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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140.20 A14 DB3213 宿 迁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213/T 1049—2022 市场主体登记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 管理规范 Market entity registration electronic documents archiving and electronic records management standards 2022 - 12 - 10发布 2023 - 01 - 10实施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213/T 1049—2022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秉宸数科网络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基业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李志文、彭明、金文光、顾艺中、林雪梅、薛四新、王岚、王博、柯新、潘世 萍、陈会明、史爱丽、柳笑宇、刘珂、王韵哲、张鹏。 DB3213/T 1049—2022 1 市场主体登记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文件 与电子档案的术 语和定义、缩略语、总则、收集与归档、存储 和管理、移交与接收、查询与利用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市场主体登记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管理, 也适用于指导市场主体登记电子文件处理 系统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设计研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894 -2016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 33190 -2016 电子文件存储和交换格式 版式文档 《宿迁市市场主体登记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宿政办发 [2018]118 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市监注 〔2020〕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市场主体 market entity 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市场主体 包括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联营企业)等营利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特别法人及其分支机 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公司。 3.2 市场主体登记 market entity registration 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市场活动,就设立、注销市场主体及变更相关事项,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提出申 请,由市场主体登 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 的行为。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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