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30 CCS B 41 鹤 DB4106 壁 市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06/T 27—2020 生猪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2020 - 10 - 19 发布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11 - 19 实施 发 布 DB4106/T 27—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鹤壁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鹤壁市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鹤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淇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瑞英、雷岩、李雨珍、蔡雯雯、罗军堂、李震、刘辉。 本文件于2020年10月19日发布。 I DB4106/T 27—2020 生猪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猪屠宰场的动物防疫、检疫设施、检疫人员、宰前检疫、同步检疫及检疫结果处理 和检疫记录等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的生猪屠宰检疫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6569—1996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农业部令 2010 年第 6 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 2010 年第 7 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农业部公告第 1125 号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农牧发〔2018〕9 号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农医发〔2017〕25 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猪胴体 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蹄、尾、内脏的躯体。 3.2 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的现场检疫。 3.3 准宰 官方兽医经入场监督检查、宰前检疫合格的生猪准许进行屠宰。 3.4 急宰 经官方兽医检查,对出现普通病临床症状、物理性损伤以及一、二类疫病以外的生猪,在急宰间进 1 DB4106/T 27—2020 行的紧急屠宰。 3.5 无害化处理 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 程。 3.6 同群生猪 在同一环境中的生猪,如同窝、同圈(舍)、同车或同一屠宰、加工生产线等。 3.7 同车同批生猪 来自同一车辆的同一批生猪,并且生猪佩挂畜禽标识显示来源于同一产地的生猪。 4 屠宰场(厂)防疫要求 4.1 选址 选择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 4.2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3 4.3.1 4.3.2 4.3.3 4.3.4 4.4 布局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 4 m、深 0.3 m 以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应由隔离设施分开,;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及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分别设置; 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 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设施设备 动物装卸台配备光照强度不小于 300 lx 的照明设备;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光照强度不小于 500 lx 的照明设备;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制度管理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 等制度。 5 检疫设施要求 2 DB4106/T 27—2020 5.1 屠宰检疫办公室基本设施 办公桌椅、连接互联网电脑、打印机、文件柜、器械柜、消毒器具、应急照明及拍照或摄像取证设 备、防护用品。 5.2 镜检室检验设备 显微镜、载玻片、用于采样、样品保存、快速检验的设备及相关试剂。 5.3 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设备 符合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瘦肉精快速检 测卡,食品安全检测仪器、用于采样和样品保存设备。 5.4 现场检疫器具 刀、钩、锉、剪刀、镊子、不锈钢盘、测温仪(体温表)和废弃物专用容器。 6 官方兽医要求 官方兽医由辖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应经必要的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取得官方兽医资格。 人员数量应与屠宰流程和检疫岗位、屠宰量等相适应。分别在宰前、头部、内脏、膀胱尿瘦肉精检测、 胴体、寄生虫镜检、复检等环节上,设置检疫岗位。辖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官方兽医实施日 常培训、考核与管理。 7 宰前检疫 7.1 工作职责 负责留养、待宰、急宰生猪的检疫,病猪、疑似病猪的隔离观察和监督病害肉尸及其产品、屠宰加 工废弃品的无害化处理。 7.2 宰前工作流程 7.2.1 入场监督检查 由驻场官方兽医监督场(厂)方做好生猪的入场(厂)查证验物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未经 产地检疫或生猪标识佩戴不全的生猪不得入场(厂)。 7.2.1.1 查证 查验入场(厂)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7.2.1.2 验物 核对生猪数量及耳标号,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实施初步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 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7.2.1.3 7.2.1.3.1 结果处理 合格 3 DB4106/T 27—2020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的,方可入场,并回收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生猪来源基本信息登记。场(厂)方应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分圈 存放,并填写标牌。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7.2.1.3.2 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入场(厂),报辖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7.2.1.4 消毒 驻场官方兽医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7.2.2 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残留尿样检测 驻场官方兽医现场监督场(厂)方对进入待宰圈前的每批次生猪实施瘦肉精自检。场(厂)方应制 定自检计划,做好相关记录。 7.2.2.1 采样 选定采样目标后,进行尿样采集,在采集的尿样瓶上贴上注有货主、产地、来源、编号、日期的标 签,并登记被采集尿样生猪的检疫证号(耳标号)。 7.2.2.2 快速检测 由驻场官方兽医监督场(厂)方对每批次生猪实施不低于2%的瘦肉精快速检测。 7.2.2.3 检测结果处理 对尿样检测合格的生猪,场(厂)方按规定申报屠宰检疫;检测不合格的,立即限制同批次生猪移 动,并报告辖区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置。 7.2.2.4 建立检测台账 建立尿样采集、样品检测及结果处理记录,记录保存2年。 7.2.3 检疫申报 屠宰场(厂)凭生猪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宰前瘦肉精自检报告及未使用瘦肉精承诺,在屠 宰前6 h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驻场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7.2.4 宰前检查 7.2.4.1 宰前临床检查 屠宰前2 h内,官方兽医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要求,实施群体和个体检查。将 可疑病猪转入隔离圈,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 7.2.4.2 结果处理 宰前临床检查合格的,发放《准宰通知书》准予屠宰;宰前临床检查不合格的,按照《病死及病害 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处理。官方兽医监督场(厂)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 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4 DB4106/T 27—2020 8 宰后检疫 8.1 工作职责 驻场官方兽医负责屠宰加工过程中生猪检疫、结果判定及盖章出证。 8.2 宰后同步检疫流程 8.2.1 体表及头蹄检疫 8.2.1.1 检疫疫病 口蹄疫、水泡病、炭疽、非洲猪瘟、丝虫病、旋毛虫、囊尾蚴等疫病的典型病变。 8.2.1.2 体表检疫 视检体表的完整性、颜色,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疫病引起的皮肤病变、关节肿大等。 8.2.1.3 蹄部检疫 视检蹄部,观察蹄冠、蹄叉部位皮肤有无水泡、溃疡灶。 8.2.1.4 可视黏膜检疫 视检鼻、唇、可视黏膜,观察其色泽及完整性,检查有无水泡、溃疡、结节以及黄染等病变。 8.2.1.5 颌下淋巴结检疫 放血后退毛前,沿放血孔纵向切开下颌区,直到颌骨高峰区,剖开两侧下颌淋巴结,视检有无肿大、 坏死灶(紫、黑、灰、黄),切面是否呈砖红色,周围有无水肿、胶样浸润等。 8.2.1.6 咬肌检疫 剖检左、右两侧咬肌,充分暴露剖面,观察有无黄豆大、周边透明、中间含有小米粒大、乳白色虫 体的囊尾蚴寄生。 8.2.2 内脏检疫 8.2.2.1 检疫对象 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脾脏、肠系膜淋巴结有无肠 炭疽。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胃肠、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等。重点检查有 无猪瘟、猪丹毒、猪副伤寒、口蹄疫、结核、气喘病、传染性胸膜肺炎、链球菌、猪李氏杆菌、姜片吸 虫、细颈囊尾蚴、弓形虫等疫病的典型病变。 8.2.2.2 心脏检查 视检心包和心外膜,触检心肌弹性,在与左纵沟平行的心脏后缘房室分界处纵向剖开心室,观察二 尖瓣、心肌、心内膜及血液凝固状态。检查有无变性、渗出、出血、坏死以及菜花样增生物、绒毛心、 虎斑心、囊尾蚴等。 8.2.2.3 肺脏检查 5 DB4106/T 27—2020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弹性;剖检支气管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肺脏,检查支气管内有无渗 出物,肺实质有无萎陷、气肿、水肿、淤血及脓肿、钙化灶、寄生虫等。 8.2.2.4 肝脏检查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肝实质和胆囊。检 查有无淤血、水肿、变质、黄染、坏死、硬化,以及肿瘤、结节、寄生虫等病变。 8.2.2.5 肾脏检查 剥离两侧肾被膜,视检肾脏形状、大小、色泽,触检质地,观察有无贫血、出血、淤血、肿胀等病 变。必要时纵向剖检肾脏,检查切面皮质部有无颜色变化、出血及隆起等。 8.2.2.6 脾脏检查 视检形状、大小、色泽,检查有无肿胀、淤血、梗死;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必要时,剖检脾髓。 注意有无猪瘟、猪丹毒、败血型炭疽。 8.2.2.7 胃肠检查 观察胃肠浆膜有无异常,必要时剖检胃肠,检查黏膜,观察黏膜有

pdf文档 DB4106-T 27-2020 生猪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鹤壁市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4106-T 27-2020 生猪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鹤壁市 第 1 页 DB4106-T 27-2020 生猪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鹤壁市 第 2 页 DB4106-T 27-2020 生猪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鹤壁市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12 22:51:4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