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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 Z 60 DB61 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1/T 1061—201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2017 - 01 - 10 发布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 02 - 10 实施 发 布 DB61/T 1061—2017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陕西省污染减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洁、王浩、徐楠、张振文、郭巍、高敏、刘杰、卢立栋、李强、赵立。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 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电话:029-85365559 地址:西安市长安北路49号 邮编:710006 I DB61/T 1061—201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陕西省汽车整车制造、印刷、木质家具制造、医药制造、电子产品制造、涂料与油墨 及类似产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表面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按照相适用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1571-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83 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3 术语定义 GB 16297-1996和GB 31571-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 复列出了GB 31571-2015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 VOCs。 a) 用于核算的 VOCs 指“20℃时蒸汽压不小于 10Pa 的或 101.325 kPa 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 260℃的有机化合物,或在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 1 DB61/T 1061—2017 b) 以非甲烷总烃作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3.2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称(以碳计), 简称NMHC。 3.3 乙酸酯类 acetates 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的合计。 3.4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GB 31571-2015,定义 3.23] 3.5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GB 31571-2015,定义3.24] 3.6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GB 31571-2015,定义3.25] 3.7 厂区内监控点 within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 为判别企业边界内、车间外的VOCs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8 企业边界监控点 enterprise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 为判别企业边界 VOCs 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9 NMHC 最低去除效率 minimum removal efficiency of NMHC NMHC 经污染控制设施处理后,应达到的被去除的 NMHC 与处理之前的 NMHC 的质量百分比。 3.10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 VOCs emission per coating area 汽车涂装工艺所有工序的VOCs排放量以及溶剂用作工艺设备(喷漆室、其他固定设备)的清洗(既 2 包括在线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VOCs排放量总和除以涂装总面积,单位为克每平方米(g/m )。 4 控制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4.1.2 4.2 现有企业自 2018 年 2 月 10 日起执行本章规定的污染物控制要求。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章规定的污染控制要求。 所涉及行业范围说明 4.2.1 汽车整车制造 乘用车制造、货车驾驶室制造、货车及厢式货车制造、客车制造。 2 DB61/T 1061—2017 4.2.2 印刷 书及报刊印刷、本册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4.2.3 木质家具制造 实木类家具制造、人造板类家具制造、综合类木质家具制造。 4.2.4 医药制造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 制造。 4.2.5 电子产品制造 集成电路制造、芯片封装、印制电路板制造、电子终端产品制造。 4.2.6 涂料与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 4.2.7 橡胶制品制造 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乳胶制品制造及橡胶鞋制造。 4.2.8 表面涂装 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除汽车整车制造外的汽车制造业(含汽车发动机制造)、交通 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 造、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汽车维修业的涂装工序。 4.3 有组织排放限值 有组织排放限值见表1,NMHC最低去除效率计算方法见附录A。 表1 行业 汽车整车制造 印刷 木质家具制造 医药制造 电子产品制造 有组织排放限值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非甲烷总烃 苯 甲苯 二甲苯 乙酸酯类 非甲烷总烃 苯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非甲烷总烃 甲醇 丙酮 非甲烷总烃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1 20 40 1 3 12 50 50 1 20 40 60 60 80 苯 1 — 甲苯 二甲苯 非甲烷总烃 5 10 50 — — 80%(85%)b VOCs 项目 NMHC 最低去除效率 a — — 80%(90%) — — — — 80%(85%) — — 80%(85%) — — 80%(90%) 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 设施排气筒 3 DB61/T 1061—2017 表 1 有组织排放限值(续) 行业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VOCs 项目 mg/m3 NMHC 最低去除效率 a 苯 1 — 甲苯 10 — 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 二甲苯 20 — 品制造 甲醛 5 — 乙酸酯类 80 — 非甲烷总烃 80 80%(90%) 非甲烷总烃 10 80%(90%)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15 — 非甲烷总烃 80 80%(90%) 苯 甲苯 二甲苯 非甲烷总烃 1 5 15 50 — — — 80%(85%) 炼胶、硫化 工艺有机废 气排放设施 橡胶制 胶浆制备、浸 品制造 浆、胶浆喷涂和 涂胶工艺有机 废气排放设施 表面涂装 a 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 设施排气筒 关中地区(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西咸新区和韩城)执行括号内 的限值 b 4.4 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1.5 kg/h 时,等同于满足最低去除效率限值要求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4.4.1 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 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见表2。 表2 VOCs 项目 非甲烷总烃 4.4.2 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见表3。 4 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 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mg/m3 10 适用行业 本标准涉及的所有行业 DB61/T 1061—2017 表3 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VOCs 项目 4.5 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适用行业 mg/m3 苯 0.1 甲苯 0.3 二甲苯 0.3 甲醇 1.0 丙酮 1.0 甲醛 0.05 涂料与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乙酸酯类 1.5 印刷、涂料与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非甲烷总烃 3 本标准涉及的所有行业 除医药制造以外行业 医药制造 汽车整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限值 汽车整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限值见表4,核算方法见附录B。 表4 汽车整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限值 a 车型范围 产量规模 台/年 单位涂装面积的 VOCs 排放量限值 g/m2 乘用车 — 35 >5000 55 ≤5000 65 >2500 70 指 GB/T 15089 规定的 N1、N2、N3 类车,不 ≤2500 90 包括驾驶室 >2000 150 ≤2000 210 货车驾驶室 货车、厢式货车 客车 a 说明 指 GB/T 15089 规定的 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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