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各省市地方标准 提供单次或批量下载
ICS 03.080.01 X 00 泰 DB3212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212/T 1005-2019 农村(社区)聚餐点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s of rural (community) dine together 2019 - 11 - 01 发布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11 - 01 实施 发 布 DB3212/T 1005-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泰州医药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泰州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州医药高新区民间厨师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静、卢斌、谢征征、周强、傅朝阳、罗中山。 本标准于2019年11月首次发布。 I DB3212/T 1005-2019 农村(社区)聚餐点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社区)聚餐点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条件、人员要求、服务程序、餐饮服务 要求、安全与应急处理、服务质量监督与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泰州市行政范围内农村(社区)聚餐点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T 19038 顾客满意测评模型和方法指南 GB/T 19039 顾客满意测评通则 DB3212/T 2060 农村(社区)聚餐点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民间厨师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承办者的通俗称谓。 3.2 帮厨 厨师的帮手,主要负责切菜、配菜等工作。 4 服务条件 4.1 聚餐场所 应符合 DB3212/T 1004 的规定,具有完备有效的消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4.2 餐具 4.2.1 餐具、酒具和小毛巾等应做到全部消毒,餐具消毒应符合 GB 14934 的规定。 4.2.2 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 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餐用具保洁设施应保持洁净。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见附录 B 4.2.3 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 4.2.4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1 DB3212/T 1005-2019 5 人员要求 5.1 服务人员 5.1.1 行为礼仪 a) b) c) 5.1.2 服务人员着装整洁、干净。 待客端庄大方、礼貌周到、主动热情,服务及时、到位。 语言要文明礼貌、清晰,语气、语调适中。 健康要求 5.1.2.1 民间厨师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取得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和参加食品安全 知识培训证明。 5.1.2.2 以下患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a) 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 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b)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 5.1.2.3 患有以下疾病或症状期间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a) 发热、腹痛、腹泻,呕吐; b) 手外伤,手部皮肤感染; c) 咽喉疼痛; d) 眼、耳、鼻分泌液体。 5.1.3 个人卫生要求 5.1.3.1 5.1.3.2 5.1.3.3 5.1.3.4 5.1.3.5 c) e) f) g) h) i) j) k) 5.1.3.6 5.2 5.2.1 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头发不得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带饰物。 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 洗手消毒应参照附录 A 进行。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 处理食物前; 使用卫生间后; 接触生食物后; 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 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污染手部后; 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 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民间厨师 资格审核 从事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的民间厨师应在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未经备案的民间厨师不 得使用农村(社区)聚餐点。 2 DB3212/T 1005-2019 5.2.2 进货查验责任 食品采购进货应符合第7.1条的规定,农村集体聚餐禁用、慎用食品类别(品种)名单见附录C。民 间厨师应负责对采购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向商家索票索证,索票索证应按照第7.2条执行。聚餐完成 后应将索得票证交给聚餐点专(兼)职管理员。 5.3 聚餐点专(兼)职管理员 5.3.1 配备要求 建有农村(社区)聚餐点的村(社区)至少应配备1名聚餐点专(兼)职管理员,可以由村(社区) 食品安全协管员兼任。 5.3.2 工作职责 d) e) f) g) h) i) 负责本示范点的农村集体聚餐登记、备案; 提供服务的民间厨师的登记备案、管理; 向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宣传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对聚餐点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对索票索证情况检查; 对民间厨师、帮厨人员个人卫生进行监督。 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申报备案登记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现场检查指导记录》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与承诺书》,并要求举办者、民间厨师签字确认。 j) 应对收取的资料和相关票证建档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 2 年。 6 服务程序 6.1 聚餐申报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民间厨师)协商后,由举办者应提前3天到所在村(社 区)聚餐点专(兼)职管理员处进行申报,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6.2 登记备案 6.2.1 农村(社区)聚餐点专(兼)职管理员对申报人填写的申报内容进行审核。 6.2.2 审核内容应包括:承办者(民间厨师)资质,用餐时间,用餐人数,帮厨人数等内容。 6.2.3 对符合准入要求的,进行登记备案,确定用餐地点和时间,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提示。对不符 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原因及整改意见。 6.3 确定菜谱 承办者(民间厨师)根据举办者的需求,确定菜谱。 6.4 现场指导 所在村(社区)聚餐点专(兼)职管理员应对餐饮服务进行现场指导,填写记录表,对不符合食品 安全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整改,直至劝诫停办。 6.5 资料汇总上报 3 DB3212/T 1005-2019 当农村(社区)聚餐点餐饮服务提供完毕后,应由村(社区)聚餐点专(兼)职管理员归集整理相 关资料,以报表形式将辖区内农村聚餐信息报送至镇(街道)食安办。 7 餐饮服务要求 7.1 食品采购 7.1.1 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不得 采购以下《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7.1.2 食品、食品添加剂应从正规渠道购进,并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 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7.1.3 食品应当分类存放,冷藏温度应在(0~8)℃,冷冻的温度应在-12℃以下。 7.1.4 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应符合 GB 2760。 7.1.5 食品添加剂应专人保管、专人领用,采用精确地计量工具称重使用。 7.2 7.2.1 用。 7.2.2 7.2.3 7.2.4 7.2.5 7.2.6 7.3 粗加工与切配 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受到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用于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凉菜配制 7.3.1 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7.3.2 应使用专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7.3.3 制作好的凉菜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食用前要加 热的,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 70℃。 7.4 备餐 7.4.1 供餐前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 7.4.2 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7.4.3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 2 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 60℃或低于 8℃的条件 下存放。 7.4.4 食品处理现场严禁使用农药、鼠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7.4.5 切勿将存放或使用过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容器、用具用于存放或加工食品用。 7.4.6 切勿使用被农药、化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容器或运输车辆装运食品。 7.5 7.5.1 7.5.2 7.5.3 4 摆台 可以铺一次性台布。 均匀摆放椅子、餐具、餐巾等。 入席前 10 分钟上凉菜摆放凉菜,凉菜宜覆盖保鲜膜。 DB3212/T 1005-2019 7.6 烹饪 7.6.1 烹饪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饪加工。 7.6.2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 70℃。 7.6.3 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7.6.4 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冷却应在清洁操作区进行,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7.6.5 保存温度低于 60℃或高于 8℃、存放时间超过 2 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 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7.6.6 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7.6.7 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 70℃,不符合加热标准的食品不得食用。 7.7 食品留样 7.7.1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100 人以上的,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7.7.2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 藏条件下存放 48 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 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 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7.8 上菜 7.8.1 可根据地方习惯,安排上菜顺序。一般先凉菜,后热菜;热菜先上主菜,上全鸡、整鱼时将

pdf文档 DB3212-T 1005-2019 农村(社区)聚餐点服务规范 泰州市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3212-T 1005-2019 农村(社区)聚餐点服务规范 泰州市 第 1 页 DB3212-T 1005-2019 农村(社区)聚餐点服务规范 泰州市 第 2 页 DB3212-T 1005-2019 农村(社区)聚餐点服务规范 泰州市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17 05:47:5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