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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140.10 X 55 DB5223 贵 州 省 黔 西 南 州 地 方 标 准 DB 5223/T 2—2019 地理标志产品 晴隆绿茶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Qinglong Green Tea 2019 - 12 - 20 发布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12 - 20 实施 发 布 DB 5223/T 2—2019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 2  5 分类与实物标准样 .................................................................. 2  6 要求 .............................................................................. 2  7 检验规则 .......................................................................... 3  8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 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地理标志产品 晴隆绿茶保护范围 ................................ 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地理标志产品 晴隆绿茶栽培管理及加工工艺要求 .................. 6  I DB 5223/T 2—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依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8号令)、GB/T 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 用要求》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内容。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晴隆县茶叶产业局、晴隆县茶叶产业协会、黔西南州质 量技术监督检测所、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贵州省地理标志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戴蓉、王海、李国炳、高军、毛亚莉、刘雄豪、罗琳杰、刘蔚蓝、张书 香、黄昌兴、袁静、牟琴、郭沙。 II DB 5223/T 2—2019 地理标志产品 晴隆绿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 晴隆绿茶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分类与实物标准样、 质量要求、检验规则及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第108号公告批准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 晴隆 绿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0 茶 粗纤维测定 GB/T 8313 茶叶中茶多酚和儿茶素类含量的检测方法 GB/T 14456.1 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14487 茶叶感官评审术语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795 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1999 茶叶包装、运输和贮藏通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8号令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第108号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新乐花生等32个产品 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33号公告《关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登记备案的公告》 1 DB 5223/T 2—2019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 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晴隆绿茶 Qinglong Green Tea 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按照本文件规定的生产技术规程生产,且符合本文件质量要求的绿茶 产品。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限于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第108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贵州省黔西南 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莲城街道、东观街道、长流乡、中营镇、花贡镇、茶马镇、光照镇、鸡场镇、 三宝彝族乡、沙子镇、碧痕镇、大厂镇、安谷乡、紫马乡等14个乡(镇、街道)现辖行政区域,地理标 志保护范围图见图A.1。 5 分类与实物标准样 5.1 晴隆绿茶分为扁平茶、卷曲形茶。 5.2 产品的每一分类均应设实物标准样,为品质的最低界限,每两年更换一次。实物标准样的制备应 符合 GB/T 18795 的规定。 6 要求 6.1 立地条件 晴隆绿茶产区海拔1100m至1700m,土壤类型为黄壤或黄棕壤,土壤pH值4.5~6.5,土壤有机质含量 ≥1.5%,土层厚度≥50cm。 6.2 栽培技术 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6.3 采摘 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6.4 加工要求 6.4.1 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4.2 加工工艺要求 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6.5 2 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 DB 5223/T 2—2019 6.5.1 基本要求及检验方法 基本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要 基本要求及检验方法 求 检验方法 品质正常,无劣变,无异味。不含非茶类夹杂物。不着色,不添加任何物质。 6.5.2 GB/T 14487、GB/T 23776 感官要求及检验方法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项 感官要求及检验方法 要 目 求 检验方法 外形 色泽 香气 汤色 滋味 叶底 卷曲形茶 紧细卷曲 匀整润绿 浓郁、持久 黄绿明亮 醇厚、鲜浓 嫩匀、绿亮 GB/T 14487、 扁 平 茶 扁平光滑,显毫 匀整润绿 纯正 黄亮透明 鲜醇、味甘、浓厚 黄绿、匀整 GB/T 23776 6.5.3 理化指标及检验方法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其他指标应符合GB/T 14456.1的规定。 表3 项 理化指标及检验方法 标 检验方法 水分(质量分数)/(%) ≤7.0 GB 5009.3 总灰分(质量分数)/(%) ≤7.0 GB 5009.4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38.0 GB/T 8305 茶多酚(质量分数)/(%) ≥13.0 GB/T 8313 粗纤维(质量分数)/(%) ≤14.0 GB/T 8310 6.5.4 目 指 安全指标、净含量要求及检验方法 安全指标、净含量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项 目 安全指标、净含量要求及检验方法 要 求 检验方法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GB 2762 农药最大残留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GB 2763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JJF 1070 7 7.1 检验规则 组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利用同一生长轮次同级鲜叶原料加工的产品为一批。同批茶叶品质应一致。 3 DB 5223/T 2—2019 7.2 抽样 按 GB/T 8302 规定执行。 7.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对感官品质、水分、净含量进行检验,或按合同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附上 合格证方能出厂。 7.4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即对 6.5 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a) 新产品试制期; b) 产品工艺发生改变时; c) 停产超过一年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定期检验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5 判定原则 7.5.1 凡有劣变、有污染、有异味者,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7.5.2 本文件所规定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中任一项目不合格者,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7.5.3 本文件所规定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中全部项目合格者,该批产品判为合格。 7.5.4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T 8302 规定加倍抽样进行不合格项 目的复检,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8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识 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GB 7718的规定。包装箱(盒)上应有地理标志专用标识,并标明产品 名称、数量(个数或净含量)、产地、包装日期、生产单位、执行标准号等。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符合国 家知识产权局第333号公告的规定,使用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8号令的规 定。 8.2 包装 8.2.1 销售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和 GH/T 1070 的要求。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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