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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7.195 Y 88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954.4—2013 徽州四雕 石雕 2013 - 09 - 28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10 - 28 实施 发 布 DB34/T 1954.4—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黄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黟县金星工艺厂、黄山市黟县莲花斎工艺品有限公司、黄山市质量技术监督 局、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黄山徽州竹艺轩雕刻有限公司、黟县科技局、黄山市徽州区篁生雕刻艺术品 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雨金、查建元、蒋震华、施军、朱伟、崔高生、曹永盛、吴云霞。 I DB34/T 1954.4—2013 徽州四雕 石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徽州四雕之一石雕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验收)规则以及标 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徽州石雕的制品以及技艺展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9966.6 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 第6部分:耐酸性试验方法 GB/T 13890 天然石材术语 GB/T 18601 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 GB/T 19766 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 GB/T 23452 天然砂岩建筑板材 GB/T 23453 天然石灰石建筑板材 GB 24264 饰面石材用胶粘剂 DB34/T 1954.1-2013 徽州四雕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13890、DB34/T 1954.1-2013《徽州四雕 术语》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分类 徽州石雕制品按使用途径不同划分成以下 3 类: a) 园林构造装饰类; 注:有亭、台、楼、榭、牌坊、塔桥、石碑等; b) 民居构造装饰类; 注:有门额、栏板、漏窗、照壁、裙边、柱础、水池、花台、踏步、门框、抱鼓石等; c) 其他类。 注:有寺庙、祠堂、摩崖石刻和墓葬等处的构造装饰,陈设摆件和文房用品等。 5 要求 1 DB34/T 1954.4—2013 5.1 原料 5.1.1 石材 5.1.1.1 徽州石雕石材宜选取黟县青、茶园石和砚石进行。 5.1.1.2 其它用于徽州石雕的石材,其物理性能依据具体石质应分别满足 GB/T 18601、GB/T 19766、 GB/T 23452、GB/T 23453 中的物理性能要求。 5.1.2 胶粘剂 胶粘剂应符合 GB 24264 中的相应规定。 5.2 成品 5.2.1 几何形状 石雕制品的几何形状应符合供需双方确定的图样要求。 5.2.2 外形尺寸与允许偏差 5.2.2.1 徽州石雕按外形尺寸不同有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各种类型应符合表 1 中体积、 三维尺寸或表面雕刻面积的其中一项要求。 表1 徽州石雕外形尺寸 类型 体积 三维尺寸 表面雕刻面积 特大型 V>30 m³ 三维中其中一维≥10 m S>200 ㎡ 大型 10 m³<V≤30 m³ 三维中其中一维>6 m 100 ㎡<S≤200 ㎡ 中型 2 m³<V≤10 m³ 三维中其中一维>2 m 10 ㎡<S≤100 ㎡ 小型 0.05 m³<V≤2 m³ —— 0.5 ㎡<S≤10 ㎡ 微型 V≤0.05 m³ —— S≤0.5 ㎡ 注:V 为石雕的体积;S 为石雕表面积。 5.2.2.2 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2 尺寸允许偏差 类型 允许偏差/(%) 特大型、大型 ≤1.5 中型、小型、微型 ≤2.0 5.2.3 外观质量 成品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3 规定或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表3 外观质量 项目 外形 光泽感 2 质量要求 特征明确、形似、无明显影响外观缺陷、无明显机器切割痕迹、符合图样要求 表面光滑,视觉顺畅 DB34/T 1954.4—2013 表 3(续) 项目 质量要求 裂纹 主要和明显部位不允许有 色斑 主要和明显部位不允许有 粘结修补 允许技术性粘结,但不得有明显粘结痕迹 凹坑 主要和明显部位不允许有 掉角 不允许有 5.2.4 雕刻质量 表面无崩茬、刀痕、砂痕。线条准确流畅、物像清晰,层次分明有立体感、雕琢精美。图案应均匀, 清晰、层次分明,对称部位对称,凹凸和大挖、过桥、棱角、圆弧处应无缺角、铲底应平、不应有锤印、 毛剌。 5.2.5 力学性能 具有承重作用的产品,应符合力学性能设计的要求。 5.2.6 耐酸性能 室外使用的产品,原料经二氧化硫气体腐蚀后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4 的规定。 表4 耐酸性能 项目 镜向光泽度下降率/(%) 表面特征变化 要求 ≤20 不得出现明显的坑窝和锈斑 5.2.7 放射性核素 室内摆设、装饰用的制品其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 GB 6566 中规定的 A 类装饰材料指标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材质、力学性能 按石材的材质分别对应 GB/T 18601、GB/T 19766 、GB/T 23452、GB/T 23453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 验。 6.2 尺寸允许偏差 用能够满足测量精度要求的量器具,分别测量制品的高度、宽度、厚度尺寸,计算测量值与标称值 的偏差。 6.3 外观质量 6.3.1 外形 在能够观看到制品全貌的最近距离处,目测外形质量。 6.3.2 光泽感、粘结修补 3 DB34/T 1954.4—2013 采用手触、目测的方法进行检验。 6.3.3 裂纹、色斑、凹坑、掉角 在距离制品 1.5 米处目测。 6.4 雕刻质量 同 6.3.2 条的规定。 6.5 耐酸性能 按 GB/T 9966.6 规定的方法进行。 6.6 放射性核素 按 GB 6566 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验收)规则 7.1 检验(验收)项目 7.1.1 出厂检验项目为加工质量,包括:外观、雕刻、尺寸。 7.1.2 型式检验项目为全项目。 7.2 判定规则 单一产品的所有项目检验结果均符合第 5.2 条相应规定时,则判该产品为合格。 8 标识、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识 产品合格证或说明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制作单位名称、厂址、生产日期和执行标准。包 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8.2 包装 包装应结构合理、坚实,应能满足在正常条件下安全装卸、运输的要求。特殊石雕制品的包装按供 需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 8.3 运输 在运输中应轻装、轻吊,防止重甩、碰撞、滚摔和污染。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无腐蚀性物质的场所,保证产品完整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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