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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010 P00/09 重 DB50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50/T 990-2020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eological disaster contro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2020-04-10 发布 2020-06-01 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0/T 990—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编制。 本标准由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中心、重庆南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科技学院、重庆大 学、重庆交通大学、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重庆 607 勘察实业总公司、重庆市羚农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四川省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公司、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 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绍清、唐光平、褚庆国、代永生、罗云、蔡颖、张涛、唐永革、靳晓光、叶 四桥、范育辉、马飞、江飞、张国斌、宋建合、李洪、蔡灿、王徐、颜茂、唐先泽、龙道选、胡平、冉 啟男、杨剑平、谭磊、赵相停、李锦兰、孙玲。 I DB50/T 990—2020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本规定、减载与压脚工程、排水工程、挡土墙工程、 危岩工程、抗滑桩工程、护岸(坡)工程、泥石流工程、注浆加固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的滑坡、危岩、不稳定斜坡、泥石流、塌岸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 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交通、水利、电力、市政和房建等工程施工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86 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 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CJJ/T 82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JGJ 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 79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 9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106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 107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TB/T 3089 铁路沿线斜坡柔性安全防护网 TB/T 3449 铁路边坡柔性被动防护产品落石冲击试验方法与评价 DBJ/T50-125 重庆市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进行确 认的活动。 3.2 1 DB50/T 990—2020 检验批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3.3 检验 对被检验项目中的特征和性能进行量测、检查和试验等,并按规定将结果与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比较, 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3.4 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随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 单位所进行测试的活动。 3.5 主控项目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对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3.6 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3.7 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测试所反映工程的外在质量。 3.8 返工 在工程质量形成活动中,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整修、返修、重新施工并执行重新 验收等措施的活动。 3.9 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 单位工程按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实施完工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参建单位对 工程实体数量、规格和外观进行观察和测量,对工序、分项和分部工程全部过程质量控制记录与检测检 验内容和频次进行评价,对工程档案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检查评定的活动。 3.10 工程竣工质量初步验收 工程质量预验收合格后,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验收程序,对工程实体数量、规格和外观进行观察 和抽查测量,对实体施工质量控制材料及档案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全面核查,形成工程施工质量竣工初步 验收记录或鉴定书的活动。 3.11 2 DB50/T 990—2020 工程竣工质量最终验收 工程质量竣工初步验收通过后,在设计工况条件下试运行结束和取得相关测量资料,按地质灾害治 理工程的验收程序,对工程实体进行观察和抽查测量,对参建各方工程档案资料的系统性和追溯性进行 核查,结合工程运行监测报告,形成工程竣工施工质量最终验收鉴定书的活动。 4 基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现场应有质量管理体系、现行施工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在施工 前,施工单位按附录A的要求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并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a)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用主要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现场验收。凡 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有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应经监理工 程师和项目业主单位现场代表检查确认; b) 各工序应按相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隐蔽工程检查、检测和 验收,并完善档案资料; c) 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d) 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后,由专职质检员验收合格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e) 重要工序、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1.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a)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b)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规定的专业资格; c) 现场施工质量的验收活动均在施工单位完成自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d)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e)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f)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4.1.3 4.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验收单元的划分 4.2.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应划分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 工程。 4.2.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单元现场划分应按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a) 根据是否具备独立施工条件、独立经济核算、施工总承包或多项目合并承包等工程条件,结合 治理项目签订的合同划分单位工程;可将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或不同地域的,或不同结构 形式的、或不同施工工艺的组成工程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b) 根据工程部位、结构形式、专业性质、施工特点和施工任务等进行分部工程划分,可以是 基础、主体或相关的附属工程; c) 根据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和工艺等进行分项工程划分。分项工程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 批组成。 4.2.3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条件、质量控制、专业验收和施工需要按施工段、施工部位或变形缝等进行 划分,检验结果应有代表性。 4.2.4 滑坡、危岩、不稳定斜坡体、泥石流、塌岸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 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按附录B~附录F执行。 3 DB50/T 990—2020 4.3 质量验收 4.3.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主控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b)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率应 达到90%及以上,且超限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c)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施工记录(包括测量、文字、素描、图片和影像等资料)和质量检 查记录。 4.3.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验收合格; b)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资料完整。 4.3.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 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齐备; c)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3.4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 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齐备; c) 实体量测的抽查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d) 分部工程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4.3.5 工程质量竣工初步(预)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单位工程所含子单位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b) 主要结构质量的抽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c) 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完整齐备; d) 工程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3.6 工程竣工质量最终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完成所有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b)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初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项目已整改完成,并验收合格; c) 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抽查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d) 工程试运行结束、资料完善,符合设计要求; e) 完成保修期的约定任务。 4.3.7 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a) 经返工、返修、修补和加固,并重新进行验收; b)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应予以验收; c)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 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 4.3.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 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4.3.9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4 验收程序和组织 4.4.1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 后,方可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 4 DB50/T 990—2020 4.4.2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和项目业主单 位现场代表等进行验收,记录表内容见附录G和附录H的规定。 4.4.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业主、勘查、设计等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 员进行验收,记录表内容见附录I的规定。 4.4.4 子单位工程应由业主组织总监理工程师、勘查设计项目负责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 收,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记录表内容见附录J的规定。 4.4.5 单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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