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060 B 22 DB 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749—2019 “兴安盟大米”水稻加工企业操作规程 Hinggan League rice rice processing enterprise operating procedures 2019-11-05 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2-05 实施 发布 DB15/T 1749—2019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要求 .............................................................................. 1 5 工艺与设备 ........................................................................ 2 6 卫生管理 .......................................................................... 2 7 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 .................................................. 3 8 生产过程管理 ...................................................................... 4 9 包装、标识、标志 .................................................................. 5 10 检验 ............................................................................. 5 11 产品储存和运输 ................................................................... 5 12 质量手册 ......................................................................... 5 I DB15/T 1749—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2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盟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梅生、高雅文、王淑霞、王欣亮、曾庆发、白海宝、张立志、李霞、司兴旺、 张治军、张明智、胡岩松、赵丽萍、李晓红、张玉辉、张洪生、宋红霞、孙书铭、陈昕。 II DB15/T 1749—2019 “兴安盟大米”水稻加工企业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兴安盟大米”加工的通则,选址及厂区环境与厂房车间、设备与设施、工艺与设备、 卫生管理、生产过程管理、原料与食品相关产品、包装、检验、储存、运输及管理体系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兴安盟大米”的加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31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谷物加工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9630.1 有机产品 第1部分 生产 GB/T 19630.2 有机产品 第2部分 加工 GB/T 19630.3 有机产品 第3部分 标识与销售 GB/T 19630.4 有机产品 第4部分 管理体系 GB/T 26630 大米加工企业良好操作规范 NY/T 419 绿色食品 稻米 DB15/T 1744 “兴安盟大米”原料水稻品种选择要求 DB15/T 1746 “兴安盟大米”原料水稻贮存运输规程 DB15/T 1747 “兴安盟大米”产品包装规范 DB15/T 1748 “兴安盟大米”产品储运销售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14881、GB/T 19630.1 、GB/T 19630.2 、GB/T 19630.3、GB/T 19630.4、NY/T 419规定术语和 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要求 4.1 通则 4.1.1 “兴安盟大米”加工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 GB 14881、GB 13122 要求。 4.1.2 加工企业应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4.1.3 加工过程应该保持产品的营养成分和原有属性。 4.1.4 “兴安盟大米”加工及其后续过程和非“兴安盟大米”加工及后续过程相互间在时间上或空间 上分开。 1 DB15/T 1749—2019 4.2 选址及厂区环境与厂房和车间、设备与设施 4.2.1 4.2.2 4.2.3 4.2.4 4.2.5 应符合 GB 14881 及 GB 13122 的规定。 厂区内禁止饲养动物。 厂区内禁止吸烟。 应建立检验室,并配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检验室与生产区应分隔。 用于堆放、晾晒水稻、半成品、成品的地面不得用含有沥青等有害物质的材料铺设。 5 工艺与设备 5.1 工艺 应采用清理、砻谷、碾米、白米分级、抛光、色选、包装工艺。 5.2 加工用水 “兴安盟大米”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3 设备 5.3.1 应配备与大米生产和加工工艺设计规模(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其中清理设备包括清理筛、 去石机、磁选器、金属检查器等。 5.3.2 生产设备布局应符合稻谷加工工艺要求,保证生产顺畅有序进行。 5.3.3 用于监测、控制、记录、检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维护。 5.3.4 应有通风设施,并满足干燥、输送、冷却和吹扫等工序的正常用风,且通风设施应装有防止虫 害侵入措施。 6 卫生管理 6.1 管理制度 应符合GB 13122的规定。 6.2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 应符合GB 13122的规定。 6.3 厂房及设施卫生管理 应符合GB 13122的规定。 6.4 食品加工人员健康与卫生 6.4.1 应符合 GB 13122 的规定。 6.4.2 大米生产操作人员应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衣服。 6.4.3 进入生产车间前应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在 帽外,必要时需戴口罩。不得穿工作服、鞋靴进入厕所或离开车间。 6.4.4 进入车间前要洗手,上厕所后、处理被污染的原料和物品之后、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之 后应洗手。 2 DB15/T 1749—2019 6.4.5 生产车间员工不应使用指甲油、口红、粉饼等化妆品,不得佩带手表、戒指、项链、耳环等饰 物。 6.4.6 员工上班前不得酗酒。生产场所不得吸烟,工作中不得做有碍产品卫生的行为。 6.4.7 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不得直接接触成品或原料。 6.4.8 员工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个人衣物(鞋、包、帽)应存放在更衣室个人更衣柜内, 其他物品不得带入车间。 6.4.9 参观人员出入生产作业场所应符合现场工作人员的卫生要求。 6.5 虫害控制 6.5.1 除虫灭害管理应符合 GB 13122 和 GB/T 9630.2 的规定。 6.5.2 厂区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昆虫等聚集和孳生。对 已有有害动物产生的场所,应采取紧急措施加以控制和消灭,防止蔓延和对大米污染。 6.5.3 企业应设置扑鼠图,配备相应的扑鼠设施,每天有专人进行检查并记录。扑鼠应使用粘鼠贴、 扑鼠笼、扑鼠夹,严禁使用鼠药。 6.5.4 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加纱帘、纱网、防鼠板)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可使用机 械类、信息素类、气味类、粘着性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碍、硅藻土、声光电器具,作为防治有害生物的 设施或材料。 6.6 废弃物处理 应符合GB 13122的规定。 6.7 工作服 6.7.1 应符合 GB 13122 的规定。 6.7.2 工作服的设计和面料材质应符合卫生要求。工作服包括工作衣、裤、帽、鞋靴等。某些工序(种) 还应配备口罩、套袖等防护用品。 6.7.3 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人员应每日更换工作服,其他人员也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 6.7.4 清理车间与加工车间及免淘米包装车间工作服、帽应该能够区分开来。 6.7.5 严管作业区与其他作业区工作服分开清洗,清理车间工作服单独清洗。 6.8 作业区划分与更衣洗手设施 6.8.1 大米包装车间管理要严于一般作业区。 6.8.2 车间门口应设有洗手设施,应设更衣室,换衣、换鞋设施。 7 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 7.1 一般要求 应符合GB 13122的规定。 7.2 原料 7.2.1 应符合 DB15/T 1744 的品种要求。 7.2.2 应为兴安盟境内生产的兴安盟大米原料。 3 DB15/T 1749—2019 7.2.3 原料必须有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基地名称、品种、数量、收获日期、收获方式、生产批号 等。 7.2.4 原料稻谷整精米率应达到 63 %。 7.2.5 应使用当年原料。 7.2.6 应制定原料水稻采购制度,包括供应商评价、认证类型、品种、质量规格、检验项目、验收标 准及检验方法,制定过磅、取样、检验、判定、审核、处理、领用等作业程序。 7.2.7 每批原料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原料应在指定区域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 显标记,并应及时进行退货等处理。 7.2.8 原料加工前进行感官检验,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检验;检验发现涉及食品安全指标异常的,不 得使用。 7.2.9 对储存时间较长,质量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原辅料,在使用前应抽样检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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