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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0.100.10 CCS Q 00 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3763—2020 水泥生产企业化验室达标评价规范 Standard for laboratory of cement production enterprises 2020-11-27 发布 2020-12-27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T 3763—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阜阳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水泥协会、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安 徽珍珠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星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瑞集团萧县水泥有限公司、芜湖南 方水泥有限公司、合肥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广德独山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蒙城县万佛塔水泥有限公司、 淮北矿业相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马钢嘉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中材安徽 水泥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崔庆、程海洋、徐明霞、吴铁军、李之瑞、徐勇、陈新生、张贤善、邹家斌、 周士海、李影、王雪峰、赵鲁卿、朱洪贵、朱晓明、蔡仲卫、曹光梅、严小龙。 I DB34/T 3763—2020 水泥生产企业化验室达标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泥生产企业的化验室标准化达标评价的总则、评价管理要求、质量管理机构、人力 资源、质量管理要求、评价的步骤、评价组人员及评价细则、标准化化验室证书发放、监督管理和复查 换证、以及附则。 本文件适用于所有水泥及熟料生产企业的化验室达标评价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08-2014 水泥密度测定方法 GB/T 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 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1372硅酸盐水泥熟料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4.1 为规范水泥标准化化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强化质量诚信意识、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夯实质量技术 基础,特制定本标准。 4.2 本标准所指的水泥生产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达标评价,是指由企业自愿提出,省级行业协会组织或 委托的评价机构对水泥企业化验室的质量体系、检验能力和运行情况等方面是否符合《水泥生产企业化 验室达标评价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的评价活动。 4.3 水泥生产企业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5 评价管理要求 省级行业协会或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通用水泥(熟料)企业以及特种水泥企业标准化化验 室评价申请、组织现场评价、汇总评价材料、证书发放、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以及承办评价的其他有 关事宜。 1 DB34/T 3763—2020 6 质量管理机构 6.1 质量管理机构设置 6.1.1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企业最高管理者可以任命质量负责人全权负责 企业质量管理,化验室主任在企业法人或质量负责人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6.1.2 企业应确立以最高管理者或质量负责人负责的质量管理组织和设立符合附录 A 要求的化验室。 6.1.3 企业质量管理应设置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6.1.4 企业化验室内设控制组、分析组、物检组等,分别负责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检验、 控制、监督与管理工作,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应满足相应工作要求。 6.2 质量管理机构职责 a) b) c) d) e) f) g)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编制适合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组织企业内部质量审核; 负责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 6.3 化验室职责和权限 6.3.1 质量检验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 6.3.2 质量控制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燃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组织实施过程质量控制, 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预防措施, 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6.3.3 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的合格确认和验证 按照相关产品标准和企业制定的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合格确认程序进行确认和验证,确保产品出厂 合格。 6.3.4 质量统计和分析 利用数理统计方法进行质量统计,做好分析和改进工作。 6.3.5 试验研究 根据原燃材料、助磨剂、混合材料等材料的变更情况及用户需求,进行产品试验研究,提高水泥和 熟料质量,改善产品使用性能。 6.3.6 出厂决定权 化验室具有水泥和水泥熟料产品出厂决定权。 2 DB34/T 3763—2020 6.4 标准化化验室 企业应按照附录A的要求建设标准化化验室。 7 人力资源 7.1 人员配备 企业化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质量调度、统计及检验等人员。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配备满足检验 工作需要的检验人员和科研人员。 7.2 人员资格 人员资格基本要求见附录D的要求。 7.3 人员培训和考核 7.3.1 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企业应每年制定培训和考 核计划,并组织实施。 7.3.2 企业应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并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 8 质量管理要求 8.1 质量管理制度 化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参照 GB/T 19001 编制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 的管理体系文件,至少应包括附录C中相应的内容。 8.2 文件管理 8.2.1 应建立文件控制程序,对文件的编制、批准、发放、修订或更改、回收和存档等做出规定。 8.2.2 企业应建立质量记录控制程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规定质量记录标识、填写、归档、储存、处置等内容,并应规定质量记录的保存期限; b) 质量记录应使用规范的表格,产品检验要有原始记录; c) 质量记录的填写,应字迹端正、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当笔误时,应划改,书写更正后的数据并 签章,涉及出厂产品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更正应由化验室主任签字或盖章。 8.2.3 企业应对质量检验数据采用统计技术整理、分析和利用,并建立计算机质量管理数据库,利用 互联网建立质量信息交流平台。 8.3 检验环境、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标准样品/标准物质 8.3.1 检验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8.3.2 仪器设备应按照相关水泥产品标准和附录 A 的要求(包含但不限于)配置齐全,符合有关技术标 准,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8.3.3 检验用的化学试剂应验明其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等级、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严禁使 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8.3.4 企业检验中所用标准样品/标准物质,应是国家有证标准样品/标准物质,并保存购买标准样品/ 标准物质的发票和证书复印件等。 3 DB34/T 3763—2020 9 评价的步骤 9.1 评价的申请 申请单位须按附录A的具体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化验 室试验条件,向省级行业协会组织或委托的评价机构提交水泥生产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价申请书(参见 附录B)。 9.2 申请的受理 9.2.1 省级行业协会组织或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相关 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正确,申请单位是否属于评价受理的范围。 9.2.2 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评价办事机构向申请单位发出评价通知,并组织安排现场 评价工作。 9.2.3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评价办事机构应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9.3 现场评价 9.3.1 申请受理后,省级行业协会或委托的评价机构组织评价组进行现场评价。现场评价实行组长负 责制。主要程序是:首次会议、现场评价、与被评价方沟通、末次会议。 9.3.2 评价内容按照《水泥生产企业化验室达标评价规范》附录 C 的要求,对照水泥标准化化验室评 价表逐项评价,并注明分数。 9.4 评价报告 评价组负责编写水泥企业标准化化验室评价报告(参见附录D),评价结论应明确写明分为甲级、 乙级和丙级,分别对应“优秀”、“良好”和“合格”,具体评价如下: a) 经现场评价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书中承诺一致,评价总分 90 分及以上的,样品密码抽样对比合 格,评价结论为甲级; b) 经现场评价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书中承诺一致,评价总分 80-90 分(包括 80 分)之间的,样品 密码抽样对比合格,评价结论为乙级; c) 经现场评价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书中承诺一致,评价总分在 75-80 分(包括 75 分)之间的,样 品密码抽样对比合格,评价结论为丙级; d) 经现场评价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书中承诺不一致,评价总分未达到 75 分的,或样品密码抽样对 比不合格,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10 评价组人员 评价组一般由2-4人组成,其组长和成员由省级行业协会组织或委托的评价机构选派,评价组成员 应具备水泥工艺及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11 标准化化验室证书发放、监督管理和复查换证 11.1 申请标准化化实验室且评价结论为“甲级”、“乙级”、“丙级”的企业,由发证单位审查批准 后,颁发水泥企业标准化化验室“甲级”、“乙级”、“丙级”证书。 4 DB34/T 3763—2020 11.2 标准化化验室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由评价机构组织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参照本办 法进行。对获得“水泥生产企业甲级标准化化验室”的,可以由企业按照水泥标准化化验室评价报告(附 录 D)提交自查报告,不再组织进行现场评价。 11.3 标准化化验室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前,企业应当提出换证申请。 11.4 因迁址导致化验室发生变化的,由评价机构受理其申请后组织现场评价,满足要求的重新发放标 准化化验室证书。 11.5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和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但企业化验室实际未发生变化的,由评价机构受理其 申请后直接换发标准化化验室证书,有效期不变。 11.6 在标准化化验室证书有效期内,凡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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