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 C 80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22/T 463—2019 代替 DB22/T 463—2009 城市小型消防站建设规范 Small fire station construction standards 2019 - 12 - 25 发布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0 - 02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463—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22/T 463—2009 《公共消防站建设标准》,与 DB22/T 463-2009 相比,除编辑性 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小型消防站的定义(见 2.1); ——删除了“公共消防站”、“消防站给水设施”“中型水罐消防车”(见 2009 年版的 2.0.1、 2.0.3、2.0.4); ——修改了“业务体能训练设施”(见 2.2,2009 年版的 2.0.2); ——修改了公共消防站的“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设用地与选址”、“建筑标准”,将其修 改为小型消防站的“选址”、“建设”(见 3、4,2009 年版的 3、4、5)”; ——修改了公共消防站的“装备标准”,将其修改为小型消防站的“装备”(见 5,2009 年版的 5); ——修改了公共消防站的“人员配备标准”,将其修改为小型消防站的“人员”(见 6,2009 年版 的 6); ——修改了公共消防站的通信装备配备的规定,将其修改为小型消防站的通信装备配备(见 5.5、 5.7,2009 年版的 8.0.1、8.0.2); ——删除了“投资估算”(见 2009 年版的 9); ——修改了“抢险救援器材配备标准”,将其名称修改为“灭火救援器材配备标准”(见附录 A, 2009 年版的附录 A); ——修改了“个人防护器材配备标准”(见附录 B,2009 年版的附录 B)。 本标准由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长春市消防救援支队、吉林市消防救援支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乔国峰、刘海鑫、尤晓飞、惠光、付成明。 DB22/T 463-2009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22/T 463-2009。 I DB22/T 463—2019 城市小型消防站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小型消防站建设的术语和定义、选址、建设、装备和人员。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小型消防站建设。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城市小型消防站 small fire station 城市建设区因土地资源紧缺而设置的,承担防火巡查与灭火救援工作,并按照规定承担以抢救人员 生命为主的救援工作的消防站。 2.2 业务体能训练设施 operation physical training facility 业务训练模拟设施和跑步机、单杠、双杠、哑铃、杠铃等体能训练器材。 3 选址 3.1 下列区域可设置小型消防站: a) 商业密集区; b) 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 c) 老城区、历史地段; d) 大型商业综合体; e) 大型交通枢纽; f) 物流园区; g) 经评估确有必要设置的区域。 3.2 小型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 5 min 内消防队可以到达事故现场为原则确定。 3.3 小型消防站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应设置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 b) 辖区内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上风处,距离危险源 和管道不应小于 200 m; c) 宜设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d) 设置在地下时,应满足执勤出动需要,并远离锅炉房、压力容器室、空调机房、泵房、变压器 室等设备用房; e) 应设有独立的功能分区和安全出口。 4 建设 1 DB22/T 463—2019 4.1 小型消防站的建筑面积应满足 150 ㎡~650 ㎡ 范围。 4.2 小型消防站用房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各类用房的设置至少应包含表 1 规定的内容,使用面 积不应低于表 1 的要求。 表1 小型消防站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房屋类型 消防车库 30~135 通信室 10~20 器材库 10~45 消防员备勤室 20~110 体能训练室 30~130 多功能会议室 20~85 餐厅、厨房 20~85 卫生间、盥洗间 10~40 业务用房 辅助用房 4.3 4.4 4.5 4.6 4.7 5 面积指标(m2) 房屋名称 车库应满足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和执勤战备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设有车辆充电和废气排放的设施; b) 应设有供消防车取水用的消火栓; c) 车位数应为 1 个~2 个。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应设置采暖设施,室内温度不宜低于 22 ℃。 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应设置统一的外观、门牌、标识和标语。 装备 5.1 5.2 5.3 5.4 5.5 5.6 5.7 6 灭火救援器材配备种类及数量不应低于附录 A 的要求。 个人防护器材配备种类及数量不应低于附录 B 的要求。 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 1∶1 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 应设置业务体能训练设施。 应设置独立的通信室并配备 2 部市政外线电话。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通信室、车库等关键部位进行监控。 应配备 1 部固定电台,每辆消防车应配备 1 部车载电台、4 部手持电台。 人员 应按所配消防车数量每车每班 4 人确定。 2 DB22/T 463—2019 A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灭火救援器材配备标准 灭火救援器材配备见表 A.1。 表A.1 数 量 种类 名 称 主要用途及要求 配备 备份 灭 水基型灭火器 扑救特殊物质火灾 4 具/车 ------ 火 二节拉梯 登高灭火救援作业 1 架/车 ------ 2 个 ------ 警 戒 闪光警示灯 灾害事故现场警戒。双面反光,每盘长度 500 m 3 盘 1盘 无齿锯 切割金属和混凝土材料 1 具 ------ 机动链锯 切割各类木质结构障碍物 1 具 ------ 1 台 ------ 1 套 ------ 事故现场电线、电缆或其他带电体的剪切 1 把 ------ 灾害事故现场被救人员呼吸防护 10 个 5个 1 盘 ------ 破 拆 手动破拆工具组 绝缘剪断钳 消防过滤式 自救呼吸器 救 排 烟 照 明 烁 隔离警示带 开门器 生 灾害事故现场警戒警示。频闪型,光线暗时自动闪 救生照明线 卷帘门、金属防盗门的破拆作业。最大升限不小于 150 mm,最大挺举力不小于 60 kN 事故现场手动破拆作业。包括冲杆、拆锁器、金属 切断器、凿子、钎子等部件 能见度较低情况下的照明和疏散导向。具备防水、 耐拉、耐压、耐高温等性能。长度不小于 100 m 救生缓降器 高处救人和自救 2 个 1个 移动式排烟机 灾害现场的排烟和送风。配有相应口径的风管 1 套 ------ 手提式强光照明灯 灭火救援现场作业时的照明 1 具 ------ B 3 DB22/T 463—2019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个人防护器材配备标准 个人防护器材配备见表 B.1。 表B.1 数量 名 称 主要用途 备 注 配备 备份 消防头盔 头部、面部及颈部的安全防护 1 顶/人 4:1 ------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灭火救援时的身体安全防护 1 套/人 4:1 ------ 阻燃头套 头部及面部的安全防护 1 套/人 4:1 ------ 护目镜 眼部的安全防护 1 个/2 人 ------ ------ 电绝缘装具 高电压场所作业时全身防护 1 套/站 ------ ------ 消防手套 手部及腕部的安全防护 2 副/人 ----- ------ 消防安全带 登高作业和逃生自救 1 根/人 4:1 ------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小腿部和足部的安全防护 1 双/人 4:1 ------ 1 具/人 5:1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缺氧、有毒现场作业时的呼吸 防护 1:1 备份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消防员单人作业照明 1 个/人 5:1 ------ 消防员呼救器 消防员个人的呼救报警 1 个/人 4:1 ------ 方位灯 消防员在黑暗或浓烟等环境 中的位置标识 若消防员呼救器具备方 1 个/人 5:1 位灯功能,可不配备方 位灯。 消防轻型安全绳 消防员的自救和逃生 1 根/人 4:1 ------ 消防腰斧 手动破拆非带电障碍物 1 把/人 5:1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备用气瓶按呼吸器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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