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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140.30 F 01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2135—2019 代替 DB13/T 2135-2014 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引导性指标 2019 - 12 - 27 发布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1 - 28 实施 发 布 DB13/T 2135—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3/T 2135-2014河北省《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本标准与DB13/T 2135-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确定现有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引导性指标(2014年版的4.1,本版的4.1); ——确定新建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引导性指标和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 指标(2014年版的4. 2、4. 3,本版的4. 2、4. 3); ——确定现有水泥企业、新建水泥企业分步能耗引导性指标和水泥企业分步能耗先进值(2014年版 的附录B,本版的附录A); 本标准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唐山市节能监察支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田丽君、韩益宏、 詹铁蕾、 王鑫、 王利人、 马婧婷、 王保军、 何亚冲、 安士杰、 杨阳 、于秀慧、陶英川 、陈兴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3/ 1451-2011、DB13/T 2135-2014。 1 DB13/T 2135—2019 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引导性指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硅酸盐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简称能耗)限额引导性指标的术语和定义、技 术要求、能耗统计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能耗的计算、评价和考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384 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12723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编制通则 GB 16780 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T 26281 水泥回转窑热平衡、热效率、综合能耗计算方法 GB/T 26282 水泥回转窑热平衡测定方法 GB/T 27977 水泥生产电能能效测试及计算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2723、GB 1678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熟料综合煤耗 在统计期内生产每吨熟料的燃料消耗折算成标准煤,包括烘干原燃材料和烧成熟料消耗的燃料, 以ecl表示,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kgce/t)。 3.2 可比熟料综合煤耗 熟料综合标准煤耗扣除吨熟料余热发电量、余热利用量、处理废弃物消耗的燃料量,按熟料28d 抗 压强度等级修正到52.5等级及海拔高度统一修正后所得的标准煤耗。以ekcl表示,单位为千克标准煤 每吨(kgce/t)。 3.3 熟料综合电耗 在统计期内生产每吨熟料的综合电力消耗,包括熟料生产各过程的电耗和生产熟料辅助过程的电 耗。以QCL表示,单位为千瓦时每吨(kW•h/t)。 2 DB13/T 2135—2019 3.4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 熟料综合电耗按熟料28d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52.5等级及海拔高度统一修正后所得的综合电耗。以 QKCL表示,单位为千瓦时每吨(kW•h/t)。 3.5 熟料综合能耗 在统计期内生产每吨熟料消耗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煤所得的综合能耗。以ECL表示,单位为千克 标准煤每吨(kgce/t)。 3.6 可比熟料综合能耗 在统计期内生产每吨熟料消耗的各种能源,按熟料28d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52.5等级及海拔高度统 一修正后并折算成标准煤所得的综合能耗。以EKCL表示,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kgce/t)。 3.7 水泥综合电耗 在统计期内生产每吨水泥的综合电力消耗,包括水泥生产各过程的电耗和生产水泥的辅助过程电 耗(包括厂内线路损失以及车间办公室、仓库的照明等消耗)。以QS表示,单位为千瓦时每吨(kW•h/t)。 3.8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水泥综合电耗按水泥28d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出厂为42.5等级及海拔高度统一修正后所得的综合 电耗。以QKS表示,单位为千瓦时每吨(kW•h/t)。 3.9 水泥综合能耗 在统计期内生产每吨水泥消耗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煤所得的综合能耗。以ES表示,单位为千 克标准煤每吨(kgce/t)。 3.10 可比水泥综合能耗 在统计期内生产每吨水泥消耗的各种能源,按熟料28d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52.5等级、海拔高度、 水泥28d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出厂为42.5等级统一修正后并折算成标准煤所得的综合能耗。以EKS表示, 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kgce/t)。 4 技术要求 4.1 现有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引导性指标 现有水泥熟料和水泥生产企业的单位产品能耗指标包括综合能耗、综合电耗等5项,其限定值应符 合GB 16780表1的规定,其限定值引导性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3 DB13/T 2135—2019 表 1 现有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引导性指标 分 类 熟料 可比熟料 可比熟料 可比水泥 可比熟料 可比水泥 综合煤耗限定值 综合电耗限定值 综合电耗限定值 综合能耗限定值 综合能耗限定值 引导性指标 引导性指标 引导性指标 引导性指标 引导性指标 (kgce/t) (kW·h/t) (kW·h/t) (kgce/t) (kgce/t) ≤109 ≤63 -- ≤117 -- 水 无外购熟料 -- -- ≤87 -- ≤94 泥 外购熟料 -- -- ≤38 -- ≤8 a a 如果水泥中熟料占比超过或低于 75 %,每增减 1 %,可比水泥综合能耗限定值应增减 1.17 kgce/t。 4.2 新建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引导性指标 新建水泥熟料和水泥生产企业的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应符合GB 16780表2的规定,其准入值引导性 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新建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引导性指标 分类 熟料 可比熟料 可比熟料 可比水泥 可比熟料 可比水泥 综合煤耗准入值 综合电耗准入值 综合电耗准入值 综合能耗准入值 综合能耗准入值 引导性指标 引导性指标 引导性指标 引导性指标 引导性指标 (kgce/t) (kW·h/t) (kW·h/t) (kgce/t) (kgce/t) ≤103 ≤56 -- ≤110 -- 水 无外购熟料 -- -- ≤85 -- ≤88 泥 外购熟料 -- -- ≤32 -- ≤7 a a 如果水泥中熟料占比超过或低于 75 %,每增减 1 %,可比水泥综合能耗限定值应增减 1.06 kgce/t。 4.3 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 水泥生产企业应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加强节能管理来达到表3的规定。 表 3 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 分类 可比熟料 可比熟料 可比水泥 可比熟料 可比水泥 综合煤耗 综合电耗 综合电耗 综合能耗 综合能耗 先进值 先进值 先进值 先进值 先进值 (kgce/t) (kW·h/t) (kW·h/t) (kgce/t) (kgce/t) ≤98 ≤54 -- ≤105 -- 熟料 水 无外购熟料 -- -- ≤80 -- ≤85 泥 外购熟料 -- -- ≤31 -- ≤6 a 如果水泥中熟料占比超过或低于 75 %,每增减 1 %,可比水泥综合能耗限定值应增减 1.05 kgce/t 4.4 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分步能耗限额引导性指标参见附录 A。 5 能耗统计及计算方法 4 a DB13/T 2135—2019 5.1 统计范围 5.1.1 燃料的统计范围 5.1.1.1 熟料综合煤耗统计范围 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开始,到水泥熟料出厂的整个熟料生产过程消耗的燃料量,包括烘干原 燃材料和烧成熟料消耗的燃料。如果水泥企业采用替代燃料,应单独统计替代燃料消耗量,但替代燃 料不包含在熟料综合煤耗范围内。 注:各类废弃物见财税[2015]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的通知中的规定。 5.1.1.2 可比水泥综合能耗中标准煤耗统计范围 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开始,到水泥出厂的整个水泥生产过程消耗的燃料量,包括烘干原燃材 料和水泥混合材以及烧成熟料消耗的燃料。如果水泥企业采用替代燃料,应单独统计替代燃料消耗量, 但替代燃料不包含在水泥综合能耗范围内。 5.1.2 电耗的统计范围 5.1.2.1 熟料电耗统计范围 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开始,到水泥熟料出厂的整个熟料生产过程消耗的电量,不包括用于基 建、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电量,采用废弃物作为替代燃料和替代原料时,处理废弃物消耗的电量应 单独统计,并且不包含在熟料综合电耗范围内。 5.1.2.2 水泥综合电耗统计范围 从原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开始,到水泥出厂的整个水泥生产过程消耗的电量,不包括用于基建、技 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电量,采用废弃物作为替代原料、替代燃料和水泥混合材时,处理废弃物消耗的 电量应单独统计,并且不包含在水泥综合电耗范围内。 5.1.2.3 水泥粉磨企业综合电耗统计范围 从水泥熟料、石膏和混合材等进入生产厂区到水泥出厂的整个水泥生产过程消耗的电量。 5.2 统计方法 5.2.1 燃料统计方法 在统计期内水泥企业定期统计用于烘干原燃材料、水泥混合材和烧成熟料的原煤用量,以及点火 用油或用气量。采用废弃物作为替代原料、替代燃料时,烘干废弃物消耗的燃料用量应单独统计。采 用废弃物作为水泥混合材时,其烘干所消耗的燃料量应单独统计,同时统计所消耗燃料对应的收到基 低位发热量。 烧成系统废气用于余热电站发电时,应统计余热电站发电量及余热电站自用电量。采用烧成系统 废气进行原、燃料烘干以外的其他余热利用时,应对余热利用进口和出口热量及余热利用系统的散热 损失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和计算参考GB/T 26282和GB/T 26281的规定进行。 5.2.2 电耗统计方法 5 DB13/T 2135—2019 水泥生产企业定期根据生料制备、燃料制备、熟料烧成和水泥粉磨等过程各电表记录的电量进行 统计。采用废弃物作为替代原料、替代燃料和水泥混合材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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