(含主要供水水源、灌区内部蓄水),并进行供需平衡分析。 5.5 灌区管理单位应做好供水计划的执行和总结,在执行过程中,如实际需水和来水变化较大,可按 规定的权限和流程作动态调整。 6 调度权限 6.1 灌区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灌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供水调度的宏观指导;承担防洪任务的灌区 工程防洪调度,应由有相应调度权限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6.2 灌区统一管理单位按权限负责以大型水库为主要水源灌区的大型水库供水调度;负责以江、河和 湖泊为主要水源的灌区枢纽工程的引提水调度。 6.3 灌区统一管理单位负责渠首引水枢纽、泵站、骨干渠道及其建筑物等工程调度,供水至灌区各市、 县(市、区)和用水单位的渠道控制断面、取水口等节点。 6.4 灌区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工程控制运用和配水管理。 6.5 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涉及灌区供水的中小型水库、水闸、泵站的调度。 7 调度程序 7.1 供水调度宜按照用水户申请供水,灌区管理单位核实,灌区统一管理单位核定并制定供水调度方 案、下达实时调度令,有关单位执行调度令的基本程序(见图 1)进行。灌区统一管理单位也可根据灌 区供水计划、灌区整体供需水状况,制定调度方案、下达调度令向灌区用水户供水。 3 DB34/T 2920—2017 用水户用水申请 灌区管理单位核实 灌区统一管理单位核定并制定调度方案 灌区统一管理单位下达调度令 水源工程、枢纽工程单位及灌区管理单位执行调度令 图1 7.2 调度程序的执行: a) 用水单位需要用水时,依据供水计划安排和实际用水需求,向灌区管理单位申请供水。供水申 请应包括需供水工程名称、供水时间、供水量和供水用途等。 b) 当用水单位需停止供水时,也应按程序向灌区管理单位提出停止供水申请。用水申请和停水申 请宜提前向灌区管理单位提出,具体提前时间由灌区统一管理单位根据灌区工程体系特征和供 水流程作出规定。 c) 用水申请由管理单位核实后按权限逐级向灌区统一管理单位申请供水。灌区统一管理单位收到 供水申请后,应核定灌区实际需水情况,根据供水计划、水源情况等,统筹各用水户需求,制 定供水调度方案。 1) 调度方案应明确阶段供水量、供水起止时间、配水安排等。 2) 需要经过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调度方案,应经批准后施行。 3) 灌区统一管理单位应将供水调度方案内容通知到申请供水单位和有关单位。 d) 灌区统一管理单位应根据调度方案、灌区水情、雨情、工情,向负责执行供水的单位发出调度 令,并按要求将调度令抄送有关单位。 e) 调度令下达后,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并实时反馈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灌区统一管理单位应 实时掌握灌区水情、雨情、工情、需水和用水等情况,对供水调度运行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和动 态调整。 7.3 以大型水库为主要水源的灌区,当需要大型水库供水或停止供水时,灌区统一管理单位应按规定 提前将承担供水任务的水库、供水时间和流量或停止供水的时间,书面通知有关水库管理单位、电力调 度部门,抄送有关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和电力调度部门接到调度令后,在规定时间内安排有关水库供水 或停水。如遇强降雨、工程出险等突发性情况,可根据需要实时调整大型水库的供水安排,水库管理单 位和电力调度部门应及时按照调度要求作出供水调整。 4 DB34/T 2920—2017 7.4 灌区统一管理单位调度渠首枢纽引水时,在利用上游大型水库供水水源同时,应利用水库与渠首 枢纽之间的区间径流,并根据渠首枢纽实际来水情况,合理确定引水流量,向渠首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下 达实时调度令,并通知下游渠道运行管理单位。 7.5 以江、河、湖泊为主要水源的引提水灌区,当需要引提水时,灌区统一管理单位应根据调度方案, 将承担供水任务的工程、引提水时间和流量,以及泵站出水池水位或水闸上下游水位控制等要求,书面 通知泵站、水闸运行管理单位或部门,并按要求抄送有关单位。 7.6 供水期间,灌区统一管理单位应根据渠首引水、提水情况,做好灌区内控制节点的配水调度,向 负责工程运行的灌区管理单位下达各控制建筑物、泵站运行的调度令,并将调度情况通知有关单位。灌 区管理单位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供水调度工作。灌区内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蓄水保水和用 水管理工作,并接受灌区统一管理单位的指导。 8 应急调度 8.1 抗旱应急调度 8.1.1 当灌区发生干旱水源短缺,有较大面积作物受旱或危及有关生活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应实施 抗旱供水应急调度。灌区统一管理单位应商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编制抗旱供水方案,报上一级防汛 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8.1.2 抗旱供水方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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