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各省市地方标准 提供单次或批量下载
ICS 13.220.01 CCS C 80 呼 1501 和 浩 特 市 地 方 标 准 DB1501/T 0016—2021 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farmer markets 2021-12-30 发布 呼 和 浩 特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2022-01-30 实施 DB1501/T 0016—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0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内蒙古天行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丹宇、刘珠峰、冯宇波、石永强、王晓东、常乐、张慧、穆嘉、王培龙、李 宏宇。 I DB1501/T 0016—2021 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贸市场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 和演练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农贸市场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5907(所有部分) 消防词汇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 40248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GB 50072 冷库设计标准 GB 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T 402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贸市场 farmer markets 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 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类、蛋类、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 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各类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 3.2 消防设施操作员 fire facility operator 从事建(构)筑物消防设施运行、操作和维修、保养、检测等工作的人员。 3.3 微型消防站 mini fire station 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然村落、居民社区为基本单元建设的志愿消防组织,主要开展防火巡查、 消防宣传培训、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4 消防安全责任 1 DB1501/T 0016—2021 4.1 一般规定 4.1.1 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 作方针,提高自身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4.1.2 农贸市场应坚持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 管理人,并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4.1.3 农贸市场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置消 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管 理措施和先进的消防技术手段,确保建筑具备可靠的消防安全条件。 4.1.4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 用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2 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责任 4.2.1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保安人员应履行 GB/T 40248 中的消防 安全职责的规定。 4.2.2 消防设施操作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其中持初级(五级)证书的人员可监控、操 作不具备联动控制功能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设有联动控制设备的消防 控制室和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人员,应持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值守消防控制室; b) 操作、维修保养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c) 检测火灾自动报警器、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4.2.3 电气焊工、电工操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持证上岗,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b) 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c) 熟练掌握防火、灭火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 d) 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4.2.4 微型消防站成员、志愿消防队队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熟悉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本人在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b) 参加消防业务培训与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疏散、救护技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及消防设施; c) 发生火灾后,按照确定的任务分工,积极参加火灾报警、火灾扑救、人员疏散、伤患救助、 现场保护等工作。 4.2.5 经营户应履行下列职责: a) 主动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防范意识; b) 严格遵守执行出租单位或产权单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用火、用电等各项防火安全制度, 服从出租单位或产权单位的消防管理; c) 加强安全自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时上报出租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进 行消除; d) 对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无条件消除。 5 消防组织 2 DB1501/T 0016—2021 5.1 农贸市场应建立微型消防站,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应符合相关要求。 5.2 应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由专兼职消防人员组成,人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员工数量的 30 %。 5.3 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单位应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 积极参与区域联防联控。 5.4 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应当制定并落实岗位培训、队伍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考核评价 等管理制度,合理配备人员,确保值守人员 24 h 在岗在位,做好应急出动准备。 6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农贸市场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消防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 值班,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并应予公布, 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6.1.2 农贸市场举办展销会等大型活动期间,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加强安保力量, 增加巡查、检查频次,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6.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6.2.1 通用要求 农贸市场应当将库房、重要设备用房、消防控制室等容易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 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 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6.2.2 库房管理 库房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a) 库房内货物的储存和堆放要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 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严禁少于 2.0 m,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 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严禁存放危险化学品; b) 库房内不应设办公室、休息室,严禁住人,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c) 冷库(间)应符合 GB 50072 有关要求,隔热材料应为难燃或不燃材料。氨制冷储存场所应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告知牌,注明液氨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 容。 6.2.3 配电室管理 配电室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农贸市场内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电柜、配电箱应有明显标识,配电室工作人员应能正确区分消防 配电和其他民用配电线路,确保火灾情况下消防配电线路正常供电。 6.2.4 消防控制室管理 消防控制室安全管理要求: 3 DB1501/T 0016—2021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应符合GB 25506有关要求,实行每日24 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 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6.2.5 市场周边管理 市场周边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a) 农贸市场出入口和农贸市场周边严禁占道经营、违章搭建、私拉乱挂、乱堆乱放等影响消防 安全疏散的行为; b) 通往农贸市场的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并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6.3 电气防火管理 6.3.1 农贸市场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应符合 GB 50016、GB 50098、GB 50303 中的有关规定,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户外、潮湿场所需要供电的,应配 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6.3.2 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超负荷运行。发现存在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整改并按 照规定上报单位保卫部门。 6.3.3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维修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严禁非电工人员作业。 6.3.4 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6.3.5 场内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6.3.6 场内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6.3.7 营业结束时,应切断场内非必要电源。 6.4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6.4.1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 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和防范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未经审 批,不应进行动火作业。 6.4.2 严格按照电、气焊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 6.4.3 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使用电焊等。 6.4.4 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取暖、做饭,严禁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 6.4.5 农贸市场内的餐饮场所、食品加工摊点等动用明火场所,应设置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内,并靠外 墙设置。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器具,严禁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 6.4.6 农贸市场禁止吸烟,营业期间不应明火维修和油漆粉刷作业。 6.5 可燃物管理 6.5.1 农贸市场严禁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商品,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及闪点小于 60 ℃ 的液体燃料。 6.5.2 农贸市场严禁使用甲、乙类清洗剂。 6.5.3 盛装可燃液体

pdf文档 DB1501-T 0016—2021 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呼和浩特市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DB1501-T 0016—2021 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呼和浩特市 第 1 页 DB1501-T 0016—2021 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呼和浩特市 第 2 页 DB1501-T 0016—2021 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呼和浩特市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SC 于 2022-10-09 08:31:40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