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00 C 65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4184—2020 低温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Safety technical conditions of low temperature liquefied gas cylinder filling station 2020 - 11 - 10 发布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12 - 10 实施 发 布 DB37/T 4184—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泰安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济南德洋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平度市检验检测中心、 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矫恒杰、魏崇振、董峰、李国才、张建军、商海智、赵路宁、赵景星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 DB37/T 4184—2020 低温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温液化气体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 ℃~60 ℃)下使用,贮存介质为GB/T 16163—2012中规定的第 1类c组中临界温度不低于-196 ℃的低温液化气体(深冷型),公称容积为10 L~450 L,工作压力为0.2 MPa~3.5 MPa可重复充装的焊接绝热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充装站。 贮存介质为二氧化碳和氧化亚氮低温液体的焊接绝热气瓶充装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用气瓶充装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7723 固定式电子衡器 GB/T 15383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GB/T 16163 瓶装气体分类 GB 16912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T 20368 液化天然气(LNG)生产、储存和装运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HG/T 20675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3 充装站的职责 3.1 负责气瓶的充装、储运、管理和气瓶使用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 3.2 负责向气体使用者提供气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 示标签。 3.3 负责向充装作业人员及气瓶和气体的使用用户讲解气瓶和低温液化气体的知识及应急处理措施、 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及危险性警示要求。 1 DB37/T 4184—2020 3.4 负责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查、填写充装记录和气瓶的收发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3.5 负责气瓶的维护和附件的修理、更换、气瓶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3.6 负责定期向当地质监部门报送自有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定期检验和建档情况、充装站负责人 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 3.7 负责将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或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气瓶交送到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处 理。 3.8 负责确保所充装的气体品种与气瓶所标示气体品种相一致,气体质量符合标准,并出具产品合格 证明。 3.9 负责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企业的生产、安全技术状况、事故报告和紧急处理情况,并定期进行事 故应急救援演练。 4 充装站的基本条件 4.1 充装站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注:规划、应急、消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4.2 充装站应具有与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储存及充装工艺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安全 要求的安全设施。 4.3 充装站应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 4.4 充装站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4.5 充装站应根据气体特性,按照 GB 2894 中的规定,在站内外醒目处设置须知和安全警示标志。 5 充装站人员条件 5.1 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 全技术规范。 5.2 配备技术负责人 1 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 具备 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 5.3 每个充装地址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一人,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 5.4 每个充装地址应配备气瓶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一人,并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 5.5 每个充装地址应配备气瓶充装人员每个班次至少两人,并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 5.6 充装站应配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 知识以及检验设备、仪器和仪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 6 充装站的厂房建筑条件 6.1 充装站站址及总平面布置、厂房建筑的耐火材料等级、厂区防火间距、安全通道及消防用水量等 安全防火条件,除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其它相应的设计规范。设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内 的充装站还应符合 GB 50160 的规定。 6.2 充装站的充装间、实瓶间、设备间应设有足够泄压面积和相应的泄压设施,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充装介质密度小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设在建筑物顶部,充装介质密度大于或等 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设在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b)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泄压 2 3 面积与厂房、库房体积的比值(m /m )应符合 GB 50016 中规定; 2 DB37/T 4184—2020 2 建筑面积(单层)超过 100 m 或同一时间生产人员数超过 5 人的生产厂房应至少有两个安全出 口。 6.3 充装站应设置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通风、遮阳、防雷、防静电设施。 6.4 可燃气体充装站内的充装间、实瓶间、设备间等为甲类厂房;瓶库等为甲类库房。其厂房建筑应 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甲类厂房与甲类库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液化天然气充装间、实瓶间、设备间应设置于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的建筑(或罩棚)内; b) 密度等于或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厂房、库房内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面,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 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地下不得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地沟应填砂充实并加盖板, 或采用强制通风措施; c) 厂房、库房应采用混凝土柱、钢柱框架或排架结构,当采用钢柱时,应采用防火保护层。结构 宜采用敞开式建筑,门、窗应向外开启,并应设有安全出口。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 d) 厂房或库房顶部应设置避雷网并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 10 Ω 。 6.5 充装站应设置低温运输车辆进站回车场、固定卸车停车位,进站道路转弯半径不小于 12 m,道路 宽度不小于 4 m;站内运输车辆转弯半径不小于 16 m,回车场不应小于 20 m×20 m。 6.6 充装站的充装间与瓶库的气瓶应分实瓶区、空瓶区及检查不合格气瓶区布置,并应设置明显的分 3 区标识。瓶库内实瓶数量不宜过多,库存液化天然气总容积应不超过 2 m ,保存时间不宜超过 48 小时。 6.7 充装站应有专供气瓶装卸车的场地,并应保证车辆装卸气瓶不受阻碍;存放空瓶和实瓶的区间应 设置明显的分区标识。 6.8 充装站应设置运输或吊运气瓶的专用工具、设备,保证按气瓶出厂设定的吊重点或部位吊运气瓶, 使瓶体不受碰撞、外力挤压。 6.9 液化天然气等可燃低温液化体充装站的站址及场地、厂房及设施应符合 GB 50028 和 GB/T 20368 的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充装站生产区域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 m 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b) 充装站应分区布置,分为生产区、储罐区和辅助区。生产区液化天然气钢瓶(实瓶)的总容积 3 不应大于 2 m ,且要符合 GB 50028 的相关规定; c) 生产区、储罐区应布置在充装站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 d) 生产区、储罐区应敷设宽敞的回车场地。设置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 18 m×18 m; e) 充装站内场地平整,在山区、丘陵地区设站也可分阶梯布置。生产区、储罐区内严禁设地下、 半地下建筑物(地下贮罐、水泵结合器除外),地下管沟应用干砂填充; 3 f) 充装站生产区、储罐区与辅助区至少各设一个对外出口。储罐总容积超过 1 000 m ,储罐区应 设两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 50 m。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 4 m。 6.10 液化天然气储罐和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储罐直径之和的 1/4,且不应小于 1.5 m;储罐组内的储罐不应 超过两排; b) 储罐组四周必须设置周边封闭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防护墙的设计应保证在接触液化天然气 时不应被破坏; c) 防护墙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因低温或因防护墙内一储罐泄漏着火而可能引起防护墙内其他储罐泄漏,当储罐采取了 防止措施时,不应小于防护墙内最大储罐的容积; 2) 当储罐未采取防止措施时,不应小于防护墙内所有储罐的总容积。 d) 防护墙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液体储罐; e) 严禁在储罐区防护墙内设置液化天然气钢瓶充装口; c) 3 DB37/T 4184—2020 3 容积大于 0.15 m 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容器)不应设置在建筑物内。任何容积的液化天然气 容器均不应永久地安装在建筑物内。 6.11 充装站内应设置消防车通道、专用消防栓、消防水源、灭火器材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处理事故的消 灾设施和器具。灭火器的配量应符合 GB 50140 的规定。液化天然气等可燃低温液体储罐顶部、气瓶充 装间内应设置供灭火用的紧急喷淋装置。 6.12 充装站的消防设施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施工与验收应符 合 GB 50028、GB 50257 的要求。 6.13 充装站应设置可靠的防雷装置,其设计应符合 GB 50057 的规定。 6.14 充装站的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 HG/T 20675 的规定。 f) 7 充装站的设备与管道条件 7.1 压力容器和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7.2 内容积超过 5 m 低温液化气体储罐应在进出液口靠近储罐处装设紧急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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