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 CCS A 90 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3783—2021 美丽乡村 村规民约制定规范 Beautiful village—Specification for village regulations 2021-01-25 发布 2021-02-25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T 3783—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安徽代氏传媒有限公司、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农村社 会事业处、安徽财经大学、青阳县市场监督检验所、界首市文明城市创建督导中心、凤阳县市场监督管 理局、阜阳市农业农村局、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士胜、訾振义、刘洁、方恒、王雪、赵守飞、王万秀、代玉、潘文娟、肖玉 华、李志成。 I DB34/T 3783—2021 美丽乡村 村规民约制定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制定村规民约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制定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美丽乡村村规民约的制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村规民约 village regulations 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讨论制定的行为规范。 4 基本原则 4.1 4.2 4.3 4.4 5 坚持合法合规。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保障国家、集体利益和村民合法权益。 坚持发扬民主。应集中村民意见,最大限度体现全体村民意愿。 坚持价值引领。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 坚持因地制宜。应充分考虑当地乡风民俗、地域文化等因素,通俗易懂,简便易行。 基本要求 5.1 表述要求 5.1.1 村规民约一般应由名称、正文、审议主体、日期四部分组成。 5.1.2 正文宜采用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山歌民歌等表述形式,内容应简洁明了、贴近 群众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 5.2 内容要求 5.2.1 规范日常行为 倡导村民日常行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爱护公物,爱护公共财产,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b) 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共同建设和谐美丽乡村。 1 DB34/T 3783—2021 5.2.2 维护公共秩序 倡导村民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自觉维护生产秩序,诚实合法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b) 自觉维护生活秩序,整治公共空间, 注意公共环境卫生,搞好环境绿化美化,提升村容村貌。 c)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纪守法,勇于同黑恶非法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歪风邪气等作斗争。 d) 自觉维护消防安全,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定期排查各种消防安全隐患。 5.2.3 保障群众利益 5.2.3.1 提倡男女平等,爱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保障其正当合法权益。 5.2.3.2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办法》等政策文件,保障广大农户依法维护自身土地权益。 5.2.3.3 平等分配村级集体经济所得利益,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 5.2.3.4 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利益、防止一部分人侵犯另一部分人利益。 5.2.3.5 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以及农耕文化,尊重自然,防止建设性破坏。 5.2.4 调解群众纠纷 5.2.4.1 坚持自愿平等,遇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互谅互让等原则,倡导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等方式友好解决争端等。 5.2.4.2 倡导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民理事会、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帮助村民树立依法维权意识。 5.2.5 引导民风民俗 5.2.5.1 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节约等优良传统和邻里守望、互帮互助的文明乡风。 5.2.5.2 推进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 5.2.5.3 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民俗文化、引导其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5.2.5.4 引导村民喜事新办、丧事简办,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反对相互攀 比等歪风邪气。 5.2.5.5 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扫黄打非”的政策、法规、信息动态,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正面引 导,杜绝村庄黄赌现象。 6 制定程序 6.1 6.1.1 调查研究 成立制定小组 6.1.1.1 村民委员会可成立村规民约制定小组,并提出村规民约制定方案及拟制定的内容、范围、时 间、方式等。 6.1.1.2 制定小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 a) 村党组织的党员; b) 村“两委”班子成员; c) 致富能手; d) 村民代表; e) 种养殖大户; 2 DB34/T 3783—2021 f) 离退休干部、教师等知识分子。 6.1.1.3 参与村规民约制定工作的村“两委”成员人数应占村“两委”成员总数的 2/3。 6.1.2 征集民意 6.1.2.1 6.1.2.2 6.1.2.3 a) b) c) d) 6.2 拟定草案 6.2.1 6.2.2 6.2.3 6.3 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被征求的户数应占总户数的 2/3 以上。 征求群众意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上门走访; 网上征集; 电话短信; 张榜征集。 应就群众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积极组织群众协商。 应积极听取驻村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妇联执委等意见建议。 根据本村自身建设情况并结合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草案。 提请审核 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村规民约后,应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 6.4 审议表决 6.4.1 根据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意见,修改形成审议稿,并提交村民会议审 议讨论。未根据审核意见改正的村规民约不应提交村民会议审议讨论。 6.4.2 根据审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后提交村民会议进行表决。 6.4.3 表决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 6.4.4 进行表决的村民会议应有本村 18 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 6.4.5 会议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6.5 备案公布 6.5.1 6.5.2 a) b) 应于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上报乡镇政府予以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将备案后的村规民约予以公布,为了让群众广泛知晓,公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张榜公布; 网络公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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