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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00 A 00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1796—2019 代替:DB22/T 1796—2013 景区森林防火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tandards of forest fire for the scenic 2019 - 10 - 14 发布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9 - 11 - 01 实施 发 布 DB22/ T 1796—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22/T 1796-2013《景区森林防火管理规范》。本标准与 DB22/T 1796-2013 相比, 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2);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3); 修改了火灾扑救原则项章节内容(见4,2013年版4); 增加了工作职责(见5); 修改了火灾的预防项章节内容(见6,2013年版3); 增加了设施设备建设及管理(见7); 修改了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章标题名称和章节内容(见8,2013年版5); 增加了档案管理(见9); 增加了监督检查管理(见10)。 本标准由长春净月潭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净月潭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满、刘证燕、魏利民、杨贺程、刘泽奇、刘书成、段如峰、刘雪梅、安妮。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2/T 1796-2013。 I DB22/ T 1796—2019 景区森林防火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景区森林防火管理术语和定义、火灾扑救原则、工作职责、宣传预防、设施设备建设 及管理、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景区森林防火的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954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LY/T 1679 森林火灾扑救技术规程 LY/T 1765 森林防火瞭望台瞭望观测技术规程 LY/T 2246 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 LY/T 2662 森林防火安全标志及设置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本标准。 3.1 防火瞭望台 fire lookouts 在林区内设置的专门用于观测林火的地面建筑物。 3.2 森林火灾 forest fire 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中自由蔓延的林火。它烧毁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是一种自然现象。 3.3 火环境 fire environment 林火发生蔓延的气象、立地和可燃物等环境条件。 3.4 扑救战术 tactics 根据火场环境、天气条件和扑火队伍能力等具体情况制定的各种扑火方式、方法。 4 4.1 4.2 火灾扑救原则 在进行景区灭火时应当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分区扑救,先控制后消灭,以专业灭火队伍为主。 1 DB22/ T 1796—2019 4.3 4.4 5 服从专业消防人员指挥,合理部署力量,保障扑救人员自身伤亡。 重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重要设备设施设备。 工作职责 5.1 组织机构 5.1.1 防火机构 景区经营单位应建立森林防火机构,负责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保障及实施,负 责森林扑救队、护林员的组建和管理,并服从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 5.1.2 扑救队 5.1.2.1 应依据景区森林的实际情况组建与景区森林防火规模相适应的森林火灾扑救队,开展包括火 灾预防、森林火灾隐患排查、火灾扑救、防火宣传教育等工作。 5.1.2.2 森林防火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按照 LY/T 2246 的规定执行。 5.1.3 护林员 应根据景区的规模配备护林员,负责景区森林巡查、值守、监管野外用火、制止违法违规用火行为、 火灾应急处置、维护管理瞭望设施设备、协助有关机构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5.2 管理制度 5.2.1 5.2.2 5.2.3 6 景区经营单位应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 应建立森林防火规划和火灾处置应急预案。 应建立森林防火制度,并组织实施。 火灾的预防. 6.1 宣传教育 6.1.1 应大力开展景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和提高游客的森林防火意识。 6.1.2 应在景区入口、景点、重点安全部位,设置防火安全标志和禁烟标识。森林防火安全标志及设 置要求应按照 LY/T 2662 的规定执行。 6.1.3 景区内有导游讲解的,在讲解词中应包含景区防火宣传内容。 6.2 预防 6.2.1 应具备完善的景区森林火灾预警响应预案。 6.2.2 设景区森林防火瞭望台,观测及瞭望应按 LY/T 1765 的规定执行。 6.2.3 应每年至少 1 次森林火灾预防演练,对演练实际效果进行总结、评价,并不断改进完善。 6.2.4 应对防火队伍、护林员进行防火扑救知识、安全避险知识的教育和培训,进行灭火设施设备的 使用训练,根据林区的实际状况进行火灾应急演练。 7 设施建设及设备管理 2 DB22/ T 1796—2019 7.1 设施建设 7.1.1 景区应根据森林实际情况设置防火基础设施。防火安全标志及设置要求应按 LY/T 2662 的规定 执行。 7.1.2 景区有条件的可以使用卫星、探测、遥控飞机等技术手段进行监控和火情检测。 7.1.3 森林消防车等应按照 GB 13954 的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 7.2 设备管理 7.2.1 景区内各种防火设施、设备和机具,应按照使用要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维修和养护,确保正 常使用。 7.2.2 应专人、专库保管,有特殊要求的安排专人看护或进行定期巡查。 7.2.3 应对各种防火设施和设备进行分类建档登记。登记档案应详细记录其名称、编号、所在位置、 数量、规格、有效期限等状况信息。 8 8.1 火灾扑救及灾后处置 扑救 8.1.1 一旦发现火情,应当立即组织灭火队进行扑救,并拨打火警电话“119”并向上级报告。 8.1.2 扑救时要统一、有序、有效地进行,按照先人后物、重急轻缓的顺序组织实施,避免造成重大 人员和财产损失。 8.1.3 应当尽量保证扑救人员的调配和物资、设施的补给、医疗救护、为灭火扑救提供便利条件。 8.1.4 森林火灾的扑救应按照 LY/T 1679 的规定执行。 8.1.5 明火扑灭后,应指派专人分段检查,确保无明火、无暗火、无余火复燃,才能验收。 8.1.6 人员分批撤离火场,根据情况确定留守人员,留守时间应根据火环境等条件确定。 8.2 灾后处置 8.2.1 火灾发生后,景区责任单位应当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对受灾面积、 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评估、统计,确定肇事人和责任人,向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8.2.2 扑救森林火灾所耗物资和扑火人员的生活补助、误工等,由失火肇事的单位集体或个人赔偿损 失,并依法追究责任,因扑救火灾负伤、牺牲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8.2.3 对扑救森林火灾人员的奖励和处罚根据《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执行。 9 档案管理 9.1 对森林防火应全面评细地记载开展的各类信息,收集和整理好森林防火档案。 9.2 档案收集内容要有原始手写记录。 9.3 春季、秋季防火期,防火人员实行 24 小时值班,当有火灾发生时,值班人员应做好文字处理记载 和上传下达等工作。 10 监督检查管理 10.1 监督 3 DB22/ T 1796—2019 10.1.1 责任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依据当地政府要求与其指定的管理部门签订年度森林防 火责任书。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管理。 10.1.2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应限期整改。期限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应停止运营。 10.2 检查内容 10.2.1 审查管理制度、档案资料、操作记录等文件,检查各类管理措施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10.2.2 定期检查各类防火设施设备、安全标志的运行及管理状况。 10.2.3 组织人员进行灭火应急演练,查看处置火灾的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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