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60 A 11 DB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249.2—2020 农村信用建设规范 第 2 部分:信用评价 Rural credit construction norms— Part 2: Credit evaluation 2020 - 03 - 03 发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4 - 03 实施 发 布 DB33/T 2249.2—202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价分类 .......................................................................... 1 4 基本条件 .......................................................................... 1 5 评价程序 .......................................................................... 1 6 复评与撤销 ........................................................................ 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农户信用评价表 .................................................. 3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信用村(社区)评价表 ............................................ 5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信用乡(镇、街道)评价表 ........................................ 6 I DB33/T 2249.2—2020 前 言 DB33/T 2249 《农村信用建设规范》分为两个部分: ——第 1 部分:农户信用信息管理; ——第 2 部分:信用评价。 本部分为DB33/T 2249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市中心支行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杭州简臻标准技术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施茜、梁艳华、吴建民、梅洪溢、袁青、项圆圆、殷斯霞、沈佩佩、尚珂亦。 II DB33/T 2249.2—2020 农村信用建设规范 第2部分:信用评价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农村信用评价的评价分类、基本条件、评价程序、复评与撤销。 本部分适用于农户、村(社区)和 乡(镇、街道)的信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3/T 2249.1-2020 农村信用建设规范 第1部分:农户信用信息管理 3 评价分类 农村信用评价分为信用农户评价、信用村(社区)评价和 信用乡(镇、街道)评价三类。 4 基本条件 4.1 信用农户评价对象为户籍所在地属于本辖区内,且已在信用信息系统建档的农户。 4.2 信用村(社区)的评价在信用农户评价的基础上进行。 4.3 信用乡(镇、街道)的评价在信用村(社区)评价的基础上进行。 5 评价程序 5.1 信用农户 5.1.1 农户向所在地有初评资质的评价机构提出申请,评价机构根据 DB33/T 2249.1-2020 中 5.1 形成 的信用报告,按附录 A 对申请农户从信用记录、食品安全、经济实力、偿债能力四个方面开展初评、公 示,并将初评意见提交有终评资质的评价机构。 5.1.2 有终评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初评意见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农户信用等级,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三级, 得分 70~79 分的,评价等级为 A 级,得分 80~89 分的,评价等级为 AA 级,得分 90~100 分的,评价 等级为 AAA 级。 5.2 信用村(社区) 5.2.1 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向所在地有资质的评价机构提出申请。 5.2.2 评价机构按照附录 B 从农户建档情况、信用农户占比、农户信贷履约情况、遵规守纪情况、村 集体组织领导能力五个方面进行审核评分。 5.2.3 信用村(社区)分为三个等级,采用逐级申报,获得县级信用村(社区)的可申请评定市级信 用村(社区),获得市级信用村(社区)的可申请评定省级信用村(社区)。 1 DB33/T 2249.2—2020 5.2.4 得分达到 70 分的可获评县级信用村(社区),得分达到 80 分的可获评市级信用村(社区), 得分达到 90 分的可获评省级信用村(社区)。 5.3 信用乡(镇、街道) 5.3.1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向所在地有资质的评价机构提出申请。 5.3.2 评价机构应按照附录 C 从农户建档情况、信用村(社区)占比、信贷履约情况、遵规守纪情况、 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情况五个方面进行审核评分。 5.3.3 信用乡(镇、街道)分为三个等级,采用逐级申报,获得县级信用乡(镇、街道)的可申请评 定市级信用乡(镇、街道),获得市级信用乡(镇、街道)的可申请评定省级信用乡(镇、街道)。 5.3.4 得分达到 70 分的可获评县级信用乡(镇、街道);得分达到 80 分,且乡(镇、街道)内累计 市级信用村(社区)数量占全乡(镇、街道)行政村数量达 15%以上的可获评市级信用乡(镇、街道); 得分达到 90 分,且乡(镇、街道)内累计省级信用村(社区)数量占全乡(镇、街道)行政村数量达 30%以上的可获评省级信用乡(镇、街道)。 6 复评与撤销 6.1 复评 6.1.1 信用农户按照附录 A 每年进行复评。 6.1.2 信用村(社区)和信用乡(镇、街道)分别按照附录 B 和附录 C 每三年组织复评。由原信用等 级评价机构负责跟踪监测、复评和管理。 6.2 撤销 6.2.1 在有效期内的信用农户、信用村(社区)和信用乡(镇、街道)出现不良社会记录,应按对应 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重新审核评分,确认是否取消其信用命名。取消信用命名的,从取消之日起 一年内不予信用评价。通过司法强制执行清偿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主体原则上三年内不予评价。 6.2.2 信用农户、信用村(社区)和信用乡(镇、街道)评价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由原 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取消原评价结果。 2 DB33/T 2249.2—2020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农户信用评价表 农户信用评价内容见表A.1。 表A.1 农户信用评价表 一、金融信用履约情况(共 35 分) 评价内容 分值 已有贷款记录,但无违约情况。 35 无信贷记录,无违约情况。 15 曾有违约情况,但现已清偿。 10 有信贷违约记录,且于信息征集时仍未偿清。 0 二、食品安全信用记录(20 分) 评价内容 分值 无食品安全不良记录。 20 有食品安全不良记录的,按公式 1 计算。 S=10-∑0.1×Xi×(1-T/5)……………………………………………公式 A.1 式中: ——S 为评价得分, 0≤S≤10; ——Xi 为相关部门报送的实际扣分值; ——T 为不良行为整改后未发生食品安全不良的时间年限,0≤T≤5,取 整数,未整改到位的,T=0。 存在以下几类食品安全一票否决项记录: a)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b)投入国家禁用的农业投入品; c)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d)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 其制品; e)被吊销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 f)被追究食品安全刑事责任。 按计算所得分值 0 3 DB33/T 2249.2—2020 表A.1 农户信用评价表(续) 三、经济实力(共 25 分) 评价内容 分值 1 倍(含)之内 15 1 倍至 3 倍(含) 10-15 3 倍至 5 倍(含) 5-10 超过 5 倍 0-5 2 倍(含)以上 10 1 倍(含)至 2 倍 5-10 1 倍以下 0-5 所有借款和担保项之和与其年经济净收入之比 家庭人均年经济净收入在当地乡(镇、街道) 人均年经济纯收入之比 四、偿债能力(共 20 分) 评价内容 分值 高于 3 倍(含)的 20 2 倍(含)至 3 倍 10-20 1 倍(含)至 2 倍 5-10 低于 1 倍 0-5 家庭总资产与所借全部款项和担保款项之和比 4 DB33/T 2249.2—2020 B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信用村(社区)评价表 信用村(社区)评价内容见表B.1。 表B.1 信用村(社区)评价表 评价内容 分值 农户建档情况(10 分) 已建档农户占有经营活动农户数 70%以上。 10 信用农户占比(15 分) 信用农户占全村农户数 50%以上。 15 村内发生逾期信贷记录的农户占本村已有贷款农户的比例不高 农户信贷履约情况(15 分) 于 3%。 15 村内企业或农业专业化合作社不良贷款余额占贷款总余额不超 过 1%,如在评价期出现 2 家以上(含)企业逃废债行为,取消 10 评价资格。 遵规守纪情况(18 分) 村民文明守纪,未被政府相关部门列入严重的失信名单。 8 建立了创建信用村(社区)工作小组,且信用创建活动有规划、 有具体办法及措施。 15 村集体收入高于所在县(市、区)的村集体收入平均水平。 7 村领导班子支持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工作。 10 辖内居民、企业未被政府相关部门列入严重的失信名单。 10 组织领导能力(42 分) 5 DB33/T 2249.2—2020 CC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信用乡(镇、街道)评价表 信用乡(镇、街道)评价内容见表C.1。 表C.1 信用乡(镇、街道)评价表 评价内容 分值 农户建档情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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