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40 B 64 DB3302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2/T 153—2018 生态公益林抚育规程 2018 – 06 – 21 发布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6 – 21 实施 发 布 DB3302/T 153—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宁波市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宁波市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市林特科技推广中心、宁波市鄞州区天童林场、宁波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修鹏、王良衍、阎恩荣、章建红、毛其明、沈 波、杨同辉、杨晓东。 I DB3302/T 153—2018 生态公益林抚育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公益林抚育的术语和定义、总则、作业设计,功能目标树种、目标树、保留树与 间伐树的确定,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经济型生态公益林的抚育,生物多样性及相关设施保护、抚育剩 余物的处理与利用、作业监督与管理、检查验收、抚育成效监测和档案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宁波市生态公益林中幼林抚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81 森林抚育规程 GB/T 18337.3 生态公益林建设 技术规程 LY/T 1646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DB33/T 379.1 公益林建设规范 第1部分:导则 DB33/T 379.2 公益林建设规范 第2部分:规划设计通则 DB33/T 379.3 公益林建设规范 第3部分:技术规程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国家林业局,林造发〔2014〕140号) 3 术语和定义 DB33/T 379.1、GB/T 15781、LY/T 1646中所给出的(生态)公益林、生态经济型公益林、特殊保 护地区、重点保护地区、一般保护地区、森林抚育、抚育采伐(间伐)、卫生伐、生态疏伐、景观疏伐、 采伐强度、疏透度、霸王树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殊保护林 位于各级自然保持区(小区)、山体坡度在46°以上地段等特殊保护地区内的生态公益林。 3.2 重点保护林 位于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山体坡度>35°的地段等重点保护地区内的生态公益林。 3.3 一般保护林 位于生态地位比较重要、 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一般保护地区内的生态公益林。 3.4 功能目标树种 1 DB3302/T 153—2018 能够适应所在立地条件,具较优的结构和功能性状,能够发挥较大的固碳、水源涵养、水土保持、 抗机械胁迫、抗火、抗风雪冰冻或景观等功能,满足林分经营终极目标的树种。 3.5 非功能目标树种 功能目标树种以外的其它树种统称为非功能目标树种。 3.6 阳性贬值树种 指林分中生长速度较快、材质和树形差、无培育利用前途的阳性树种。 3.7 目标树 是长势优、质量好、价值高、寿命长、未出现损伤和病虫害痕迹、一般为实生起源、在林分中分布 合理的功能目标树种个体。在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过程中,除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影响不宜继续作为目 标树培育外,应长期予以保留。 3.8 特殊目标树 指被列入国家和地方保护名录的珍稀植物,以及具有重要科研和开发利用价值而需要保护的植物。 3.9 辅助树 为保持林分结构稳定、维护生物及景观多样性、增加混交树种及林分层次结构以及有利于促进目标 树生长、保护和改良土壤等目标服务的林木。辅助树可以是功能目标树种,也可以是非功能目标树种。 3.10 干扰树 妨碍目标树、特殊目标树与辅助树生长的各类枯立木、濒死木、罹病木、被压木、霸王树、阳性贬 值树种,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树干尖削、弯曲及多枝多节的劣质林木,受自然灾害损 伤不宜继续保留的林木,萌蘖、密度过大影响目标树及特殊目标树生长的功能目标树种等。 3.11 定株抚育 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幼龄阶段,按照合理密度伐除质量差、长势弱的林木和过密幼树,为保留木 创造适宜生长空间的森林抚育措施。 3.12 割灌除草(藤) 在林下植物生长旺盛的中幼林中,清除妨碍目标树或功能目标树种生长的灌木、杂草和藤条;或对 萌芽幼林实施除草、除萌、除藤,调整林分密度和结构的一种森林抚育措施。 3.13 补植 在郁闭度低,或有林隙、林窗及林中空地,或缺少功能目标树种的林分中,在林冠下或林中空地等 处补植功能目标树种,调整林分密度和树种结构、提高林地生产力和生态服务功能的森林抚育措施。 3.14 绩效监测标准地 在开展抚育作业的林分中选择典型地段建立的,用于连续定位监测、记载林分各种数量和质量指标、 为检查抚育作业效果提供依据的永久性固定标准样地,它能够反映林木和林地的平均指标,是整个林分 的缩影,一般每个样地面积为20m×20m,每种类型设置3个重复。 2 DB3302/T 153—2018 3.15 潜在植被 是指在没有人类干扰情况下,一个具体地点所能发育形成的最稳定成熟的天然顶极植被类型,是一 种与所处立地达到平衡的演替终态植被。 4 总则 4.1 抚育原则 4.1.1 分类经营原则 生态公益林应按保护级别及经营目标不同实行分类经营。特殊保护林应实行长期全面封禁,禁止人 为抚育干扰;重点保护林应进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全面封禁,严格限制采伐、开垦等各类抚育活动;一般 保护林可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开展一些以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或改善生态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抚育活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经济型生态公益林也应按不同的经营目标采取不同的经营措施。林分 保护等级区划按DB33/T 379.2及本规程附录A规定执行。 4.1.2 生态优先原则 生态公益林抚育应坚持生态优先原则,通过去劣留优、去密留稀的方法,合理调整林分结构,优化 目标树在林分中的分布格局和所占比例。抚育活动应以伐除影响目标树生长的灌草、藤本、干扰树等为 主,注意保留灌木层、更新层中的功能目标树种、辅助树、特殊保护树的幼树及幼苗,维护生物多样性。 经济型生态公益林也应在遵循生态优先原则的前提下,通过选择合理的抚育与经营措施,获得较好的经 济效益。 4.1.3 遵循自然演替规律原则 生态公益林抚育应以近自然林业理论、群落演替理论等为指导,遵循和利用森林的自然演替规律, 根据林分的主导生态功能定位、立地条件、林分状况,科学确定抚育方式及技术指标,促进森林生态系 统的健康稳定和森林群落的正向演替。 4.1.4 合理选用抚育方式原则 生态公益林抚育应当针对林分不同特点及经营目标,合理选择抚育方法。单一抚育方式无法达到抚 育目的的,可采用多种抚育方式进行配套组合。 4.1.5 抚育与补植相结合原则 林分、林带内的空地,应在抚育后及时补植功能目标树种苗木,也可补植珍贵树种、景观树种苗木, 与珍贵木材储备、林相美化彩化等工程相结合,实现公益林的多目标经营。具体补植方法可参照GB/T 18337.3、DB33/T 379.3中低效公益林的补植改造方法执行。 4.1.6 依法经营原则 生态公益林抚育作业必须事前获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抚育中涉及的木材采伐必须事先办理 采伐许可证,做到依法采伐。 4.2 抚育目标 3 DB3302/T 153—2018 4.2.1 抚育活动应有利于林分主导功能的发挥。生态公益林抚育应在明确林分主导功能(经营目标) 的前提下进行,抚育活动应有利于林分经营目标的加速实现,促进其及早发挥主导功能,提高经营效益。 4.2.2 抚育活动应有利于促进目标树生长。生态公益林抚育应以创造有利于目标树生长的环境,促进 目标树生长为目的,伐除不利于目标树生长的干扰树、高大有害藤本及杂草等,保留有利于目标树生长 的辅助树。同时应科学确定抚育强度,既要避免因强度不足而达不到改善林分条件、促进目标树生长的 目的,更要避免因强度过大而导致生境变化剧烈、影响目标树的健康生长。 4.2.3 抚育活动应保持林分的合理结构,维护林分健康稳定。生态公益林抚育应以保持林分健康稳定 为前提,通过抚育,提高保留树长势和林分质量及抗自然灾害能力,避免因抚育措施不当或抚育强度过 强而造成林分结构剧烈改变,影响林分结构稳定和正常功能的发挥。抚育后林分平均胸径应不低于抚育 前林分平均胸径,间伐的蓄积强度应低于 20%。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应以诱 导形成混交复层异龄群落结构为目标,抚育后应保持林分乔灌草结构的完整、稳定和较高的垂直郁闭度, 杜绝全面清除灌草层及地表枯落物而导致其生态防护功能下降。 5 作业设计 5.1 为规范和加强生态公益林抚育管理,保障抚育成效,每项工程在组织实施前必须先编制作业设计。 5.2 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林分发育阶段和森林 生态系统生长发育与演替规律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5.3 作业设计应包括树种和林木分类、抚育方式、抚育指标、辅助设施等内容。 5.4 作业设计应委托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或绿化造林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 的基层林业工作站编制,其中,中央财政补贴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 位编制。 5.5 作业设计须经县(市)、区农林局批复,报市林业局备案后组织实施。审批单位批复作业设计要 以现地核实为基础。批准后的作业设计,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5.6 作业设计具体方法及要求可参照国家林业局林造发〔2014〕140 号《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执 行。 6 功能目标树种、保留树与间伐树的确定 6.1 功能目标树种的确定 6.1.1 防护林 各类防护林的功能目标树种可按照DB33/T 379.3之“生态公益林营造”中规定的树种选择要求进行 筛选确定。 6.1.2 特种用途林 6.1.2.1 风景林 风景林功能目标树种应具有抗性强、生长稳定的特点,能适应所在立地条件生长,且其树形、营养 器官或繁殖器官的个体或群体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或树种本身具有较高的科研、文化、休闲旅游、养 生保健等价值。 6.1.2.2 采种母树林 4 DB3302/T 153—2018 采种母树林的功能目标树种应是人类为满足生产上对某树种的种子需要而在天然林或人工林中选 出的具有优良遗传品质、生长稳定、表现优良、集中连片分布的中、幼龄优良木群体,最好为实生起源 的同龄纯林,或林内只混有少量其它树种。 6.1.2.3 环境保护林 环境保护林功能目标树种应具有滞尘、降噪、杀菌、吸收有毒有害气体、抗污染等环境保护功能, 生长稳定,寿命长的特点。 6.1.2.4 碳汇林 碳汇林功能目标树种应具有抗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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