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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220.20 CCS T 08 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1055—2021 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服务规范 Maintenance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motor vehicle emission qualified 2021-04-30 发布 2021-06-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055—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中汽数据有限 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慈维超、杨亮、张家琨、黄殿会、张建清、张立鹏、张宽、朱向雷、郭维明、 周跃鹏、汪洋、张龙、潘建亮。 I DB12/T 1055—2021 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维护治理站向客户提供污染物排放达标维修服务的基本要求、维修 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管理和诚信经营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纳入M站名单的一类、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以和从事发动 机维修的三类机动车维修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18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16739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JT/T 1133 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DB12/T 689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DB12/T 894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技术要求 DB12/T 906 汽车污染物排放维护治理站建设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JT/T 1133、GB 5181、GB/T 5624、DB12/T 689、DB12/T 894、DB12/T 90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 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客户 customer 接受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2 机动车维修经营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management 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 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3.3 机动车维修服务 servic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客户提供机动车维护和修理及相关业务的总称。 3.4 污染物排放 pollutants discharge 汽车通过排气管将污染环境的各种物质(通常包括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微粒物等) 排放到大气中。 1 DB12/T 1055—2021 3.5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motor vehicle emission inspection body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的标准和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I站”)。 3.6 汽 车 污 染 物 排 放 维 护 治 理 站 automobile pollutant discharge maintenance and treatment station 符合本文件要求,具备汽车污染物排放治理相应资格及能力,承接排放超标车辆维护治理业务的汽 车维修企业(以下简称“M站”)。 3.7 M 站技术示范站 demonstration station of M station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出一定比例制度完善、技术公认、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AA及以 上、群众满意度高的汽车污染物排放维护治理站。 3.8 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 制度) inspect maintenance 依法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并对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进行强制修理维 护,使所有机动车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管理制度。 3.9 结算清单 cost list 经营者向客户出具的机动车维修服务结算凭证。 3.10 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lectronic archives 以车辆识别代码为唯一标识的机动车从购置到报废过程的机动车维修电子记录的总和。 3.11 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 system of motor vehicle pollutant discharge inspect information 由检验设备控制软件、检验机构端系统、管理监管系统、数据传输网络以及相应的国六OBD远程在 线监测终端系统、监控设施及用于采集和监管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的软件系统组成。 4. 基本要求 4.1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完成机 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手续。机动车维修企业应符合 GB/T 16739 的规定,其中 M 站经营者还应符合 DB12/T 906 的规定,具备 M 站建设条件。 4.2 M 站经营者应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机动车维修服务,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提供 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4.3 M 站经营者应在维修业务接待场所对外公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 机动车维修经营营业执照; b)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c) 机动车维修服务流程图; d) 服务质量承诺; e) 质量保证期制度; f) 经备案的各项收费标准、维修工时定额、维修工时单价和常用配件价格; g) 客户投诉电话、邮箱和投诉受理程序; 2 DB12/T 1055—2021 h) i) 所在地机动车维修管理部门的监督投诉电话;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维修工(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价格结算员、 业务接待员的照片、工号以及相关信息; j) 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4.4 M 站经营者宜配备自助电子信息查询设备,以便查询 I 站检测结果指标及客服相关信息。 4.5 M 站经营者宜具备对车辆开展快速诊断检测的服务能力。 4.6 M 站经营者宜采用比较高级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汽车不解体检测诊断技术、便携式车载排放检测 仪等,快速准确定位污染物超标故障原因,准确地对污染物排放进行量化。 4.7 M 站经营者应重视和持续加强排放超标汽车诊断和维护修理能力建设,加大技术投入和人员培训 力度,稳定提升超标排放汽车维修技术。 4.8 M 站经营者应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汽车排放诊断维护修理技术比武和技能竞赛。 4.9 M 站经营者应对配件分类标识,明码标价。 4.10 M 站经营者应建立配件产地、生产厂家、质量保证期、联系电话、产品合格证等相关信息资料的 追溯 制度,供客户查询。 4.11 M 站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的维修消费选择权和汽车产品保修权利,不得限制、干预消费者自主选 择 M 站范围内的维修企业和维修服务项目。 5. 维修服务流程 5.1 建立服务流程 M站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达标的维修服务流程见图1。 A.1 M 站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服务流程图 3 DB12/T 1055—2021 5.2 客户接待 5.2.1 本节说明 M站客户接待应符合DB12/T 689的相关规定,应建立预约服务制度,开通电话、短信、微信、网络 等渠道受理客户的预约维修服务。分为客户预约维修接待、进站维修接待。 5.2.2 客户预约维修接待 客户主动与M站经营者联系预约。 业务接待员应根据I站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实时上传的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的排放检验信 息数据提前了解进站超标车辆的基本情况,询问客户车辆使用状况,告知客户车辆污染物排放超标信息 和大致需进行的维修项目。如需要客户提供行驶证等相关资料,应提前提醒客户携带。 业务接待员应根据客户的意愿和本企业条件合理确定进站维修的时间和暂定交车时间,提前做好维 修人员、场地、设备、配件准备,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拖延维修。 5.2.3 进站维修接待 维修车辆进M站时,业务接待员应仔细核查车辆的相关证件,与客户一起进行环车检查,对车辆的 外观、内饰、仪表和座椅等车辆技术状况以及客户要求事项,应在车辆交接单上详细记录,对于可能造 成污损的部位,应提前做好防护工作。 业务接待员应提醒客户对车内物品进行清理,并将贵重物品随身带走。若客户需要提供寄存随车物 品服务,业接待务员应在车辆交接单上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 M站经营者应为客户配备整洁干净的接待室,业务接待员可安排需要等待维修车辆的客户进行休息。 业务接待员应及时跟踪车辆维修情况,向客户反馈维修进度。 车辆交接单应经客户签字确认。 5.3 进站检验及故障诊断 5.3.1 维修人员应认真查看 I 站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实时上传的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的排放 检验信息数据,详细听取客户对车辆相关的陈述并进行记录,查询车辆技术档案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 案,对车辆形成初步诊断结论。 5.3.2 对进站车辆如需进行解体和路试的,应提前征得客户同意,并做好记录。 5.3.3 进站检验的车辆应在专用的工位或区域,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及车载 排放诊断系统记载信息,进行故障诊断。 5.3.4 经进站检验后,维修人员应告知客户诊断结果、拟定维修方案、建议维修项目、需要更换的配 件和维修费用预算,并交由客户确认、签字,不得故意扩大维修项目和需要更换的配件。 5.4 签订合同 5.4.1 业务接待员应根据维修人员的故障诊断结果以及和客户商定的维修项目,本着自愿、合法、适 用以及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与客户协商签订机动车维修合同。 5.4.2 维修合同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a) M 站经营者及客户名称; b) 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号牌、品牌型号、行驶里程等基本信息; c) 签约日期及地点; d) 维修项目; e) 收费标准、预计维修费用; 4 DB12/T 1055—2021 f) g) h) i) 送/交车日期、地点、方式; 质量保证期; 结算方式及期限;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5.5 维修派工 5.5.1 M 站经营者应根据维修合同确定的维修项目填写派工单,派工单应详细注明维修项目、作业部 位、维修人员、维修配件、维修工位、完成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5.5.2 维修人员根据派工单上的维修配件明细领取配件。 5.6 维修作业及过程检验 5.6.1 维修作业应符合 DB12/T 689 的规定,使用技术状况良好的维修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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