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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20.01 A 00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736—2019 “食安山东”公共品牌通用评价标准 General evaluation standard of “Food Safety Shandong” public brand 2019 - 12 - 05 发布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1 - 05 实施 发 布 DB37/T 3736—2019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评价依据 .......................................................................... 2 5 评价原则 .......................................................................... 2 6 评价活动 .......................................................................... 2 7 评价机制 .......................................................................... 2 8 基本条件 .......................................................................... 4 9 评价指标 .......................................................................... 5 10 动态管理 .........................................................................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食安山东”示范企业(生产领域)评价指标体系 ....................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食安山东”示范企业(流通领域)评价指标体系 ................... 11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食安山东”示范企业(餐饮服务领域)评价指标体系 ............... 16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省级食品安全市县评价指标体系 ................................... 23 I DB37/T 3736—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忠祥、张琦、段连友、周广东、张金水、赵龙、崔仁舰、李晓凉、王洋、张 志超、孙良泉、刘欣欣、陈珮珮、魏洁、刘吉洲。 II DB37/T 3736—2019 "食安山东"公共品牌通用评价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安山东”公共品牌的术语和定义、评价依据、评价原则、评价活动、评价机制、 基本条件、评价指标及动态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食安山东”公共品牌的评价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 字〔2019〕13号) 《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14〕20号)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19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食安山东”品牌引领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4〕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2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安山东”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3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安山东”公共品牌 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社会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共同打造的山东省食品产业和食品 安全的整体形象品牌。 3.2 “食安山东”示范企业 山东省行政区划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状况良好、食品安全技术支撑较强、公 众食品安全满意度较高、品牌竞争力较强,依据本文件评价并通过认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集中度较高 的集聚区。 3.3 省级食品安全市县 1 DB37/T 3736—2019 山东省行政区划内,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到位、社会共治格局不断推进、食 品安全状况良好、公众食品安全满意度较高,依据本文件评价并通过认定的市及县(市、区)。 4 评价依据 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 制规定》《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 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食安山东”品牌引领行动 方案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食安山东”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政策为指导依据。 5 评价原则 5.1 安全为先 坚持把“四个最严”贯穿品牌建设全过程,以保障食品安全为首要前提和目标,打造放心品牌。 5.2 正向引导 通过开展品牌评价,打造各类食品企业、行业、区域品牌,发挥品牌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公众消费。 5.3 企业主责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地位,落实在食品安全管理、守法经营、诚信自律等 方面的责任。 5.4 协同共建 政府及其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公众等共同参与,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凝聚品牌共建共享合力。 6 评价活动 评价活动包括“食安山东”示范企业和省级食品安全市县两类。“食安山东”示范企业评价对象包 括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等生产经营者和集聚区;省级食品安全市县评价对象包括省内具有行政管 辖功能的市及县(市、区)。 7 评价机制 7.1 总则 评价对象自愿申报,“食安山东”示范企业由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食安办”) 认定的社会机构进行评价,并审定发布;省级食品安全市县由省食安办组织评价或委托社会机构进行评 价。 7.2 评价方式 7.2.1 资料评审 2 DB37/T 3736—2019 查看政府及其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相关材料,并进行评价。 7.2.2 现场评审 组织专家到申报单位实地查看,并进行评价。 7.2.3 舆情调查 通过第三方机构、大数据等方式,对申报单位的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等指标进 行评价。 7.3 评价程序 7.3.1 “食安山东”示范企业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主要包括发布通知、自愿申报、资格审核、满意度调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社会公示、 审定发布等步骤,具体流程详见图1所示。 图1 “食安山东”示范企业评价程序 7.3.2 省级食品安全市县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主要包括发布通知、印发创建名单、启动创建、中期绩效评估、资格审核、第三方调查、 现场评审、确定验收结果、社会公示、命名等步骤,具体流程详见图2所示。 3 DB37/T 3736—2019 省食安委 省食安办 申报市县(市、区) 社会机构 发布通知 接收申请材料 提报申请 印发创建名单 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启动创建 推进创建工作 中期绩效评估 自查自评 提出验收申请 接收验收申请材料 不合格 资格审核 终止评价 合格 第三方调查 群 众满 意度 未 达 到8 0%或创建 工作 知晓率 未达到8 5% 或 创建 工作 支 持 率未达到90% 终止评价 群众满意度达到80%,创建工作知晓率达到85%,创建工作支持率达到90% 现场评审 确定验收结果 社会公示 确定并提报拟 命名名单 会议审定 命名 图2 省级食品安全市县评价程序 8 基本条件 8.1 申报“食安山东”示范企业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 初次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时间在 3 年以上; b) 连续 3 年省级及以上监督抽查实物质量合格率达到 100 %; c) 连续 3 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d) 连续 3 年未发生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 e) 连续 3 年未因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f) 连续 3 年未出现经省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的重大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g) 单位及其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h) 公众食品安全满意度达到 85 %以上。 8.2 申报省级食品安全市县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4 DB37/T 3736—2019 a) b) c) d) e) f) 连续 3 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连续 3 年未发生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 连续 3 年未发生系统性、行业性的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并造成国外官方对我国相关出口食品采取 封关措施; 连续 3 年未出现经省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的重大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当地群众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到 80 %以上,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到 85 %以上,对创建 工作的支持率达到 90 %以上; 地方党委政府创建期内未出现因履行食品安全职责不到位被问责的情形。 9 评价指标 9.1 总则 评价指标包括准入性指标和评分指标两类。准入性指标主要是特定评价对象的特定要求类指标;评 分指标可包括政府监管、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社会共治等三类过程性指标和质量安全水平、技术创 新能力、品牌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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