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100.01 CCSA00 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3624—2023 社会组织评估规范 Specificationfortheassessmentofsocialorganization 2023-12-28发布 2024-02-01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DB22/T3624—2023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吉林省民政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春理工大学、吉林省福友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瑛、卜长莉、张荣艳、王立红、翟宁、张众磊、张艳艳、张欣、郭文君、钱 泽君、王宇帆、崔鸣哲、王璐。 DB22/T3624—2023 1社会组织评估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会组织评估的原则、参评资格、评估组织、评估内容和程序、评估等级、评估管理 以及持续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组织socialorganization 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4原则 4.1分级管理,分类评定。 4.2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4.3自愿申请,实地评估。 5参评资格 5.1申请评估的社会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b)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c)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前2年的。 5.2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a)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b)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c)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d)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e)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f)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6评估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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