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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01 A 00 鄂 尔 多 斯 市 DB1506 地 方 标 准 DB1506/T 1—2018 和谐社区建设规范 Harmonious community construction norms 2018- 12 - 06 发布 2019- 03 - 05 实施 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506/T 1—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架构和编写》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鄂托克旗民政局提出。 本标准由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鄂托克旗民政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共鄂托克旗委组织部、鄂托克旗法制办,鄂托克旗市场监管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尚鹏飞、朝克、刘志亮、王维。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1506/T 1—2018 引  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从建设和谐社区入手,使社区为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 质量发挥服务作用,为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发挥桥梁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安居乐业 的良好环境发挥促进作用。 和谐社区是文明有序、服务完善、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社区与政府、市场、 社会、生态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的基本单位,是社区党组织领导、自治组织主导、社区各类主体多元参 与、共同治理的基础平台。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要把和谐社区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 位置,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到基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整 合基层资源、强化基层工作。 本标准的制定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 会制定的《服务标准化指南》,将为创建和谐社区提供可操作化的指标,指导和规范和谐社区建设。 II DB1506/T 1—2018 和谐社区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和谐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要求和居民满意度评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鄂尔多斯市的城镇社区。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社区 community 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城镇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 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2.2 社区建设 community construction 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完善社区服务,解决社区 问题,促进邻里和谐互助,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 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 2.3 社区服务 community service 以社区为基本单元,以各类社区服务设施为依托,以社区全体居民、驻社区单位为对象,以公共 服务、志愿服务、便民利民服务为主要内容,以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为目 标,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支持、社会多元参与的服务网络及运行机制。 2.4 社区党组织 the community party organization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它指在社区之中成立的、以全体社区党员为组织对象的中国共产 党的基层组织。 2.5 社区居民委员会 community residents committee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它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 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式履行自治服务职能。 2.6 社区社会组织 community social organization 由社区组织或个人在社区(镇、街道)范围内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满 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的民间自发组织。它是依法登记成立或备案并按组织章程管理的服务性、公益性、 互助性组织,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管理等方式履行社会服务职能。 1 DB1506/T 1—2018 2.7 社区工作者 community worker 依法选举产生,或者经过一定选拔程序,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 委员会和社区服务中心工作的人员。 2.8 社区志愿服务 community volunteer service 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用自身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在社区为居民和社区慈善事业、公益事业提供 帮助或服务的行为。它是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技能性、长期性的公益活动。 3 3.1 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居民的服务需求作 为第一信号,把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真正把社区建设落实到发展居民自治和 服务居民群众上来。 3.2 理顺关系、明确职责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认真梳理社区的工作职责,规范基层政府参与社区治理的角色,划分基层政 府与自治组织的权责,促进基层政府、社区等基层组织回归本职。 3.3 资源共享、共驻共建 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等一切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实 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共享,营造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 3.4 扩大民主、居民自治 坚持按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3.5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从居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和热切关注的问题入 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建设和发展目标。 4 4.1 和谐社区建设要求 组织健全 4.1.1 社区党组织 2 DB1506/T 1—2018 4.1.1.1 社区党组织健全,实行网格化设置,党组织延伸到楼栋。 4.1.1.2 社区内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商务楼宇、专业市场和流动人口聚居地建 立党组织,未建立党组织的实现工作覆盖。 4.1.2 社区居民委员会 4.1.2.1 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健全,1 名以上主任或副主任为本社区居民。 4.1.2.2 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置到位。 4.1.2.3 按要求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交叉任职。 4.1.3 社区工作者 4.1.3.1 辖区人口较多、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适当增加配备社区 专职工作人员。 4.1.3.2 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合理,大专以上学历应不低于 75%,至少有 1 名服务于社区居民的专业 社会工作者。 4.1.3.3 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每年应至少参加 1 次培训,其他社区工作者每 2 年至 少参加 1 次培训。 4.1.4 社区服务站 辖区人口较多、社区工作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结合实际建立社区服务站(或称社区工 作站、社会工作站)等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有序开展 工作。 4.1.5 职责明确 4.1.5.1 落实社区减负增效相关政策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承担社区工作事项和协助政府工作社 区事项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的工作事项,配备相应的人、财、物等工作条件, 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责权明晰。 4.1.5.2 社区居民委员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行 使职权。 4.1.5.3 落实社区工作和服务经费,社区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有保障,社区每年办公经费不低于6万元, 服务群众的民生资金按照每户20元的标准配备。 4.1.5.4 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帮助支持。 4.1.5.5 社区实行物业服务管理或社区居委会指导下的准物业服务管理,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 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健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 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4.2 4.2.1 管理民主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 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4.2.2 社区协商常态化、制度化,协商内容明确。 3 DB1506/T 1—2018 4.2.3 落实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民主听证等形式广泛听取居 民意见。每半年应至少召开 1 次居民代表大会。 4.2.4 落实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建有社区事务公开栏,实行党务、居务、财务、服务公开制度。 4.2.5 居民会议制定居民公约,居民遵守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政策相抵触。 4.2.6 社区工作接受街道和居民双向评价,每年至少进行 1 次,居民满意率不得低于 80%。 4.3 设施完善 4.3.1 综合服务设施 4.3.1.1 建有 1 处综合性、多功能的社区服务中心,面积按照每百户 30 平方米的标准设置,最低不 低于 500 平方米,对外只悬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牌子及“中国社区”标识。 4.3.1.2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集办公、议事、服务、活动等多功能于一体,其中办公用房不得超过使用 面积的 30%。 4.3.1.3 设有符合国家要求的警务室、人民调解室、卫生服务站、人口与卫生健康服务室、文化活动 中心(具备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社区站点、社区书屋等功能)、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心理咨询室等, 提倡一室多用。 4.3.1.4 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向社会免费开放,至少有 1 处可以基本满足社区居民活动需求的室 外文体活动场所,并配备多种文化体育健身设备,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室内不低于 0.1 平方米,室外不 低于 0.3 平方米。 4.3.1.5 新设社区要配套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 4.3.1.6 因地制宜设置社区史(村史)陈列、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特色文化展示设施,非物质文化遗产 继承人在社区开展活动,民间传统文化得到发掘。 4.3.2 办公设施 4.3.2.1 社区应配置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服务设施,具备宽带互联网接入条件(至少 4M 以上),建 有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和社区网站,实现社区信息资源交互。 4.3.2.2 具备社区服务热线、公共信息查询服务、互联网服务、短信服务平台、网站等多种信息化服 务手段,至少有一名熟悉信息化技术工作者。 4.3.3 社区设施 4.3.3.1 社区内道路平整,无坑洼积水。 4.3.3.2 4.3.3.3 社区建筑物清洁美观,无乱贴乱写乱画现象,无乱设摊点,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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