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60 A 01 安 徽 省 蚌 埠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403 /T 12— 202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确认登记工作规范 2022-11-16 发布 2022- 12-16 实施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03/T 12— 2022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蚌埠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蚌埠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蚌埠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蚌埠市市直机关房产管理直属中心、安徽省质量和标 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金祝峰、戴树玲、李占兵、马筱曼、朱焕密、申晓东、程宁。 DB3403/T 12— 2022 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确认登记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确认登记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职责、权属分类确认、 信息复核和不动产登记。 本文件适用于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确认登记工作,县(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确认登 记工作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党政机关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 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2 办公用房 office premises 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 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4 基本要求 4.1 充分考虑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现状,客观公正处理现实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针对不同 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立足现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当时历史背景,积极解决权属确认问题。 4.2 市级党政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统称“办公用房权属”), 统一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区(县)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 不动产权利,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4.3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 在使用单位名下。 5 工作职责 5.1 市财政(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原办公用房管理使用单位完备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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