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99 B43 DB4106 鹤 壁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06/T 5—2019 牛屠宰厂(场)建设管理规范 2019 - 10 - 10 发布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10 - 10 实施 发 布 DB4106/T 5—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鹤壁市农业农村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鹤壁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淇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河南省畜牧业信息中心、浚县养无忧饲料销售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艺伟、张锟、张海清、卢明维、张茂梅、黄上上、王毅。 I DB4106/T 5—2019 牛屠宰厂(场)建设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牛屠宰加工厂(场)的术语定义、选址、布局、入厂、待宰、生产车间、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牛屠宰加工厂(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8078.1-2012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3457-19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卫生防护距离 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的边界至敏感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2 敏感区 对大气污染比较敏感的区域包括居民区、学校和医院。 4 选址 4.1 距离生活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不少于 500m;距离种畜禽场不少于 3000m;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不少于 200m。 4.2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少于 3000m。 4.3 场区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如某地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宜食用性存在明显的不利影响, 且无法通过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应避免在该地建设。 4.4 场区不应选择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 地址。 4.5 场区不宜选择易发生洪涝灾害地区,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1 DB4106/T 5—2019 4.6 场区周围不易有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4.7 平原地区与敏感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 GB 18078.1-2012 的规定。 4.8 应通过当地有资质的环境评测部门的环境评估。 4.9 应设置在交通便利、电源稳定、水源充足的地方。 4.10 应地势较高、干燥。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远离水源保护区和引用水取水口,避开公 共场所,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不得向水源保护区水域排放污水。饮用水符合 GB 5749 的规 定。 5 布局 5.1 场区周围建设有围墙。 5.2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设置,并有隔离设施,生产区应设置在生活区的下风向。 5.3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分别设置,不应共用一个大门,场内通行不应共用一个通道。 5.4 活牛入场大门处应设置查证验物室。 5.5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5.6 场区整体布局应根据活牛进场、静养、屠宰、分割、加工、冷藏、产品出场等顺序合理设置场房 位置。 5.7 生产车间的布局应按照屠宰工艺流程进行设计,屠宰工艺流程按照待宰、套腿提升(挂牛)、电 刺激、去前蹄(牛头)、转挂(去后蹄,后退剥皮)、肛门结扎、胸部剥皮(取牛宝或乳房)、前腿剥 皮、人工预剥、机器剥皮(取肩部淋巴油)、开胸、取白内脏、取红内脏、劈半取牛尾、修整、冲淋、 胴体预冷(二次预冷)的加工顺序设置,宜缩短加工路线,减少输送距离,避免迂回交叉。 5.8 屠宰厂应设有待宰圈(区)、隔离间、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骨、角的,还应设置封闭式熏 蒸消毒间。 5.9 生产车间的建设要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按照工艺流程,分割、冷却、贮存等区域应与生产车间临 近,废弃物集中存放,远离生产车间,锅炉房应远离车间,并设置在下风向的位置。 5.10 活牛屠宰加工车间应划分非清洁区(吊挂、宰杀、脱毛、内脏整理等区域)和清洁区(胴体挂放、 分割、包装等区域),并相互隔离,各区域间不产生交叉污染。 5.11 屠宰加工车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5.12 生产车间应设置专门区域用于同步检疫,其中检验室应为封闭、单独的区域。 5.13 对于没有设置无害化处理间的屠宰厂,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 5.14 应分别设置专门的可食用和非食用副产品加工处理间。工艺布局应做到不同加工处理区隔离,避 免交叉污染。 5.15 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应符合 GB 14881-2013 中 4.2 的规定。 6 入厂 6.1 6.2 6.3 6.4 6.5 运输动物的车辆出入口应设置与门同宽,长 4m,深不小于 0.3m 的消毒池。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动物装卸台配备光照强度不小于 300 lx 的照明设备。 场区内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坚硬路面,平坦无积水。 道路两旁的下水、排水道,水流方向不能朝向生产车间。 7 待宰 2 DB4106/T 5—2019 7.1 待宰区应设置卸牛台。 7.2 待宰区的大小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待宰区应分别设置待宰圈与隔离圈。 8 生产车间 8.1 屠宰车间设置架空轨道和运转机,并有防油污装置。放血地段的传送轨道下设置收集血液的金属 或水泥斜槽,表面光滑。 8.2 屠宰加工时,放血线轨道面应距地面 4.5m~5m,挂牛间距应不小于 1.2m。 8.3 温控要求 8.3.1 应按照工艺要求车间内应设置温控设备,将车间温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屠宰后,胴体应进入 预冷间冷却,预冷间温度控制在-1℃~4℃;冷分割车间温度控制在 12℃以下;热分割车间温度控制在 20℃以下;冷藏储存温度控制在-18℃以下。 8.3.2 有温度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并对温度进行控制,必要时配备湿度计。温度 计与湿度计应定期校准。 8.4 供水要求 8.4.1 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2006 的要求。 8.4.2 屠宰与分割车间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应在用水的位置分别设置冷、热水管。清洗用热水 温度不宜低于 40℃,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 82℃。 8.5 排水要求 8.5.1 8.5.2 8.5.3 8.5.4 屠宰与分割车间地面不应积水,车间内排水流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 加工用水管道应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供水管网上的出水口不应直接插入污水液面。 应在明沟排水口处设置不易腐蚀材料格栅,并有防鼠、防臭的设施。 生产废水应集中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废水的排放位置应在车间主风向的下方。 8.6 清洁消毒设施 8.6.1 应设置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将个人衣物和工作服分开存放,不同清洁程度的区域应设置单 独更衣室。车间入口应设置鞋靴的清洗消毒设施。 8.6.2 应设置卫生间、淋浴间,卫生间、淋浴间门窗不应直接开向车间,门应能自动关闭,应设有通 风设施和防鼠、蝇、虫等设施。卫生间及车间适当位置应设有温水洗手、消毒、干手设施,洗手水龙头 应为非手动开关。 8.6.3 加工车间的工具使用后应在专门的房间进行清洗消毒,消毒间应配有冷、热水清洗消毒设施。 8.6.4 接触肉类的设备、器具和容器,应使用无毒、无味、不吸水、耐腐蚀、不易变形、不易脱落、 可反复清洗与消毒的材料制作,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肉类、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且保持完 好无损;不应使用竹木工(器)具和容器。 8.6.5 根据生产需要,应对车间设施、设备及时进行清洗消毒。生产过程中,应对器具、操作台和接 触食品的加工表面定期进行消毒,清洗消毒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 8.7 通风设施 8.7.1 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风装置,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空气流动的方向应从清洁 区流向非清洁区。 3 DB4106/T 5—2019 8.7.2 通风口应装有纱网或其他保护性的耐腐蚀材料制作的网罩,防止虫害侵入。纱网或网罩应便于 装卸、清洗、维修或更换。 8.8 照明设施 8.8.1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8.8.2 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明不小于 500 lx 的照明设备, 宰后检疫岗照明强度应不少于 540 lx, 预冷间、通道等其他场所应不少于 110 lx 8.8.3 在暴露肉类的上方安装的灯具,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设施,以防灯具破碎而污染 肉类。 9 仓储设施 9.1 储存库的温度应符合被储存产品的特定要求。储存库内应保持清洁、整齐、通风。有防霉、防鼠、 防虫设施。 9.2 冷藏库应定期除霜。 10 无害化处理设施 10.1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备。无害化处理的设备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满足无害化处理的需要。 10.2 应在远离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其设施应采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 结构应严密,能防止虫害进入,并能避免废弃物污染场区和道路或感染操作人员。车间内临时存放废弃 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有清晰、明显标识。 10.3 经检疫检验发现的患有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中毒性疾病或有害物质残留的组织,应使用专门 的封闭不漏水的容器并用专用车辆及时运送,并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患有可疑的应 按照有关检疫检验规程操作,确认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10.4 厂方应制定相应的无害化处理防护措施,防止无害化处理过程中造成的人员危害,以及产品交叉 污染和环境污染。 11 制度建设 11.1 动物管理 11.1.1 屠宰厂(场)应建立动物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待宰巡查制度。 11.1.2 活畜来自非疫区,持有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1.1.3 运输活畜的车辆、工具必须预先经过消毒。 11.1.4 病健分离,在卸载的过程中,将健康畜只放入待宰区,将疑似染病畜只放入隔离区。各区做好 编号、记录。 11.1.5 活畜经宰前检疫合格,取得准宰通知书,方可进入屠宰车间加工。 11.2 屠宰过程管理 11.2.1 屠宰厂(场)应建立严格的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屠宰操作工 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4 DB4106/T 5—2019 11.2.2 肉品品质检验应与屠宰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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