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080.20 B 05 DB2307 a 黑 龙 江 省 伊 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2307/T 001—2020 b 铁力平贝母生产技术规程 c d 2020-10-15 发布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15 实施 发 布 DB2307/T 001—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GB/T 17924-2008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铁力市人民政府提出、铁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铁力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旭、王莹莹、顾士鹏、司海婷、赵玉明、张志君、安庆全、施晓林、高楠、 张春莉。 I DB2307/T 001—2020 铁力平贝母生产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铁力平贝母(Fritillaria ussuriensis Maxim)的术语和定义、保护 范围、自然环境、种茎选育、种植技术、田间管理、病虫害防治、采收与初加工、质量安全要求和档案 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铁力 平贝母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 GB 478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50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0212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铁力平贝母 以国家批准的铁力平贝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经特有的栽培、生产的多年生百合科草本植物, 选择干燥的鳞茎供药用。 4 保护范围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复的公告,铁力平贝母的保护范围为黑龙江省铁力市双丰镇、铁 力镇、桃山镇、朗乡镇、工农乡等乡镇现辖行政区域,保护区域地理位置见附录A。 5 地理位置 位于黑龙江省中部,小兴安岭南麓山地和松嫩平原的东部边缘地带,地理坐标东经127°38′20″ — 129°24′10″,北纬46°28′40″— 47°27′30″,土地总面积6442k㎡,海拔500m-1200m之间。 1 DB2307/T 001—2020 6 种茎选择 应选择个大、抗病、产量高、具备平贝母的典型种性,进行系圃繁殖。 7 土壤选择 选用肥沃疏松、水分充足、排水良好的腐殖土或富含有机沙质壤土或壤土,土壤PH值6.5-7。深翻 25厘米深左右,整平、耙细,作畦1.2m,作业道宽30-50cm。 8 种植技术 8.1 播种时间 每年的6月-7月间。 8.2 鳞茎栽种密度 直茎0.8cm以上的种茎的株行距5.0cm*6.0cm;直径0.8cm-0.5cm种茎的株行距1.5cm*2.0cm;0.5cm 以下的小种茎可撒播,每平方米播种0.3kg-0.4kg。 9 田间管理 9.1 除草 应在出苗前进行化学除草,生长期进行人工拔草。 9.2 水分管理 当土壤水份低于45%时,进行喷灌或沟灌,在生长期内浇1次-2次水。 9.3 摘除花蕾 现蕾后,及时摘除花蕾。 10 病虫害防治 根据GB2763,选择与防治时应选择低毒、低残留农药。 11 采收与初加工 11.1 采收 11.1.1 采收期 每年6月15日至7月15日之间。 11.1.2 采收方法 2 DB2307/T 001—2020 选择晴天人工采收。采收的器械应保持清洁,无污染,定期进行清毒。采收过的鲜品不能及时进行 初加工的,应将异物、变质腐烂、带有黑腐病的鳞茎剔除,暂放到阴凉通风的库中贮藏。 11.2 初加工 11.2.1 原料冲洗 首先进行场地洗刷和器具清洗消毒,然后将采收的鳞茎放入器具内冲洗,冲洗干净后待烘干。用于 冲洗的水质应符合生活用水(GB5749)标准。 11.2.2 初加工方法 将冲洗干净的平贝母鳞茎,拣净根须、杂物,摊放在木(竹)制的晾晒盘内,在室外阳光下晾晒至表 皮无水份为止,然后进入烘干室烘干,烘干室温度不能超过 55℃。 12 质量安全要求 铁力平贝母商品质量安全要求见附录B。 13 档案管理 13.1 生产单位应记录种茎选择、种植、田间管理以及病虫害防治的时间和方法,采收和初加工的时间、 方法等,以备查阅。 3 DB2307/T 001—2020 A (资料性附录)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铁力平贝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铁力平贝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见图A.1。 图 A.1 铁力平贝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 a 4 DB2307/T 001—2020 B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铁力平贝母商品质量安全要求 B.1 要求 B.1.1 原料要求 平贝母应在6月15日—7月15日之间采收,新鲜无腐烂变质、发霉及其他杂质。 B.1.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B.1 规定。 表 B.1 项 要 目 色泽 求 表面黄白色至浅棕色,粉末类白色 滋、气味 质坚实而脆、味苦,气微 组织状态 呈扁球形,断面粉性 杂质 B.1.3 感官指标 不得超过 3.0%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 B.2 规定。 表 B.2 项 目 理化指标 指 标 水分,% ≤ 15.0% 总生物碱,% ≥ 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总生物碱以贝母素乙(C23H43NO3)不得少于 0.050% 总灰分,% ≤ 4.0% 浸出物% ≥ 8.0% B.1.4 安全卫生指标 B.1.4.1 重金属及其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应符合表B.3规定。 表 B.3 项 目 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限量指标 指 标 总砷(以 AS 计),mg/Kg ≤ 2 铅(以 Pb 计),mg/Kg ≤ 5 汞(以 Hg 计),mg/Kg ≤ 0.2 铜(以 Cu 计),mg/Kg ≤ 20 5 DB2307/T 001—2020 镉(以 Ge 计),mg/Kg ≤ 1 B.1.4.2 农药残留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0212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要求。 B.2 试验方法 B.2.1 感官检验 目测、鼻嗅、手动。 B.2.2 理化检验 B.2.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执行。 B.2.2.2 总生物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部规定执行。 B.2.2.3 总灰分:按GB 5009.4规定执行。 B.2.2.4 酸不溶性灰分:按 GB 5009.4规定执行。 B.2.3 农药残留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0212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规定执行。 B.2.4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B.3 检验规则 B.3.1 组批 同一生产基地、同一品种、同一播种期、同一批次采收的果实、同一加工方法和包装、同一等级的 产品作为同一检验的批次。 B.3.2 抽样 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部有关抽样规定执行。 B.3.3 检验分类 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B.3.3.1 出厂检验 a) 产品需经本厂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合格证。 b)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理化指标。 B.3.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一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 式检验: a)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质量时; b)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6 DB2307/T 001—2020 c) 相邻两次出厂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B.3.4 判定规则 B.3.4.1 出厂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B.3.4.2 出厂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以对该项进行加倍抽样复检。复检 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B.4 B.4.1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标志 同一批次产品的包装标志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应统一,每一外包装应使用“地理标志产品 铁力平 贝母”的专用标志,标志文字应清晰、完整,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 B.4.2 包装 B.4.2.1 包装材料应使用防潮、无毒的密闭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卫生要求。 B.4.2.2 包装形式为箱、袋、瓶。 B.4.2.3 包装容器封口严密,不得破损。 B.4.3 运输 运输工具应卫生、清洁、干燥、无异味,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挤压,严禁与有毒有害或有腐蚀、有 异味物品混运。 B.4.4 贮存 B.4.4.1 贮存库房应清洁、干燥、通风、无异味,严禁与有毒有害或有腐蚀、有异味物品混存。产品 阴凉干燥处存放,防虫蛀。 B.4.4.2 包装的果实不应直接着地或靠墙,垛间应留有通道,垛高不应超过3米。 B.4.4.3 保质期为三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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