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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7.195 Y 88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954.2—2013 徽州四雕 木雕 2013 - 09 - 28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10 - 28 实施 发 布 DB34/T 1954.2—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黄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黄山市徽州区篁生雕刻艺术品有限公司、黄山徽州竹艺轩雕刻有限公司、黟 县金星工艺有限公司、黄山市黟县莲花斎工艺品有限公司、黄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永盛、朱泓、朱伟、蒋雨金、王黟生、蒋震华、吴云霞、余利平。 I DB34/T 1954.2—2013 徽州四雕 木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徽州四雕之一木雕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验收)规则以及标 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徽州木雕的制品以及技艺展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 3324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HG/T 3378 硝基漆稀释剂 DB34/T 1954.1-2013 徽州四雕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DB34/T 1954.1-2013《徽州四雕 术语》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分类 徽州木雕制品按使用途径不同划分成以下 3 类: a) 建筑结构及装饰类; 注:主要有徽派宅院的屏风、窗楹、栏柱木的结构及装饰, 徽派建筑内部架梁、梁托、斗拱雀替、檐条、楼层栏板、 华板、窗扇、木栏杆、沿天井四周一圈齐整的程板等处的木结构及装饰。 b) 家俱及家居装饰类; 注:有床、桌、椅、案、茶几、橱等家具木结构及装饰,木雕工艺品,木雕字画等。 c) 文房用品类。 注:有文房四宝用具上的木雕和装饰。 5 要求 5.1 原材料 5.1.1 木材 1 DB34/T 1954.2—2013 5.1.1.1 包括古徽州地区盛产的柏、樟、银杏、杉、松等木材以及外来的沉香、红木等木材。 5.1.1.2 进行木雕用的木材应经干燥处理,木材含水率应为 8%至木材产地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 含水率 +1%。 5.1.1.3 木雕用的木材应纹理清楚、颜色均匀,无霉变,无虫眼、死节、树脂漏(明子)等对雕刻效 果产生不利影响的缺陷。 5.1.2 油漆 应符合 GB 18581、HG/T 3378 的规定。 5.2 成品 5.2.1 几何形状 木雕制品的几何形状应符合供需双方确定的图样要求。 5.2.2 规格尺寸允许偏差 木雕制品尺寸应满足其装配要求或用途要求。产品的规格尺寸允许偏差应≤3%。 注:规格尺寸允许偏差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2.3 外观质量 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木雕制品外观质量 项目 质量要求 光泽感 表面光滑 裂纹 主要和明显部位不允许 粘结修补 允许技术性粘结,但不得有明显粘结痕迹 色差 主要和明显部位不允许 注:装饰有徽州木雕的木家俱,其外观质量还应符合 GB/T 3324 的规定。 5.2.4 雕刻质量 表面应无崩茬、刀痕、砂痕。线条准确流畅、物像清晰,层次分明有立体感。凹凸和棱角、圆弧处 应无缺角、铲底应平、不应有毛剌。 5.2.5 木雕漆膜 5.2.5.1 涂装表面及底面颜色应均匀。 5.2.5.2 漆膜厚度均匀、手感光滑。表面不应有明显皱皮、裂痕、凹陷、针孔、麻点、鼓泡和划伤。 注:木家俱漆膜应符合 GB/T 3324 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木材含水率 2 DB34/T 1954.2—2013 应采用准确度为 0.5%的感应式木材水份测试仪直接测定。任选三个试样,在每个试样选择有代表 性的三点进行测定,记录最大值作为该试样的含水率。然后计算三个试样的含水率平均值,即为木材的 含水率。当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仲裁检验时,应参照 GB/T 1931 规定的方法测定木材含水率。 6.2 外观、雕刻质量和漆膜 自然光线下手感目测。 6.3 尺寸偏差 通过装配或组合试验进行验证。对于同一规格的木雕产品,用能够满足测量精度要求的量器具,分 别测量制品的高度、宽度、厚度尺寸,计算测量值与标称值的偏差。 6.4 木家具 装饰有徽州木雕的木家俱试验方法按照相应的国家、行业家俱标准执行。 7 检验(验收)规则 7.1 检验(验收)项目 加工质量,包括:外观、雕刻质量、漆膜和尺寸偏差。 7.2 判定规则 单一产品的所有项目检验结果均符合第 5.2 条相应规定时,则判该产品为合格。 8 标识、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识 产品合格证或说明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制作单位名称、厂址、生产日期和执行标准。包 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8.2 包装 包装应结构合理、坚实,应能满足在正常条件下安全装卸、运输的要求。特殊木雕制品的包装按供 需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 8.3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潮、防晒、防霉、防污。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湿度适宜、清洁的库房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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