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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00.20 CCS A 10 44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T 2396—2022 农贸市场分级评定指南 Guidelines for grading and evaluation of farmers' markets 2022 - 10 - 08 发布 2023 - 01 - 08 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T 2396—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评定原则 ........................................................................... 1 5 评定对象 ........................................................................... 1 6 组织管理 ........................................................................... 2 7 等级划分 ........................................................................... 2 8 评定流程 ........................................................................... 2 9 分级管理 ........................................................................... 3 附录 A(规范性) 农贸市场分级评定标准 ................................................. 5 附录 B(规范性) 农贸市场分级评定确认表 .............................................. 14 参考文献 ............................................................................. 15 I DB44/T 2396—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福田监管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汕头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志花、王科、珠娜、秦益楠、谭韵、李培忠、钱永成、徐义平、蒋青青、林 建财、李秀娟、张志军、杨君飞、赵云龙、黄河玲、丁洪、廖丹东、全小慧、陈朝升、沈晓霞、史鑫、 刘睿、方琳、吴萍、张迎春。 II DB44/T 2396—2022 农贸市场分级评定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广东省农贸市场分级评定中的相关要求,包括评定原则、评定对象、组织管理、等级 划分、评定流程、分级管理和分级评定标准等。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广东省新建和升级的农贸市场的分级与评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21720 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 GB/T 33659 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 GB 38738 病媒生物防制操作规程 农贸市场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DB44/T 2395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GB 38738、GB/T 21720和GB/T 3365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评定原则 农贸市场分级评定工作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 农贸市场分级评定工作应严格执行农贸市场分级评定流程,做到全面客观、质量为重、注重实效、 独立公证。 农贸市场分级评定标准和评定操作规范应结合全省农贸市场发展情况不断改善。 5 评定对象 参加分级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相关证照、手续齐全,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且开办运营一年以上; ——近两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商品质量、治安、消防、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近两年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欺行霸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的事件发生; ——符合 DB44/T 2395 并经验收达标。 1 DB44/T 2396—2022 6 组织管理 组织形式 6.1.1 应由市/县级政府组织相关行业部门成立农贸市场分级评定专项工作组,制定分级评定工作方 案,统筹农贸市场分级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指导分级评定工作。 6.1.2 应明确农贸市场分级评定专项工作组各环节负责人及主要职责。 6.1.3 专项工作组应建立农贸市场分级评定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抽取成员成立专家组。 专家库管理 6.2.1 专家库成员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农贸市场日常运作、经营管理或者熟悉农贸市 场涉及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某一相关领域的工作内容。 6.2.2 专家组应与分级评定对象无任何利害关系,实行回避制度。 6.2.3 应动态管理专家库,明确入库和退出机制。 6.2.4 应对农贸市场分级评定专家库专家定期开展培训,明确和统一农贸市场分级评定的方法、依据 和规则。 7 等级划分 农贸市场分级评定的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五星市场、四星市场、三星市场共三级,低于三星 不予评级。 专家组应按照《农贸市场分级评定标准》(附录 A)对目标农贸市场评分,依据等级设置将农贸市 场评定为不同等级,等级设置标准见表 1。 表1 农贸市场分级评定等级设置 等级 五星 四星 三星 不予评级 分数(满分 100 分) ≥95 分 85 分-95 分 75 分-85 分 <75 分 注: 每个等级包括最低分限值不包括最高分限值,如75分为三星,85分为四星。 8 评定流程 申报 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农贸市场对照本文件,认为自身符合评定要求的,可以向专项工作组提出申请, 并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评审 8.2.1 材料初审 8.2.1.1 专项工作组应对农贸市场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参评资格。 8.2.1.2 应在市/县级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布符合分级评定的农贸市场名单、现场评审的时间和具体要 求。 8.2.2 现场评审 2 DB44/T 2396—2022 8.2.2.1 专项工作组应依据本文件的要求组织专家组,通过文件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方式,按照《农贸 市场分级评定标准》(见附录 A)逐项评分。 8.2.2.2 专家组应根据评分结果填写《农贸市场分级评定确认表》(见附录 B)。 8.2.3 结果复核 8.2.3.1 专项工作组应指派专人复核参与分级评定的农贸市场的所有信息和结果。 8.2.3.2 复核人员应由未参与初审与现场评审的人员担任。 8.2.3.3 复核工作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8.2.4 结果上报 8.2.4.1 专家组应汇总整理所有现场评审与复核文件上报至专项工作组。 8.2.4.2 专项工作组应按一定比例复核上报材料与结果。 公示 专项工作组应将分级评定结果予以网络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复审 8.4.1 参加分级评定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对分级评定结果公示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专项工作组提出复 审申请。 8.4.2 专家组应协同专项工作组对提出复审申请的农贸市场组织复审。 8.4.3 复审人员应由未参与评审过程的专家库专家担任。 8.4.4 复审工作流程应与评审工作中的现场评审与复核一致。 发布 8.5.1 8.5.2 8.5.3 8.5.4 公示期满且复审工作结束后,专项工作组应正式发布公示无异议结果和复审结果。 专项工作组应向通过分级评定的农贸市场颁发相应的等级标志。 专项工作组宜将分级评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告知参与评定的农贸市场,并提出改进建议和理由。 分级评定结果应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9 分级管理 动态管理 9.1.1 农贸市场各相关部门应依据职责对已评定的农贸市场实行动态分级管理。 9.1.2 分级管理专项工作组应组织成员单位对照农贸市场分级评定标准,实施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不合格者降低等级。 9.1.3 各相关部门宜根据分级评定结果,对不同等级的农贸市场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增加对低管理 等级农贸市场的检查频次。 9.1.4 各相关部门在日常检查监管中发现问题或举报有关问题经查属实的,及时责令市场开办单位限 期整改,两次整改不达标应给予市场降级处理。 9.1.5 农贸市场发生以下情况应立即取消分级评定结果: ——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 ——出现食品安全、商品质量、治安、消防、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发生重大刑事犯罪案件; 3 DB44/T 2396—2022 ——农贸市场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被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 ——经营主体停业、经营不正常、经营困难不再符合等级条件的,或自动放弃等级称号的; ——其他应当予以取消分级评定结果的情形。 持续改进 9.2.1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对农贸市场运营管理进行持续改进。 9.2.2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每年制定改进计划,并对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9.2.3 农贸市场开办者改进措施应形成记录。 9.2.4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按照不低于所属等级的标准开展农贸市场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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